关于《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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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经2006年12月第二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的。2006年11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颁发《社会团体章程和范本》,对过去版本作了重大修订,根据新版,这次修改章程,在章节条目、内容要求、文字表达、规范用语等增加了新的规定。新章程的修改体现在:
一是标准化,《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章程章节条目、内容要求做了统一规范和规定,修改章程,使协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制度化。新章程对负责人任期和年龄的规定,会长一般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是具体化,原则用语少,具体表达多。如理事会、会长、秘书处等职责范围有明确条文。
经理事会审议,拟对本会《章程》作部分修改,现就有关修改内容向各位会员作如下说明: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已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例如司仪等)从事婚庆业务,他们有着加入协会、参与协会的需求,协会为了规范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也需要将这些人纳入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而《章程》对于会员只能是单位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章程》第九条拟作修改,增加个人加入协会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为: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为了更加规范会员的退会行为,保障会员的退会权利,《章程》第十三条拟修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为了更加规范会员的除名程序,保障被除名会员获得救济的权利,《章程》第十四条拟修改为: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章程》对会员大会和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均为两年。根据协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参考其他大部分协会对于任期的有关规定,适当地延长会员大会和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对于确保协会的稳定发展,保持协会工作的稳定性,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拟将会员大会和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延长至四年。《章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关于任期的规定由两年修改为四年。
五、为了使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和明确,《章程》第二十条关于理事会会议的规定由两款增加为七款,增加内容是: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当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六、为了明确协会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杜绝不适合的人员担任协会有关职务,除了原有担任会长、副会长的条件外,《章程》第二十一条拟增加四项禁止性的规定,具体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为了使秘书处机构配置更加完善,可授权秘书长在必要时增设有关办事机构,以便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章程》第二十六条关于秘书长职责的规定拟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增加的内容为:按需要可增设联络、咨询等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为了明确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方式以及规范会议的记录,拟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是: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记要。
九、此条以后的条文未作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的变更。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章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适应本行业的市场发展,更可规范本协会的制度建设,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协会对企业的服务功能,引导会员企业对本行业事务及协会工作的更多参与。
以上修改,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新章程将在网上公示。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秘书处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