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市场上合伙制基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投资合伙制基金,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制合伙人参与合伙制基金的入账及递延税的处理。
一、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1、对合伙制基金具有控制(本文不讨论如何认定为控制,请参考私募股权基金合并报表框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2、对合伙制基金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或按照CAS2第三条第二款“(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计入FVTPL3、不属于上述两种计入FVTPL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所得需要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进行调整,上述两个文件均部分失效,请参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及后续更新,基本口径类似于企业所得税。
(请参考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三、递延所得税处理根据CAS18,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1、企业能够控制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因其灵活性和独特的优势,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选择。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需要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直接冲减合伙人的其他所得。
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的盈利中进行弥补。
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和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合伙企业法中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创业和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税收减免政策。
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会享受到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
例如,在某些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优惠。
还有针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对于鼓励合伙企业投资初创企业,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小型微利的合伙企业,也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比如在一定的收入规模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受减半征收等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从业人员数量等可能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以确保能够合法地享受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创立时假设甲、乙二人准备合办一个工艺品店,合伙契约中规定各人的出资份额等于合伙人各自出资的净资产金额,合伙人投入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资本--甲
--乙
2、经营生产过程中购进资产、发生成本费用和产生收入:
(1)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3)借:材料
贷:现金
应付账款
(4)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现金
(5)借:生产成本--A产品
--B产品
贷:材料
(6)借:现金
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3、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主要有三种:按资本额比例分配损益,按工资报酬先分配,余额按约定比例分配;按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分配,余额再按约定比例分配.
(1)结转销售收入:
借:销售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
(3)借:本年利润
贷:合伙人资本--甲
--乙
(4)借:合伙人资本--甲--乙
贷:应缴个税。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会计处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两人或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以分享收益为目的的企业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受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外,依法享有其他法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会计处理也是和其他法人企业一样。
一、税前利润1、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前利润时,应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其减去经营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最后得出的结果就是合伙企业的税前利润。
2、经营收入:经营收入是指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产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补贴收入等。
4、经营成本:经营成本是指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原材料、劳务费用等。
5、费用:费用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如工资、管理费用等。
6、税金:税金是指合伙企业应当缴纳的税费,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7、其他国家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前利润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如折旧费、差旅费、研究费等。
二、税后利润1、税后利润是指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税金后的净利润。
2、税金:合伙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以根据税收政策减免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
三、会计处理1、科目设置:在会计处理中应当设置税前利润科目,税后利润科目,企业所得税科目,税收减免科目等。
2、会计记录:会计记账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记账,即将贷方记至税前利润科目,借方记至经营收入科目;将税前利润贷方记至税后利润科目,借方记至企业所得税科目;如有税收减免,将税收减免贷方记至税后利润科目,借方记至税收减免科目等。
3、税金报送:根据国家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会计处理包括计算税前利润、计算税后利润、设置科目、会计记录及税金报送等内容,需要遵循国家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操作,保证准确性。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共同经营类合营安排的财税处理
共同经营类合营安排的财税处理
共同经营类合营安排的财税处理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处理
共同经营合作方应在合营资产、费用和收入方面共同分摊,并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分成比例。
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合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增值税纳税人起始点,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
(2)企业所得税:共同经营合作方须在合营期间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个税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
(3)印花税:合营企业在签约时需要缴纳印花税,以合同金额的0.1%计算。
3. 财务报告
合营企业需要每年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向各合作方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共同经营合作,否则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
同时,合作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签订合营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风险。
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合伙企业亏损但分配,法人合伙人该如何财税处理?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分配现金是否缴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合伙企业股东以股权出资,后续期间,股权对应的被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合伙企业当年发生重大亏损,合伙企业对收到的剩余清算款进行分配,法人合伙和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是否缴税?合伙企业如何进行账户处理?一、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同时,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法人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而不是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现金。
在合伙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情况,即便是实际分配了现金,法人合伙人不需要计算投资收益,也不能抵减亏损额。
综上,法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亏损年度收到现金的,是不需要缴税的。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确认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整。
二、会计处理法人合伙人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执行的会计准则不同,而有所不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
1■.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1)实际收到合伙企业分配的现金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年末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说明:合伙企业亏损,公允价值降低。
法人合伙人财务处理
法人合伙人的财务处理根据执行的会计准则不同而有所不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1)投资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手续费),贷:银行存款等。
(2)年末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有限合伙企业宣告利润分配:借:应收利润,贷:投资收益。
(4)实际收到: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1)对合伙企业投资时: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合伙企业宣布分配利润:借:应收利润,贷:投资收益。
(3)实际收到分配的利润: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在涉及税会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时,如果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且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合伙企业分配的当期利润或留存的所得(利润)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相应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者虽约定分配比例,但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实物合伙份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物合伙份额的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纳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 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3.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盈利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亏损由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纳税的法律规定1. 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2. 纳税义务(1)增值税:合伙企业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业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a.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捐赠等后的余额计算。
b.合伙企业的其他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a)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b)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按照实际取得的所得计算。
③合伙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b.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但下列所得除外:(a)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个合伙人的所得额乘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和优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税收的管理和遵守。
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意味着在合伙企业中,税务责任和税收支付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是分离的。
合伙企业在税务上被视为一种透明的实体,只有合伙人个人需要缴纳税收。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首先进行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利润。
然后,将各个合伙人的收入视为个人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加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的责任。
相反,充当企业的法人实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由于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法人实体地位,因此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自己在企业中获得的收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合伙,另一种是普通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无限的责任。
根据税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收入被视为被动收入,不需要缴纳自雇税。
然而,普通合伙人则需要缴纳自雇税,因为他们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并且直接参与业务的运营和经营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只适用于联营企业或一般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合伙公司,则可能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则和原则。
除了先分后税原则外,合伙企业还需要遵守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税务当局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需要准确记录和报告其收入和支出,以便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
这涉及到维护准确的财务记录,包括收入和支出的明细、资本投入和分配、合伙人的份额等。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定期向税务当局报告税务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这确保了合伙企业遵守税收规定并与税务当局进行有效合作。
在合伙企业的税务管理中,合伙协议起着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财税[xx]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
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下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处理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处理一、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工资如何缴纳个税?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的问题:合伙企业每个月支付给合伙人的生计费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上每月支付的薪酬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损益?之前在一个税务培训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老师提到每月支付给合伙人的生计费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年末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这是真的吗?感觉这会重复纳税啊!解析:关于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每个月支付给合伙人的薪酬,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投资者工资已计入损益的,在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
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允许每位投资者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费用标准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账务处理流程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账务处理流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每个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
在这种企业中,账务处理流程对于保证企业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账务处理的流程。
1. 出资登记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合伙人需要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资金的注入。
在出资登记过程中,应当记录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并制作出资凭证。
出资登记的目的是确保合伙人的出资情况能够清晰明了地记录下来,为后续的账务处理提供准确的依据。
2. 股权确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确认每位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股权确认是确保每位合伙人在企业中享有相应权益的重要步骤。
确认完成后,应当制作股权确认凭证,并将股权比例信息记录在合伙人的个人账户中。
3. 资金结算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包括收入的到账和支出的支付。
对于收入的到账,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制作入账凭证;对于支出的支付,应当核对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并制作出账凭证。
资金结算是确保企业资金流动的准确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4. 费用报销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种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员工福利费用等。
对于合伙人个人支出的费用,应当及时报销,并记录在个人账户中;对于企业支出的费用,应当核对费用明细和金额,并制作费用报销凭证。
费用报销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5.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利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应当根据实际利润情况进行计算,并制作利润分配凭证。
利润分配的目的是确保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经营所得。
6. 财务报表编制合伙企业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编制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完整。
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记录在审计报告中。
7. 税务申报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合伙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一直是热门且有“争议”的一个话题。
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到“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关注:一是应税“所得项目”;二是纳税义务人;三是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来说,涉及两个文件:一是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先分后税”。
比如经营所得:“先分”,是指(第一步)把合伙企业(层面)核算的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即确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应取得的经营所得(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人)。
“后税”,(第二步)指再计算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里的“先分”,“分”的是合伙企业(层面)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且这里的“分”,不是合伙企业实际进行了分配(即合伙人不一定实际取得了所得),只要合伙企业(层面)核算有经营所得,就需要按“先分后税”原则,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里的《通知》指财税〔2000〕91号,其所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做账实操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做账实操1. 合伙企业设立阶段合伙人出资情况描述:假设A、B两个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A以现金100,000元出资,B以价值80,000元的设备和20,000元现金出资。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20,000固定资产- 设备80,000贷:合伙人资本- A100,000合伙人资本- B100,000开办费用支付情况描述:支付开办期间的办公场地租赁费用3,000元、办公设备采购费用7,000元,共计10,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假设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后的10个月内摊销完毕,每月摊销1,000元。
借:管理费用- 开办费摊销1,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1,0002. 经营阶段收入确认情况描述:合伙企业完成一项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为50,000元,已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存入银行。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成本和费用核算情况描述:为完成上述服务项目,发生员工工资20,000元,材料费用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20,000银行存款(材料费用)5,000支付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20,000贷:银行存款20,000情况描述:当月发生办公费用3,000元(包括水电费、办公用品等),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办公费3,000贷:银行存款3,000利润分配(假设合伙企业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情况描述:经过一个月的经营,企业实现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为22,000元(50,000 - 25,000 - 3,000)。
A、B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1:1,分配利润时各分得11,000元。
会计分录:借:本年利润22,000贷:合伙人利润分配- A11,000合伙人利润分配- B11,000合伙人实际领取利润时:借:合伙人利润分配- A11,000合伙人利润分配- B11,000贷:银行存款22,0003. 合伙人权益变动阶段新合伙人入伙情况描述:C合伙人希望加入合伙企业,经协商,C以现金30,000元入伙,入伙后各合伙人的权益份额重新调整为A:B:C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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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税处理一、释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法律上不同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
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会计核算不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四、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设置1、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合伙人资本”科目除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
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是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2、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
“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3、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不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5、其余会计科目设置同一般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二)会计核算1、初始投资确认(1)新设投资合伙人出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合伙人所出资本数额与其所占份额,可分三种情况:A、合伙人出资额等于所占资本份额,其会计处理如下:借:有关资产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合伙人出资额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经合伙人同意,有时合伙人出资额并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合伙人所占资本份额,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企业经营稳定,获利能力比较强,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多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红利计入原合伙人资本科目下,其会计处理如下:借: 有关资产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合伙人出资小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新入伙合伙人能力较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经济效益,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少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原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红利,冲减原合伙人资本,其会计处理如下:借: 有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2)增加投资增加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增加出资额与其所占份额进行会计核算,其账务处理同新设投资。
2、后续计量(1)合伙企业损益结转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期末收入大于费用、成本借:合伙人损益贷;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期末收入小于费用、成本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贷:合伙人损益(2)合伙企业净收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具体会计分录:借: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贷:库存现金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B贷: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
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
3、退伙核算合伙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或不能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进行退伙。
合伙人退伙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按其退伙形式主要:对外界出售其合伙份额,将合伙份额出售其他合伙人,由合伙企业退给其应得权益。
(1)对内或者对外出售其合伙份额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出售人)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接收人)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出售人)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2)合伙人退还其应得收益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科目余额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A、退伙金等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贷:相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B、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合伙人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其差额视为其他合伙人对退伙人的红利,同时冲减剩余合伙人的投资款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退伙人)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剩余合伙人)贷:相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C、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
其差额视为退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红利。
会计处理时,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退伙人)贷:相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剩余合伙人)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五、合伙企业增值税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增值税税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时间同一般企业。
六、合伙企业印花税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25号)规定合伙企业印花税征缴除出资款不同外,其余征收同一般企业。
其中,对合伙企业出资款各地把握不同,部分地区认为应该视同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不能以不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作为不交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理由。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我们认为合伙人出资款不应缴纳印花税,实际操作时可先和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与税务咨询,以此确认是否缴纳印花税。
七、合伙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一)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合伙企业税务上分税和会计上分红产生差异并不影响会计处理,会计上的分红以利润总额为依据,计入合伙人提成。
(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除合伙个人投资者工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根据财税2008年65号相关规定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三)、合伙企业亏损弥补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利润总额的分配原则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五)、纳税申报1、合伙企业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时间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年91号)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实际申报时,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以税务局核定为准。
(2)纳税地点①兴办一个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在其合伙企业经营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应分别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和兴办的企业的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5年年不得变更。
如果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3)纳税申报①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按月(季)预缴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扣减投资者费用每3500元/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时须填写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进行纳税调整,具体表格及其填写详见附件。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须分别向其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年底汇算清缴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C表)》具体表格及其填写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