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八方面规范政府投资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商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六,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
《条例》强调了项目建设实施应与项目决策保持一项目开工建设,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七,规范了项目性质的划分。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将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PPP项目使用了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所有项第一项审批手续之前领取项目代码,归集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信息。
在线平台为各类投资项目在线管理、服务和监管提供便利渠道,依托在线平台实现投融资服务信息对接、中介机构库搭建等,有效促进市场规范管理。
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方式,以有效、简便、减少干预、加强服务的形式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落实投资主管部门职能的需要,也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
投资司目前正在研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希望行业内机构积极建言,踊跃参与。
(责编:梁晋)。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精)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
第六条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新】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原文ppt
三、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 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 约束力。
四、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 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 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 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 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这一立法成果,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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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辽宁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四)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投资调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政府财力可能,研究提出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的必要调控。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省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投资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第八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严格核定概算 严格概算调整 严肃责任追究
• 原则不得超概
• 允许超概的特殊情形(国家政策调 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
• 明确各单位的概算控制责任,各部 门、单位相应的责任;坚持先落实 责任再调整概算;严格概算调整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 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项目决策中项目单位的义务和
责任
项目决策中的审查重点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一是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 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 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 可行型研究报告已批准或投资概算 已核定
•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手续 已办理。
•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 二是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 应当附具的其它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项目决策中项目单位的义务和
责任
项目决策中的审查重点
项目决策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项目建议书:要不要干,即提出的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可行性研究报告:能不能干,即分 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 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 落实情况;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 造等”
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X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X
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_
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_学习《政府投资条例》心得四篇【篇一】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好《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云南彝良县发改局组织局机关班子成员,局机关办公室、投资股、农经股、社会股、能源股等相关业务股室干部职工,以及局机关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集中收看收听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结束后,王抚琴副局长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要在收看收听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视频培训会议的基础上,自觉加强自学,进一步深入学习《政府投资条例》,通过认真学、反复学、深入学,一定要把《政府投资条例》内容学全、学深、学透、学精,为下步《政府投资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好做足充分准备,用《政府投资条例》指导好局机关投资领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二】政府投资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手段,对于我们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部分政府投资中也存在着不阳光,不透明的现象,为了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及效果,不久前下发的《政府投资条例》可以预见,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将会加快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政府投资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宏观层面表现在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调控,微观方面,政府投资事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政府投资在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段时期内也存在部分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比如,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决策随意性偏大、投资范围偏宽、投资方向偏乱、投资管理偏松等现象。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资,当尊重市场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一些政府投资在“有所为”时为得不够,“有所不为”时为得过多,造成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和越位。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
为政府投资“立规矩”,也是为了更好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总的方向是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显著提升。
不久前出台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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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例》 主要内容介绍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一、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 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 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 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这一立法成果,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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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新的重大政治论断,对贯 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 规定
目录
01 公告
03 修改的决定
02 修订条例 04 修改的决定2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8 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修改的决定2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 规作如下修改:
十一、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决定》修正。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4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修订的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 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
政 府 投 资 条 例2019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明令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
政策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明令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次修正后正式公布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即日起施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己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9)308号)。
该办法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全面解读
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领域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 管理,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不仅难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新 需要,也不符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
01
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
目
02
《条例》的主要内容简介
录
03
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04
《条例》全文逐条解读
上课纪律
严禁迟到早退
与会人员提前5分钟入场,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严禁接听电话
请将手机调成会议模式, 静音或者震动状态。
严禁打瞌睡
严禁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如睡觉、玩手机等。
严禁吸烟
• 《条例》的颁布,实现了我国政府投资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条例》全面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科学总结了我国政府投 资实践经验,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补短板和防 风险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政府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
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入推进 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 求,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 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重大意义
01
OPTION
出台《条例》是推动政府投资法治建 设的重大举措
02
OPTION
《条例》将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 化、法定化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投资调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四章实施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
第六条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3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第三章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三)保护和改善环境;(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第八条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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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
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