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管发)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广安府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
所有申报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4日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决策与计划第四条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相关管理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水利、交通、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积极推行重大项目决策专家咨询、项目评审和“6+X”运行机制。
对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对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手续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查批复施工图,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进行项目概算,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算。
发改部门对项目可性行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预算,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
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由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在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八条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资料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4〕8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0日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需要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为政府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变更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以及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综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有关的投资活动:(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四)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遵循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七条对于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紫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20620)
紫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20620)紫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206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紫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投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紫阳县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的管理范围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范围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编制、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项目编制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项目合理、可行、经济。
第七条项目招投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完工和投入使用的质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为加强项目管理,设立紫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立项审核、项目编制指导、招投标监督、施工监督、验收评估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立项、项目编制、招投标、施工、验收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和规模,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项目编制主要包括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方案等,需要通过专业审核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第十五条项目招投标应依法进行,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符合要求。
同时,进度管控和安全管理也是施工阶段的重点。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验收要求。
第五章复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复查和监督应当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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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廉洁、高效完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申请程序:根据高新区招商引资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区城建房管环保局拟定准备开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概算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项目立项及招标方式核准:区城建局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直接以业主身份(或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全资国有投资公司作业主)准备相关资料及文件报请科技城管委会(或区经发局)立项及招标方式核准。
第四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根据立项批复及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属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按川府发[2008]21号文第6条之规定(按国家正规收费标准优惠50%以上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指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区城建局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属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根据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根据区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
计,待施工图审查完毕进入报建程序,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市级财评中心(或区财评中心)评审。
第六条确定施工单位的确定:根据立项批复及核准的招投标方式,由区城建局及区监察局共同设定招标条件,在四川日报网上发布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在四川建设网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经发改委评审专家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并在建设网上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确定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审定施工合同,并报请管委会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合同签订:待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审定施工合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会签投资工程审批表),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为基础,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在合同履行中必须兑现。
第八条施工管理:
(一)中标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
包,更不得强迫中标分包。
(二)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
发生重大技术、设计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并将专家意见报区管委会审签确定。
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增加部分也按照原中标下浮比例结算。
对因设计漏项引起项目增加造价的,要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在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时不予认可。
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三)在建工程设计变更基本程序:对因原设计考虑不周,或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的,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先由施工单位填写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施工变更审批表,报监理及业主审核、认可,再由业主报区财评中心评审、经发局、监察局会审(必要时,请各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后,由业主单位书面通知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方能开始变更并进入决算。
第九条增加工程量的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若在项目建设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
确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业主及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勘察,形成书面材料经区审计和财评单位核实、认可的程序办理。
逾期补签或未报审计核实认可的无效。
(一)进场前的水平抄测记录须由监理人员、业主代表签字认可,若抄测记录与设计时原地貌变化较大(如土方量相差1000立方以上的),还应有业主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单项经济技术签证,一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直接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由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后报管委会审定。
(三)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变化情况,所有变更在变更前均应填报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施工变更审批表。
条十条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管理,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城建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杜绝个别领导或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在工程发包中,杜绝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者强迫中标企业签定不平等条约,私下索取贿赂;在工程分包中,杜绝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
总承包企业行贿;在材料设备采购中,杜绝供应商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业主负责人行贿或者给予回扣,获取材料设备定购或者高价销售;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杜绝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贿赂,获得变更设计以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预决算中,杜绝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负责人行贿,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等手段骗取工程款。
(二)加大督查力度,实施责任追究
建立由区经发、城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稽查会签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稽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全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审计、咨询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城建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