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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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八条立项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四)注重效益,持续改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项目批复:政府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考核标准。

(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政府审批验收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

(三)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相关管理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武政规[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洪府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4日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长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及移交后的维养保洁等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树立海上花园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园林、海洋、旅游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含特许经营及PPP 投资项目、区级国有企业投资及代建项目)竣工移交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接管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行业项目的竣工移交或移交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接管城市(区)河道、道路、桥梁、环卫、照明及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水务(排水)公司负责接管城市给排水、中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区交通、水利、海洋、旅游、文体、教育、卫生、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已建成运营的PPP项目根据行业类别移交给归口职能部门管理;改建改造项目仍由原管理单位接管。

城区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维养,其中布袋番新区、状元南片新区参照城区管理。

行业主管职责行业属性难于界定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维护管理接收单位。

三、项目移交条件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移交条件:(一)经授权或委托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联合竣(交)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建、市政、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S)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项目移交内容(一)工程实体移交(管理移交)。

工程实体包括概算涉及已完成的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将全部建设内容(含设施、设备)移交给接管(使用)单位。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债务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以及市属投融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管理。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发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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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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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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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获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不得进行下一项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的,应按照规定重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审查,按照论证、审查意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四章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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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及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
(四)相关行业的重大变更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不足10%的为一般变更,对一般变更,由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在项目竣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后的设计文件;
(二)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原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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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招标,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当按规范程序办理,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接受驻场监管。

第十六条重大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复,项目概(预)算未经审查的,项目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其中,重大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批复后方可招投标。

第十七条规范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有标准文本的,按照标准文本执行。

无特殊需要,不得更改标准文本条款。

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并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确需资格预审的,需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重大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应在相关行业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进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长期保存。

对中标候选人应按照规范程序和时限在国家、省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应及时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投标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

招标人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对招标人处理异议情况、市相关行业招投标监管机构处理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做好标后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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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应在省核定的限额内举借,同时充分考虑财政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举借规模、结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市级预算调整事项。

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将举借政府债务列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审核。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及计价规范,做好全口径工程预算审核。

并与相应概算审查结果对照复核。

第二十二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强化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不得提前支付或无故拖欠工程款,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财务报表,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重大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审计(或初审)报告等资料。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6 —
式、数额、时限及预留资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以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建设的序时或工程进度拨付财政安排的资金。

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项目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必审制度,其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资料报送时间的,应当报请审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牵头编制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审计部门。

其他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报决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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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估冒算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决算申报与审定情况与施工、供货等项目承建单位,以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的费用结算进行挂钩。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问责工作按《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重大工程项目稽察监督、综合竣工验收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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