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兼谈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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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兼谈我国房
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法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十多年的进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养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进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2005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专门多市场风险和交易咨询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差不多积存了一定的实力,能够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8月19日,最早在是否取消预售制度方面存在争议的深圳市赶忙表态,目前可不能取消房地产的预售制度。8月24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又明确指出,国家近期内可不能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制度。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与废一时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所烈火讨论的焦点话题。
我们认为,实现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调整在客观上需要三个条件:第一,现行法律文本与社会秩序有难以克服的缺位和缺陷;其次,为制度的调整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再次,在现实社会资源中能够查找到足以替代该制度发挥作用的新的调整手段。而这三者的现实基础是否具备值得我们认真摸索。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考察:文本与实践
房产预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香港,当时香港住房严峻不足,需求庞大。霍英东成立的立信置业有限公司,一改当时的现楼销售政策,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随后其他地产商纷纷效尤,成为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大经营特色。从1955年到1965年十年间,香港地产业蓬勃进展。炒楼花也因此被国外部分媒体称为“中国人的第五大发明”,并波及东南亚地区。而我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复兴从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
奥斯丁认为,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研究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 ositivelaw)。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能够
按照法律规定转让。从此,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得以建立。同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此后,我国房地产立法地位不仅提升,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和范畴也持续扩大,从开始时的房地产产权、私房买卖、租赁扩展到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抵押以及房地产使用、消费等新的领域。然而由于商品房需求的普遍性和生产周期的长期性,处于起步时期的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开发资金短缺的咨询题。为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先期工程建设资金不足、降低房地产业门槛、增加商品房供应以活跃房地产市场,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这部全面规范都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国务院《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建设部《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都市房地产转让治理规定》等,均对这一制度做了相应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预售制度的规定较为零散,我们对其进行归纳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本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房预售归口治理制度。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修正的《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全国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法定制度。出于对《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44条的细化,2004年修正的《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
运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差不多确定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
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讲明理由。
(四)商品房预售广告限制制度。《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
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此外,《都市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23、4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否则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主动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能够托付代理人办理。托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托付书。
(六)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制度。《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11条进一步进行授权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方法,由房地产治理部门制定。也确实是讲在工程竣工前,预售款必须用于相应楼盘的工程建设。
(七)预售商品房权属登记制度。《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缘故,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专门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