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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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试行意见
各乡(镇)党委、青龙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委:
2004年3月起,我市在各基层党组织全面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在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将其基本情况向群众进行公开和明示。公示制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知晓面,加强了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和群众公认性,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公示方法及反映问题的处理
党支部研究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要进行公示。
1、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由党支部负责实施,在党支部同意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可参照附件一)。经公示后,对没有意见反映、反映问题不实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制定培养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培养教育考察;有一定问题的,应暂缓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问题严重的,应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公示,由党(工)委负责实施,在党支部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市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前,由党(工)委按照组通字〔2004〕9号文件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可参照附件二)。经公示后,对没有意见反映、反映问题不实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有一定问题的,要加强教育并延长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时间;问题特别严重的,应取消其入党资格。
3、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由党支部负责实施,在党支部同意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将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可参照附件三)。经公示后,对没有意见反映、反映问题不实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有一定问题的,要加强教育并延长预备期;问题特别严重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应指派专人(2名以上正式党员)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待问题调查核实后,党(工)委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存档备案。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公示对象的党员档案。调查结果影响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影响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工)委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
二、公示内容
1、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情况。
2、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所属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
3、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情况。
三、公示地点和时间
公示地点可在宣传栏、政务公开栏、厂(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7天。
四、加强领导和指导,确保发展党员公示制落到实处
1、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是新形势下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党(工)委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各党(工)委要认真指导党支部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对公示通过的同志,党支部要教育他们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公示未获得通过的同志,党支部应当向本人说明未被通过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鼓励他们克服缺点,改正不足,争取早
日加入党组织。同时,要认真引导党员、群众做好对公示对象在思想品质、政治素养、遵纪守法、工作表现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3、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市委组织部半年抽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各党(工)委每季度检查一次,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建立公示制度或搞假公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举报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