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设备的非保养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救生设备的非保养性问题

救生设备,是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SOLAS公约的核心要求,历来受到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在近年的PSC检查中,两大备忘录(TOKYO MOU和PARIS MOU)中涉及救生的缺陷占到缺陷总数的10%以上,而且船舶一旦被发现涉及救生缺陷就很可能被宣布滞留,因此,围绕着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船公司和船员都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救生设备缺陷并非是由于维护保养不力造成的,完好的新设备同样可能因不满足公约的要求而成为隐患,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围绕着公约的规定,PSCO

时常会提出设备配备或布置方面的质疑,而一旦确认,就很可能导致滞留。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在不利的横纵倾下的降落能力

为满足公约要求,目前救生艇筏、救助艇架在制造阶段均应按照横倾20°及纵倾10°的状态进行了模拟试验,目的是检验吊架设计的降落能力。取得产品证书的吊架将被安放在船上。但这种吊架并不能说就已经满足了公约的要求,是否能够在横纵倾的规定角度降落直至水面还要考虑它的位置。

当前的新造船通常在图纸上要反应出纵倾10°和横倾20°时的模拟状态,避免因开口、舷侧布置等影响到救生艇的顺利降落。通常,在艇体上设有滑撬,在舷边设有弧形挡板,甚至沿整个开口设有滑架,以最大程度保证降落。以上布置图纸应由审图中心批准。

但有时图纸反映的情况不够全面,或者因为疏漏,造成现场布置的吊架不能满足公约的要求。笔者曾在某新造船的检验中发现,该船救助艇下降落区域内设有开口,供舷梯翻转放出,如救助艇按向内横倾20°降落可能被开口阻碍。造成这种忽略的原因是该艇的布置位置曾发生改变,重新设计送审的图纸未考虑降落区域下的变化。考虑到改变艇架和舷梯的位置困难很大,而且放舷梯必须要留有开口,最后采取的方案是在舷梯外部增设两道栏杆,栏杆分上下两段,下一段(即图中虚线部分)可收起,当舷梯需要放下时,下一段栏杆收起,当航行时,舷梯收起,下一段栏杆延伸出来,起到对救助艇降落的轨道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83修正案和74公约均对横纵倾时放艇提出要求,很多老龄船舶,因为造船时技术条件所限,救生艇筏的布置型式可能存在争议,容易引起质疑,因此,建议船东及早与船级社沟通。

参考公约

a. SOLAS 74公约83修正案(简称83修正案,下同)Reg.III/15.1:所有救生艇筏应设有符合48条要求的降落设备。

b. 83修正案Reg.III/16.3:(救助艇的)降落装置应符合第15条的要求。

c. 83修正案III/Reg.48.1.1:每具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纵倾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到20°的不良情况及下列条件下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d. SOLAS 74公约(简称74公约,下同)Reg.III/29.3:救生艇筏在不利纵倾和横倾15°情况下,也能安全并迅速的降落入水。

救生设备登乘梯的尺寸

从以上SOLAS公约关于登乘梯的规定可以看到,内容越来越具体,要求越来越高。对1986年7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公约仅要求登乘梯能够“登上在水面的救生艇”,而且对梯子

的型式没有要求,考虑到以后的公约修正案对本条没有明确追溯,笔者认为,如为原船使用的登乘梯,则其长度只需满足建造时的公约要求,到达水面即可,事实上,83修正案生效已超过20年,不太可能仍使用原船配备的登乘梯,对于以后配备的登乘梯,公约的原则是,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新公约的要求,因此应尽量按照新船的要求配置新登乘梯。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74公约对“水面”的概念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的水面一般被理解为是指到达轻载水线(压载到港),不过这一点尚存有争议,但如果某船登乘梯甚至没有到达夏季载重线(重载水线),则肯定不满足公约要求。

2002年10月,某轮在日本PSC检查时被滞留,滞留缺陷是“救生艇登乘梯长度短”,该轮为74公约船舶,其救生艇甲板距主甲板高度约5米,该船干舷2米,但登乘梯长度仅有6米,甚至无法达到其夏季载重线,PSC检察官据此滞留该船。

对于1983年7月1日和1998年7月1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其登乘梯的长度要求从横倾15°到达水面增加到20°,因此特别应注意在登乘梯更换时确保其长度满足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很多这样的船舶在放出登乘梯发现其达不到水面或者刚刚达到水面,这往往是船东更换登乘梯时找不到原梯证书,又没有认真核对本船尺度,所以造成失误。

参考公约

e. 74公约Reg.III/19.1:每副吊艇架处设梯子1具,以供登上在水面的救生艇。

f. 83修正案Re

g.III/11.7: 应设置符合第48.7要求的登乘梯一具,其单根长度在不利纵倾和任何一舷横倾不少于15°时,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g. 96修正案Reg.III/11.7: 应设置符合LSA规则要求的登乘梯一具,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不利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h. 2006修正案Reg.III/11.7: 应设置符合LSA规则要求的登乘梯一具,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船首部救生筏提供的应急照明和降落要求

关于船首救生筏配备设施的要求,历来存在争议。SOLAS公约在83修正案中在提到这种救生筏的配备要求时,仅明确该筏不必设有静水压力释放装置(83修正案第29条),但没有明确说明此筏的照明要求,同时对采用何种降落方式也未明确。因此,有PSC检查官援引公约15.7条的规定,认为这里的救生艇筏也包括船首的救生筏,没有特例,故也应设有存放位置和整个降落过程中的应急照明。据此,对一些未设置应急照明的船舶要求限期整改。

是否应当设置应急照明,我们首先要分析这条公约要求的立法本意。船首救生筏在74公约中是没有的,83修正案增加并追溯到所有船舶,这个救生筏的用途是为出现在船首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最后保障,但是,他的第一选择并非离他更近的救生筏,只要可能,他还是应当回到正常登乘站的救生设备,因为这里提供的是更加完善的保障。因此,公约并不将船首救生筏位置作为正常的登乘站对待,相应的,为登乘站以及降落设置的满足II-1/42 或II-1/43条要求的应急照明也不在要求之列。至于降落使用的登乘设备,则不局限于公约规定的登乘梯,包括绳梯、直梯等可控制风险、提供安全降落的方式均可采用。在IACS UI213-远离救生艇筏存放位置的布置中明确提出,此位置应采用“足够照明手段,既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便携式的,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

参考公约

i. 83修正案Reg.III/15.7:在准备和降落过程中,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以及准备降落的水域,应根据情况使用第II-1/42 或II-1/43 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系统予以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