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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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倡导用人单位积极担负社会责任,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按年度进行评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定年度的次年1季度底前完成。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一)遵守招用工规定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职业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各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得分;
(二)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立案查实的次数;
(三)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监察处罚(处理)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的情况;
(五)评定年度内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七条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AA、AA、A、B、C、D六个等级和验讫(登记)。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B级;综合得分45分以上,不足60分的,为C级;综合得分不足45分的,为D级。AAA、AA级须经过申报审核确定。
第八条上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C级以上的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实2次以上的,
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最终定级下降一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查实有拖欠职工工资20万元以上或拖欠职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二)具有1次以上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四)因劳动纠纷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
(六)在报送有关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材料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条在杭各类分支机构、建筑(装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单位项目部、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时间不到一年的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做验讫(登记)处理;确有需要的,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