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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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

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

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主要环节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公民用及市政工程项目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业项目在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方可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计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带负荷试运行合格;主工艺系统性能考核技术参数符合设计指标;

(六)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 有关需要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条项目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项目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由施工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向矿工程管理部提交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项目交工验收。

(二)矿工程管理部收到交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使用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三)项目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资料及各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

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⑵审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⑷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验收组成员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⑸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情况下,经有关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后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⑹填写《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城门山铜矿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第十条工程移交

(一)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以便项目能及时投入使用;

(二)工程移交手续包含工程移交清单单并附保修书、设备和物品清单。

第四章项目竣工(预)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文件;

(三)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标准、规范;

(四)合同文件;

(五)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由公司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的条件、内容和程序按照《XXXXXXXX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结算与审计等已完成;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已编写完成;

(三)建设工程质量已核定合格;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

(二)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企划部、财务部、设备部、审计室、档案室、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工作

(一)听取工程建设的总结汇报;

(二)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结算及审计资料、设备资料等);

(三)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四)提出竣工验收意见,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办理固定资产(预)转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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