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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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 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 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 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 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应美国的要求,DSB受理了此案,并于 1999年9月成立了专家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和审理。 后由于美国认为如果不对本案加速审理的话, 将会导致一些专利权的保护期过早期满,从而 使专利权人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因 此,美国于1999年10月22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 了申请,要求按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第49条的规定加速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 专家组接受了该申请,并制定了审理该案的最 低期限,表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双方进行实质性 会谈后尽快提出专家组报告。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 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主要条款及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 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 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 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 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 被复制。
TRIPs协议简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 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 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由世界贸易组织 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 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会城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 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相对强制措施的一部国际 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 O)220余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 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它为处在世纪之交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 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 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 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 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 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 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 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案例一: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法违反TRPIS案—— TRPIS下的专利保护最低期限
案情:
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 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的相关规定,就加 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TRPIS协定的要 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 进行磋商。但双方经磋商未果。于是,美国于1999 年6月1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一提出了 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 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其在TRPIS协 定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TRPI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的要求, WTO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施之日起,应对在TRIPS实施 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期自专利 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 授予之日起保护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 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 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 要求相违背。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 第33条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 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 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发展中 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
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 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 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 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 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 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 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 法贸易构成壁垒。
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 原因有三点:
上诉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报告不服,上诉至WTO上诉 机构,上诉机构在审理后仍然认为:加拿大有义务 对截至1996年1月1日尚存续的所有专利权提供TRPIS 协定第33条要求的最低保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第45条未能对专利提供至少20年的保护期,因而违 反了TRIPS协定第33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仍建议 加拿大立即修改现行专利法,使之与TRPIS协定的 要求保持一致。
专家组的裁决及理由
专家组经过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加拿大现行 专利法第45条没有按照TRIPS协定第33条的要求, 为专利提供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少不少于20年的保 护期限,因而违反了TRIPS协定项下成员方的的义 务。2000年10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 报告,建议加拿大立即对其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 使之与WTO的相关协定和TRPIS协定的规定和要求 相一致,以避免使许多在加拿大境内取得的专利权 的保护期过早期满。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 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 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 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的局限性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 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 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 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 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 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 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 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 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 ,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 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 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任何成员给予 另一方成员国民的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 所有其他成员国民。 (2)争端解决原则。该项争端解决机制依托世贸组织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的职能,以专家组断 案为模式以保障实施。 (3)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 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 (4)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 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 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 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5)司法终局复审原则。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 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 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 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 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 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 转移
协议保护的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 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 。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 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 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议的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 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 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 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 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 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美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调查数据,说明由于 加拿大未能履行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而给许多 在加拿大境内获取专利权的美国拥有者造成了巨 大的损失。据美国统计,在加拿大境内提交的专 利申请中有近50%来自美国的申请人,而且约有 33000多美国专利权拥有者所享有的专利保护期不 足20年。例如,美国Pfizer公司拥有一项药品专利, 如果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该项 专利于1999年8月失效,而若按照TRPIS协定第33 条的规定,该项专利则直至2000年10月份才会失效, 这中间的差距达14个月之多,给专利人带来了巨 大经济损失。
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 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 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 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 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 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 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 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 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 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 制裁挂钩。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 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 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 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 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 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应美国的要求,DSB受理了此案,并于 1999年9月成立了专家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和审理。 后由于美国认为如果不对本案加速审理的话, 将会导致一些专利权的保护期过早期满,从而 使专利权人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因 此,美国于1999年10月22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 了申请,要求按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第49条的规定加速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 专家组接受了该申请,并制定了审理该案的最 低期限,表示在美国和加拿大双方进行实质性 会谈后尽快提出专家组报告。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 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主要条款及主要内容
协定的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 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 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 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 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 被复制。
TRIPs协议简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 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在乌拉圭回合 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由世界贸易组织 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 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会城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 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相对强制措施的一部国际 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 O)220余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 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它为处在世纪之交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 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 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 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 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 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 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 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案例一: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法违反TRPIS案—— TRPIS下的专利保护最低期限
案情:
1999年5月6日,美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 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的相关规定,就加 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未能按TRPIS协定的要 求为专利权提供最低保护期的问题,要求与加拿大 进行磋商。但双方经磋商未果。于是,美国于1999 年6月1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一提出了 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和审理。
美国认为,按照TRPIS协定第65条的规定,所有发达国 家包括加拿大,应于1996年月11日起开始实施其在TRPIS协 定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TRPIS协定第33条和第70条的要求, WTO各成员方自TRPIS协定实施之日起,应对在TRIPS实施 之日所有尚存续的专利给予最低保护期-即保护期自专利 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然而,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第45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美国认为,自专利权 授予之日起保护17年与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保护20年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按照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 条的规定,凡在1989年以前申请并获取的专利权,其保护期 限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17年,这显然与至少20年保护期的 要求相违背。因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与TRIPS协定 第33条和第70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不一致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 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 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发展中 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
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 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 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 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 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 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 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 法贸易构成壁垒。
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造成该问题的主要 原因有三点:
上诉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报告不服,上诉至WTO上诉 机构,上诉机构在审理后仍然认为:加拿大有义务 对截至1996年1月1日尚存续的所有专利权提供TRPIS 协定第33条要求的最低保护。加拿大现行《专利法》 第45条未能对专利提供至少20年的保护期,因而违 反了TRIPS协定第33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仍建议 加拿大立即修改现行专利法,使之与TRPIS协定的 要求保持一致。
专家组的裁决及理由
专家组经过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加拿大现行 专利法第45条没有按照TRIPS协定第33条的要求, 为专利提供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少不少于20年的保 护期限,因而违反了TRIPS协定项下成员方的的义 务。2000年10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 报告,建议加拿大立即对其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 使之与WTO的相关协定和TRPIS协定的规定和要求 相一致,以避免使许多在加拿大境内取得的专利权 的保护期过早期满。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 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 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 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的局限性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 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 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 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 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 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 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 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 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根据“301条款” ,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 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 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任何成员给予 另一方成员国民的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 所有其他成员国民。 (2)争端解决原则。该项争端解决机制依托世贸组织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的职能,以专家组断 案为模式以保障实施。 (3)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 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 (4)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 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 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 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5)司法终局复审原则。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 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 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 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 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 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 转移
协议保护的范围
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 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 。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 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 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议的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 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 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 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 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 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美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调查数据,说明由于 加拿大未能履行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而给许多 在加拿大境内获取专利权的美国拥有者造成了巨 大的损失。据美国统计,在加拿大境内提交的专 利申请中有近50%来自美国的申请人,而且约有 33000多美国专利权拥有者所享有的专利保护期不 足20年。例如,美国Pfizer公司拥有一项药品专利, 如果根据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该项 专利于1999年8月失效,而若按照TRPIS协定第33 条的规定,该项专利则直至2000年10月份才会失效, 这中间的差距达14个月之多,给专利人带来了巨 大经济损失。
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 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 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 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 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 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 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 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 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 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 制裁挂钩。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 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 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 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