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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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原则。
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检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本单位调度室、本队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单位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队)值班人员。
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死亡事故汇报1小时之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管理部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派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监察管理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单位,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单位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2000元罚款。
10、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
11、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2、对事故单位罚款5万元,其中罚款的2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3、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上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同时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5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对事故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责成在本单位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
10、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2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
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事故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失职的相关领导就地免职。
9、对事故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给予免职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
元罚款。
10、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5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10%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1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队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对当班班长、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和工作失职的相关领导就地免职。
6、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7、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单位100万元罚款,其中罚款的8%由事故队承担,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窑街煤电公司非伤亡事故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000元罚款。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以1000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7、在对事故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办法。
8、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6、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视事故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7、对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相关责任人员按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
8、在对事故单位、集团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办法。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集团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救护中心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值班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抢救现场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区队及区队长(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单位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
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备案,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第三十八条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面生产单位及地面其它生产区域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本单位财务,收据复印件交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窑司发…2007?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