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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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原则。

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检查)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本单位调度室、本队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单位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队)值班人员。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死亡事故汇报1小时之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管理部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派主管业务部室、安全监察管理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单位,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行政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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