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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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
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
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五)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各类棚户区等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按照赣发改商价字[x]2323号执行。
六、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指从上级公共电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住户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公建设施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变电及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外部电源进线施工中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市政规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小区内道路土建排管,大型公建设施等场所专用变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七、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取
新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承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投入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管理,确保用户电力供应。
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八、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
供电企业要制订《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专项收费财务管理办法》,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九、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
供电企业要按照省住建厅x年颁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对供配电设施建设的供电材料、施工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并接
受监理单位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住宅建设单位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本收费标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