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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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恒大物业服务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缴管理,保障集团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水电费等。

第二章费用的收缴

第一节物业服务费的收缴

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缴包括地区公司应付部分和业主应交部分的收缴。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定价标准审批

1、物业服务中心须严格按照集团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对集团已批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擅自进行调整。若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已封园项目(不涉及销售)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非封园项目(涉及销售)须按物业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2、外购项目按已备案或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的,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若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须按物业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3、物业公司外接项目(指非本公司开发项目)物业服务费标准,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4、若地区公司需阶段性调整向业主折扣收取(收费标准不变)的,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调整差额由地区公司支付。

第五条物业服务中心须自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交楼日期次日起计收业主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提前收楼的,自实际收楼次日起计收业主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当地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报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业主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业主按本物业区域同类物业标准全额缴纳;若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须按以下流程报批: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当地政府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报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审批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业主收楼时有享受物业服务费赠送的,须按物业公司与其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其赠送

物业服务费的享受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纳入交楼范围但尚未出售,及已办理退房、回购手续或因工程、证照等地产原因未能按时交给业主的空置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地区公司按照本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支付;返租商铺的物业服务费收缴参照《商业项目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每批次集中交楼3个月前,地区公司营销部须提供本批次集中收楼的业主清单,并经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须在每批次集中交楼15天前,经与现场实体交楼区域核对无误后,完成物业信息系统前期设置及资料导入工作,并在交楼10天前完成物业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

第十条清尾房出售且非集中交楼批次的,地区公司营销部须在出售后一周内提供业主清单,并经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须当天在物业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修改。

第二节停车费的收缴

第十一条停车费是指车位服务费或车位使用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和车位服务费)。已售车位的停车费对外统称“车位服务费”,未售车位的停车费对外统称“车位使用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中心须严格按照集团批复的收费标准收

取停车费。

1、若地区公司需对车位租赁费进行调整的,已售车位须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未售车位须按车位租赁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若调价同时涉及已售和未售车位的,按车位租赁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2、若地区物业公司需对车位服务费进行调整的,已售车位须经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未售车位须按车位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若调价同时涉及已售和未售车位的,按车位服务费定价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地区公司工程部须在首批次交楼15天前完成停车收费道闸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并于交楼3天前移交物业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在首批次交楼5天前完成停车场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自首批次交楼之日起计收停车费,若停车收费道闸系统暂未调试完成的,须实行人工收费。特殊情况无法开展收费的,须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已售车位(不含返租车位)的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中心须以周期费形式向车位所有人收取,并按双方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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