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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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等工作。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免疫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等。

第三条免疫目标(一)建立高水平的免疫屏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二)提高动物群体的免疫力,减少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三)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免疫种类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流行状况和防控需要,确定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

第五条免疫程序(一)制定免疫计划:根据全国疫病监测数据和防控需要,制定年度免疫计划,明确免疫病种、疫苗种类、免疫接种时间、免疫范围等;(二)发放疫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分发和供应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三)免疫接种:养殖户按照免疫计划和要求,对养殖动物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四)免疫监测: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免疫屏障的形成情况,及时调整免疫策略。

第六条免疫证明(一)养殖户应当保存免疫接种证明,作为动物产品交易、屠宰、运输的依据;(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户提供免疫接种证明服务,确保免疫证明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疫苗管理和使用(一)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二)养殖户应当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疫苗,不得擅自更换疫苗种类、剂量、接种方法等;(三)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第八条防疫措施(一)养殖户应当做好养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三)发现疑似疫病病例,养殖户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养殖户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兽医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免疫接种、监测、证明等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疫苗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防疫措施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实施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实施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实施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成为了农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的稳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了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

该政策是指通过强制动物疫苗接种的方式,提高动物免疫力,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
措施。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制度和措施:
1. 法律法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动物疫
苗强制免疫的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 疫苗生产监管制度:国家应该加强对动物疫苗生产的监管,
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疫苗接种管理制度:国家应该建立动物疫苗接种的登记和管
理制度,确保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疫情监测与预警制度:国家应该建立动物疫情监测与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5. 经费保障制度:国家应该加大对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
实施的经费投入,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动物疫苗强制免疫保证政策实施的一些常见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动物免疫力,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农牧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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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9)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9)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指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原材料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疫苗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销售管理:疫苗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销售和配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3. 使用管理:疫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确保使用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

4. 监管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苗监管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疫
苗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疫苗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总之,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制度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三章生产与使用规范第四章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第五章生产与使用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设立动物实验场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实验动物种子来自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及设施、笼器具、饲料、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四)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能力;(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和防疫效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性原则1.免疫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充分考虑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2.发放和使用的免疫疫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加强疫苗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使用档案,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统计工作。

2.对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三、优化免疫服务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根据免疫需求,合理调配疫苗资源,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疫苗发放计划。

2.动物免疫服务机构要加强疫苗发放和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和饲养户的免疫意识和免疫技能,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免疫疫苗。

四、加强监督执法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的合法、科学、规范使用。

2.对于发现疫苗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免疫疫苗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信息共享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免疫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免疫疫苗销售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工作水平,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验动物的生产与经营第三章实验动物的使用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测第五章防疫、生物安全和伦理福利第六章许可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科学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适应科学研究、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供应、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实验动物科技发展,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实验动物的检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分生产许可和使用许可。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生产与经营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三章生产与使用规范第四章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第五章生产与使用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设立动物实验场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实验动物种子来自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及设施、笼器具、饲料、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四)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能力;(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效果达到规定要求,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该常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1)蛋鸡,7-14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3m1;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开产前(120-16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O.为1。

(2)蛋鸭,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6m1;间隔3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开产前(12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12m1;以后每间隔6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O(3)肉鸭、肉鸡。

7-10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肉鸡为0.3m1,肉鸭为O.6m1;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间隔3周后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肉鸡为O.为1,肉鸭为1为1。

(4)调出县境的非屠宰禽类。

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并出具抗体效果检测报告,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剂量:小鸡(1斤以下)0.3m1,中、大鸡(1斤以上)0∙6m1,小鸭(1斤以下)0.6m1,中、大鸭(1斤以上)12m1,间隔14天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

(二)口蹄疫免疫(1)常规免疫。

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两次集中免疫之间,落实动物“月免疫日”制度,对新补栏和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4个月)的家畜及时进行补免。

(2)新生家畜的免疫。

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月免疫一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联合畜牧兽医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兽药企业等相关方进行制定和实施的计划。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强制免疫,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最终达到控制和消除疫病的目的。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疫病种类:首先需要明确目标疫病的种类,根据疫病的传播途径和传播特点来确定免疫措施。

根据疫病的严重程度,可以制定不同强度的免疫工作方案。

2.选择合适的疫苗: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和免疫原理,选择适合的疫苗进行免疫。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通常采用灭活疫苗或弱毒疫苗进行免疫,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

3.制定免疫策略:根据疫苗的特点和免疫对象的种类、数量等因素,制定免疫策略。

可以采用集中免疫、分户免疫、分批免疫等不同免疫方式。

同时,要考虑到防疫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免疫带来的负担和成本。

4.确定免疫周期和免疫间隔:根据疫苗的免疫效力和免疫期限,确定免疫的周期和间隔。

对于免疫效果较长的疫苗,可以适当延长免疫周期和间隔,减少免疫次数,提高免疫效果。

5.监测和评估: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后,需要建立监测体系,对免疫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通过对免疫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6.宣传和培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广泛宣传和培训。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网络平台、农户走访等形式,向畜禽养殖户宣传免疫的重要性和措施,提高畜禽养殖户的认识和配合度。

总之,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是保障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安全的重要举措。

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配合,制定合理的免疫策略和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提高免疫效果和效率。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畜禽养殖户的免疫意识和配合度。

只有通过强制免疫,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畜禽健康和人畜共享的安全。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5•【字号】粤府函[1988]136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88年3月5日粤府函[1988]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安全评价符合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系指经人工繁育、品种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类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灵长类常用动物,以及兔、犬、猪等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验动物单位)。

第四条除科研系统和自养自用的单位外,凡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实验动物饲养、供应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由省科委主管,市、县科委协助管理。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以下简称省监测所)负责实验动物检查督促和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凡饲养、供应、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动物实验室,必须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监测所提出单项或多项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科委批准登记,并发给实验动物单项或多项质量合格证;以后每年复检一次。

发表科研论文,鉴定和评价研究项目,必须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来源及其质量合格证号吗。

第二章实验动物繁育室设施第七条实验动物繁育室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能力的需要,建立便于工作和管理的房舍、活动场地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二)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畅通,天花权及墙壁易于清洗;(三)外墙、屋顶、天窗、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四)有良好的送风、排风、降温、保温和照明设备。

动物强免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免疫苗管理制度

动物强免疫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免疫苗管理,保障动物免疫苗的质量安全,保护动物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动物免疫苗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动物免疫苗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免疫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提高动物的免疫力,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动物免疫苗管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报批备案。

第六条动物免疫苗管理应当保护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动物免疫苗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免疫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处理动物疫情。

第八条动物免疫苗管理应当注重免疫苗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第二章动物免疫苗的研发第九条动物免疫苗研发应当以保障动物健康为首要目标,提高疫苗的效果。

第十条动物免疫苗的研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依法进行实验研究。

第十一条动物免疫苗的研发应当注重科学创新,提高疫苗的抗原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动物免疫苗的研发应当进行临床试验,验证免疫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动物免疫苗的研发应当加强技术交流,提高疫苗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国家对于动物免疫苗的研发将实施专项支持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加大免疫苗研发力度。

第三章动物免疫苗的生产第十五条动物免疫苗的生产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动物免疫苗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动物免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疫苗生产的全程可追溯和监控。

第十七条动物免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把关,选择安全、可靠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动物免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动物免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及时披露疫苗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国家对于动物免疫苗的生产将实施政策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疫苗生产质量。

第四章动物免疫苗的销售第二十一条动物免疫苗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资质,依法经营,确保销售的疫苗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农牧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4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农医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

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

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

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

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

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疫病是对畜牧业、家禽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产生极大威胁的疾病,如果不加控制,会导致畜牧业、家禽养殖业的严重损失,甚至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畜牧业和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特制定实施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一、疫情监测为了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疫情,发现和报告疫情,对疫情实施及时有效的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机制。

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疫情监测网络,通过定期的检测和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病的传播情况和趋势。

对于发现的疫情,需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防治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完善的疫苗生产管理和接种机制。

疫苗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生产疫苗,保证疫苗的安全有效性。

同时,需要加强疫苗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对疫苗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范围和对象,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养殖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和关键动物进行强制免疫。

对于未接种的动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隔离、销毁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疫情应急处置在动物疫病突发疫情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对疫情进行快速反应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加剧。

同时,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和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四、政策支持为了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政府需要加大对动物疫病疫苗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力度,完善疫苗生产和接种的质量管理体系。

同时,需要加大对养殖户的补贴和扶持力度,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

结语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是保障畜牧业和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在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进行定期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等措施,以提高动物的抵抗力,增强免疫屏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维护畜禽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疫苗接种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和不同季节的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确定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和接种方法等,确保所有动物都能及时接种到相关疫苗。

2. 疫病监测管理:加强对动物疾病的监测和监控工作,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采取必要的隔离和治疗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3. 饲养管理:强化动物的饲养管理工作,提高饲料品质和饲养条件,增强动物的体质和免疫力,预防因饲养不良导致的疾病发生。

4. 卫生消毒管理:加强动物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动物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细菌和病毒的传播,避免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5. 政策法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框架,规范和指导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工作的进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动物免疫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这些措施,才能有效地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产,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存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传染病: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减少因疫情导致的动物死亡和生产损失,保障畜禽养殖业的正常运转。

2. 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动物是畜禽养殖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只有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才能保证养殖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和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3. 保护人类健康:动物传染病不仅会对动物造成危害,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通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传染病在人畜之间的传播,保护人类健康。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依据《关于印发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全镇春季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高致病性情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

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照免疫档案记录,对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的和超过免疫保护期3年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

二、疫苗种类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布鲁氏菌病疫苗。

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的乐把定履行强制免疫任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

乡站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落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的免疫工作,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的动物疫情。

五、组织实施(一)积极创新强制免疫方式。

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探索创新整村推进集中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要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由各村(居)委会及村级防疫员组织人员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质量和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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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系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动物强制免疫预防用疫苗。

其他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疫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兽医部门(包括行政主管、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管理发放和接种单位(含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等乡镇兽医机构、以及使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行组织免疫的养殖场)。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种类、招标、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和各级相关兽医部门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储存、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
第五条省农业厅动物防疫物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省农业厅动物防疫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各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种类和采购数量编制采购计划,交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审核,经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审定后,由厅财务与审计处进行网上填报。

第七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根据省财政厅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起草各强制免疫疫苗招标用户需求书和评分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兽医处审核后报分管厅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招标文件确定后,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协调采购代理机构,跟踪招标文件的公告、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根据招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交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兽医处审核,经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审定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发放管理
第九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需求计划发放。

市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末向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上报下季度的疫苗需求计划,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各市疫苗需用计划发放疫苗。

第十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照疫苗的发放使用者-乡镇-县-市-省的顺序,逐级申请、逐级审批,逐级发放;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发放。

发放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乡镇兽医部门负责将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到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需亲自保管疫苗并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并做好散养户免疫登记(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散养户可凭借畜禽免疫档案(见附件2)或村委开具的养殖证明到乡镇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规模养殖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所在县兽医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后到市、县一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

第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疫情所在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调用应急疫苗的书面申请表(见附件3),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并书面通知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

第四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我省招标采购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统一验收入库后再实行逐级发放。

第十五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时,应当查验疫苗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外观,对疫苗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外观质量状况、储存温度、运输条件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填写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4、附件5)。

第十六条各级兽医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疫苗发放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发放,避免浪费。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
第十八条各级兽医部门应配备与当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储存要求相符的场所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运输疫苗时应按规定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

未配备冷藏车的单位,在运输疫苗时必须将疫苗放置在冷藏箱中。

在接收疫苗时,接收单位要查验疫苗运输时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各级兽医部门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建立健全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六章疫苗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在验收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应对照疫苗中标企业的招标承诺,通过查验其《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或开展相关评价实验的方式进行验收,确保其疫苗质量与招标承诺相符。

第二十二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
心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跟踪和疫苗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质量开展评价监督。

第七章报废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兽医部门对已入库的疫苗,根据免疫进度、有效期和预计使用数量,如果发现可能在有效期内不能使用完的,应及时向县级兽医部门书面报告申请调剂,由县级兽医部门在本辖区范围调剂使用,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二十四条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报废实行审批和统一报废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废动物强制免疫疫苗。

疫苗报废应委托专业机构和场所进行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乡镇兽医部门和村级防疫员需报废疫苗时,应填写疫苗报废申请表(见附件6),内容包括报废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县级兽医部门及时核实、登记、回收,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六条县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季度县本级及各乡镇疫苗报废申请表,经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兽医部门备案后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季度市本级疫苗报废申请表,经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备案后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需报废疫苗时,应应填写疫苗报废申请表,经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后10天内统一报废处理。

第八章疫苗经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市)四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十条疫苗经费每半年办理一次拨付手续,各地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其本级财政部门将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情况资料审核盖章后寄送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将资料汇总收集作为财政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疫苗补助资金的凭证,按照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汇总并认真审核后,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审核,然后由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拟文会发展计划处和财务与审计处后以厅名义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强制免疫疫苗实行逐级监督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疫苗供应单位的疫苗贮存、供应和使
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大批疫苗失效、疫苗供应中断,严重影响免疫预防工作开展,致使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将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盗卖强制免疫疫苗、对强制免疫疫苗收取费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报废疫苗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五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散养户免疫记录
2.畜禽养殖场免疫档案
3.应急疫苗申请表
4.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入库登记表
5.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出库登记表
6.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报废申请单
附件1:
散养户免疫记录
年月:地址:市县(区、市)镇(乡)村
2、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3、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羽。

4、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附件2:
畜禽养殖场免疫档案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羽。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附件3:
应急疫苗申请表
附件4: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入库登记表
说明:各级兽医部门登记疫苗的出库都必须至少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省、市、县级建议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

附件5: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出库登记表
说明:各级兽医部门登记疫苗的出库都必须至少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省、市、县级建议运用信息化系统管理。

附件6: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报废申请单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证明人:主管领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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