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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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告知书
乡镇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所要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畜禽必须强制免疫如下病种:
1、生猪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
2、牛、羊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牛、羊口蹄疫。
3、禽类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请与当地农技推广中心防疫部门联系;并做好其它病种的免疫,所需疫苗由养殖户自行购买。
猪瘟头份、猪口蹄疫毫升、蓝耳病头份、禽流感毫升、牛、羊口蹄疫毫升。
告知单位(盖章):告知人(签字):
养殖户(签字):
告知时间:年月日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养殖场(户)各执一份。上述告知事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