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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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伤免疫预防知情告知书

动物致伤免疫预防知情告知书

编号动物致伤免疫预防知情告知书尊敬的患者及患者亲属:一、什么是狂犬病?狂犬病由狂犬病病毒侵犯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传染病。

发病后病死率几乎100%,是人类有史以来病死率最高,至今尚未找到有效治疗方法的传染病。

该病普遍人群易感,其发病潜伏期一般在10—60天,最长时间可达6年之久。

二、哪些动物会导致狂犬病?以狗、猫为主,还有猪及牛、马等以及其它啮齿类动物如鼠、蝙蝠等动物咬伤、抓伤、舔伤后都有可能导致狂犬病。

以上动物统称为狂犬病宿主动物。

外表看似健康的家养宠物有可能携带狂犬病毒,是导致狂犬病的一大隐患。

三、被宿主动物致伤后该怎么办?1、应立即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然后用0.5%碘伏或75%的酒精涂擦伤口。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2、迅速到就近的犬伤门诊进行有效处理和接种狂犬疫苗与抗狂犬免疫球蛋白等。

3、切莫到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无狂犬免疫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或预防接种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预防接种。

切莫拿自己或他(她)人的生命开玩笑。

4、一般情况下伤口不包扎、不缝合,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确需缝合的,按规范另行专科处理。

四、狂犬病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10月8日发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根据暴露性质1、持续暴露风险的对象必须接种:狂犬病诊断、研究和生产者,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

2、频繁暴露风险的对象应当接种:护士、医务工作者,宠物主人、动物管理员、林业式工作者、旅行者和兽医等人员。

3、儿童应该考虑接种:5—15岁的儿童被咬伤的风险高于普通人;儿童狂犬病发病快于成人。

六、根据《动物致伤狂犬病暴露处理记录》中记载,你属于I级□Ⅱ级□Ⅲ级□(以√标示)狂犬病暴露者,按国家的处置原则,我们将为您提供狂犬病疫苗□(以√或×标示)和抗狂犬免疫球蛋白□(以√或×标示)等预防性生物制品、制剂,并进行接种服务,因制剂产品的产地和批签发的不同,其价格有所差异,您可选择性的使用我们提供的疫苗产品。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
免疫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5.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于拒绝和阻碍强制免疫工作的,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2006年3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豫牧防[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防〔201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有关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切实保证免疫效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管理办法》(豫牧计〔2011〕4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抓好疫苗供应工作。

要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开展整顿规范疫苗市场的专项行动;对疫苗日常的监督检查要作为兽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省辖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坚决打击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规定,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走私疫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疫苗市场秩序;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认真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要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规范疫苗采购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农牧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部制定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4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和防疫效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性原则1.免疫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充分考虑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2.发放和使用的免疫疫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加强疫苗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使用档案,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统计工作。

2.对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三、优化免疫服务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根据免疫需求,合理调配疫苗资源,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疫苗发放计划。

2.动物免疫服务机构要加强疫苗发放和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和饲养户的免疫意识和免疫技能,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免疫疫苗。

四、加强监督执法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的合法、科学、规范使用。

2.对于发现疫苗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免疫疫苗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信息共享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免疫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免疫疫苗销售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工作水平,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布病免疫告知书

布病免疫告知书

布病免疫告知书
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布病净化防控工作,有效遏止“布病”的扩散蔓延,切实保障人畜安全。

区畜牧兽医局对你场(户)进行布病免疫,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区畜牧兽医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你场(户)饲养的羊只进行布病免疫。

2、布病免疫时,你场(户)需要安排人员协助做好羊只保定工作。

3、在布病免疫后,你场(户)所饲养的羊及产品要上市交易的,需通过辖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未通过备案私自交易的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畜主签字:布病免疫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沪牧医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沪牧医办[2011]19号)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为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行为,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质量,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具体免疫工作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

经市、区县二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1]008号)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了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外,其它服务项目应当由犬主自愿选择,严禁将其它服务项目与狂犬病免疫强制捆绑销售和收费。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识,出具免疫证明。

要认真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采购和免疫记录,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

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发生免疫质量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免疫投诉和纠纷。

四、动物诊疗机构从事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应当获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认定书后,方可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内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电子标识植入工作。

禁止动物诊疗机构在认定的场所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其它动物诊疗机构承接狂犬病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等相关业务。

五、经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认定书、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等情况。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3篇

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效果达到规定要求,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该常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其中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二、免疫方案(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1)蛋鸡,7-14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3m1;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开产前(120-16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0∙6m1;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O.为1。

(2)蛋鸭,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为0.6m1;间隔3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开产前(120日龄)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剂量为12m1;以后每间隔6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1.2m1O(3)肉鸭、肉鸡。

7-10日龄时进行初免,剂量肉鸡为0.3m1,肉鸭为O.6m1;饲养周期超过2个月的,间隔3周后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剂量肉鸡为O.为1,肉鸭为1为1。

(4)调出县境的非屠宰禽类。

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并出具抗体效果检测报告,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剂量:小鸡(1斤以下)0.3m1,中、大鸡(1斤以上)0∙6m1,小鸭(1斤以下)0.6m1,中、大鸭(1斤以上)12m1,间隔14天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

(二)口蹄疫免疫(1)常规免疫。

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两次集中免疫之间,落实动物“月免疫日”制度,对新补栏和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4个月)的家畜及时进行补免。

(2)新生家畜的免疫。

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月免疫一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存根):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签收人:在场人:二O 年月日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签收人:在场人:二O 年月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一、依法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

四、依法严格按农业部相关规定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及人用抗生素药物。

五、依法严格执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四不一处理”规定,不乱抛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和建设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不逃避检疫。

七、依法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并如实填写,不漏报、错填有关信息。

八、依法履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监测采样,不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采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二) 组 织免 疫技 术培训 。中国动物疫 病 预防 控 制 中 心在 春 季 集 中免 疫 工 作 开展 前 组 织 免 疫
技术 师资 培训 , 各 地 要组 织好 乡 镇及 村级 防疫 员 免疫 技术 培训 。免疫 时要 规 范操 作 。 按要 求 更换
注射 针 头 , 做好各项消毒工作 , 防止 在 免 疫 操作 中人 为传 播 疫病 。同时 , 要加 强 疫苗 的运 输 和 保 存 管理 . 保证 疫苗 质量 ( 三) 建 立免 疫档 案 。对养 殖 户畜 禽 存栏 、 出 栏 及免疫 等情 况要 有详 细记 录 特别 要做 好疫 苗 种类 、 生 产 厂家 、 生 产批号 等记 录 做 到 乡镇畜 牧 兽 医站 、 基 层 防疫 员 、 养殖 场 ( 户) 有 免疫 记 录 , 做 到免疫记 录与 畜禽标 识相 符
政 策 法 规

例科广函— — — — — — — — — — — —
P 。 l i c Y a n d S t a r “ £ e
农业部关于印发( ( 2 0 1 3年 国家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的通知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要 切 实 加 强 对 各 定 点 疫
次定 期检 查 和随 机抽 检 , 并 通报 抽检 结果 。 ( 三)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出具 检疫 证 明 时 . 应
严格 核 查 调运 畜 禽 的免 疫情 况 . 对 调 出县 境 的种
畜 禽或 其 他 非屠 宰 畜 禽 . 要 求 在 调运 前 2周进 行 次加 强 免疫 . 对调 运 的种 蛋 和 未达 首 免 日龄 的
对 因免 疫 不 到位 引 发动 物 疫情 的 . 要 严肃 追
苗 生 产企业 参 与疫 苗招 标采 购 的监督 管理 各 企 业 不 得 恶意 竞 标 . 不 得 以低 于 成本 的价格 参 与 竞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告知书
乡镇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所要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畜禽必须强制免疫如下病种:
1、生猪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

2、牛、羊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牛、羊口蹄疫。

3、禽类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请与当地农技推广中心防疫部门联系;并做好其它病种的免疫,所需疫苗由养殖户自行购买。

猪瘟头份、猪口蹄疫毫升、蓝耳病头份、禽流感毫升、牛、羊口蹄疫毫升。

告知单位(盖章):告知人(签字):
养殖户(签字):
告知时间:年月日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上述告知事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农文〔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豫农文〔2024〕2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为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1日2024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免疫病种及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或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创建的地区(场群)以外的牛羊实行普免。

各地于1月19日前,将免疫县和免疫奶牛场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辽农办畜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动物防疫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将《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月18日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体 的免 疫情 况 . 强化 免疫 或 免疫 情 况不 明 的禁 未
止调 运 。
疫 苗招标 采 购应 以疫 苗 质量 、 售后 服 务 和价 格 等综 合 指标 为评 判标 准 . 得单 纯采 用 询 价方 不 式采 购 各 定 点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采 取 恶 意 方 式 竞 标, 不得 以低 于 成本 的价 格 参与 竟标 各疫 苗 生
察所 具体 实施 疫 苗质 量监 管 工作 . 疫 苗质 量 进 对
行监 督 检 验 . 生 产 企 业 实行 飞行 检 查 , 对 必要 时
部 将根 据 不 同时 期 的免疫 情 况组 织 随机 抽 检 . 并
通报 抽检 结果 。
实行驻 厂监督 。省级 兽 医主管部 门负责辖 区内疫 苗生产 企业 监 督管 理 . 对投 标 企业 诚信 记 录 进行 审核 , 对疫 苗 的保 存 、 运输 、 用 等环 节 冷链 体 系 使
得挤 占 、 挪用 , 虚报 冒领 、 占挪用 的 . 严 肃 对 挤 要
处 理
大 动 物 疫 病 免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 农 医 发 [0 9 1 ( 2 0 ] 号) 规定 执行 。布 鲁 氏菌病 和包虫病 的免疫工 作 .
另 行 安 排
农业 部 将 根据 动 物疫 病发 生 与发 展状 况 . 会
附件 1 高致 病性禽 流感免 疫计 划 : 附件 2 口蹄疫 免疫 计划 : 附件 3 高致 病性猪 蓝耳病 免疫计 划 : 附件 4 猪 瘟免 疫计划 : 附件 5 小反刍兽 疫免 疫计划 :
进行一 次集 中全 面免疫 , 每月定 期补免 。
6鹌 鹑到规定 要 求 的 . 快 进行 加强 免 疫 。农业 尽
人 负责 免疫 信息 收 集统 计工 作 . 时报 告 中国动 及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

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依据《关于印发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全镇春季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高致病性情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

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照免疫档案记录,对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的和超过免疫保护期3年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

二、疫苗种类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布鲁氏菌病疫苗。

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的乐把定履行强制免疫任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

乡站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落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的免疫工作,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的动物疫情。

五、组织实施(一)积极创新强制免疫方式。

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探索创新整村推进集中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要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由各村(居)委会及村级防疫员组织人员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质量和密度。

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通知

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通知

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通知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免疫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以下简称政策性疫苗)的管理,是全面落实动物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

国家先后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列为强制性免疫病种,所需疫苗经费全额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疫苗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渠道调拨供应。

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政策性疫苗,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牧发〔〕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疫苗分级专人管理和调拨帐制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和动物医院(免疫单位)都要落实疫苗专管人员,并实行逐级发放。

疫苗专管员要认真验收进库的疫苗,核对品种、数量和批号,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要加强入库疫苗的保管,按照不同疫苗的储存温度要求进行分类保管,防止疫苗失效。

实行领苗时签收制度,发放使用疫苗时要做到先进先出,运输要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确保帐健全,帐物相符,疫苗有效。

各动物防疫人员也要建立疫苗使用帐。

二、建立科学的疫苗申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站要明确辖区动物防疫人员名单,按照其管理区域中应免畜禽的生产情况,建立科学的疫苗申领制度。

三、建立定期盘点和规范报损制度。

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在每月25日前对库存疫苗进行一次清点盘存,确保帐实相符,并将盘存报表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政策性疫苗库存情况报县畜牧兽医局。

调拨中破损和储备过期要严格控制,报损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说明原因,并逐级审核报损。

各疫苗领用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提高疫苗使用率,不得因人为因素造成疫苗过期或损坏报费,实行谁造成谁负责制度。

政策性疫苗不得贩卖、经营。

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免疫收费的函

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免疫收费的函

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免疫收费的函以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免疫收费的函为标题尊敬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层:我是一位关心动物福利的爱心人士,最近得知贵公司存在强制收取免疫费用的情况,我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担忧。

免疫是保障宠物健康的重要措施,但是否应该由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收取费用,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作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您的使命是为宠物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它们的健康和福利。

然而,强制收取免疫费用可能使养宠物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来说。

这可能导致一些宠物无法得到必要的免疫接种,从而增加它们罹患疾病的风险。

应该注意到,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而非盈利。

如果免疫费用被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可能会出现为了增加收入而过度推销免疫服务的情况。

这将损害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的信誉,也会对宠物主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强制收取免疫费用的做法也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该法规定,商家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如果宠物主人不愿意支付免疫费用,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应该提供其他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宠物的免疫需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应该确保免疫服务的价值和必要性得到充分的宣传和教育,让宠物主人了解免疫的重要性以及它对宠物健康的影响。

这样可以增加宠物主人主动接受免疫服务的意愿,减少强制收费的需求。

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可以与动物保护组织、慈善机构等合作,共同寻求资金支持,以降低免疫费用。

通过筹集资金,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宠物主人提供免疫服务的补贴或者优惠。

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可以考虑推出不同档次的免疫服务,给宠物主人更多的选择。

例如,可以提供基本免疫服务和增值免疫服务,让宠物主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强制免疫收费的做法可能对养宠物的人造成经济上的负担,也有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寻求资金支持,提供多样化的免疫服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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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存根)

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签收人:
在场人:
二O 年月日
动物强制免疫通知书

由于你拒绝动物防疫人员入场防疫,根据你场(户)的具体情况,请你及时到你所在乡(镇)基层动物防检(中心)站领取猪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相关疫苗,对你所饲养的畜禽务必自行按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秋防”要求及有关免疫程序全面进行免疫,我站将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不定期地到你场(户)采取畜禽血液进行以上四种疾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如检测不达标或引发疫情,后果自负,并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签收人:
在场人:
二O 年月日
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依法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

四、依法严格按农业部相关规定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及人用抗生素药物。

五、依法严格执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四不一处理”规定,不乱抛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和建设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不逃避检疫。

七、依法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并如实填写,不漏报、错填有关信息。

八、依法履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监测采样,不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采样。

九、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完善和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不乱排放粪污。

若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畜牧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承诺养殖场(盖章):承诺人(签名):
手机号码: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畜牧主管部门,一份存养殖场,一份存乡(镇)动检站。

上犹县年乡(镇)动物防疫登记表村组防疫员:单位:头、羽防疫日期:年月日
备注: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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