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
关于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
关于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对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点建议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影响最大也最直接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代表性意见是允许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多种组织形式并存。
而个人独资、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以及有限责任这几种形式相比,个人责任依次减轻,设立门槛依次抬高。
笔者认为,允许按多种组织形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市场多样化要求和我国国情,符合我国“人世”承诺。
但是四种组织形式的设计人为地造成执业人员在不同组织形式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不同。
为此,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设计,应当考虑国家现行企业组织法立法的初衷,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点,考虑不同类型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在无过错或有过错下承担责任的一致性,考虑注册会计师根据自身情况、现实条件、市场需求、税收政策等因素选择进入审计市场合适方式的需要,特别是要考虑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这样设计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才更科学、合理。
笔者建议,应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组织法规定,确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三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而不宜把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并列为两种组织形式,否则,对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实,普通合伙制并不是适合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的理想形式,如果在实践中将其作为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将对行业发展不利,从长远上也无益于社会公众。
而把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并列还会增加立法难度,不如直接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确立有限责任合伙一种合伙形式。
笔者的具体思路、观点如下。
一、实现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其执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大小无直接关系二、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出台时,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还均未产生,所以注册会计师法只对合伙和有限责任做了笼统规定。
1997年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商业合伙就受该法调整,实践中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依据该法设立和登记的。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专业服务机构,以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为主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最常见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群注册会计师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制的特点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同分享利益。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专长和经验,在服务领域中形成互补,提供更全面的专业服务。
此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还具有管理灵活、决策效率高、专业服务质量高等特点。
股份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种组织形式。
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通过发行股份吸引外部投资者,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
股份制的特点是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扩大业务规模和影响力。
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实现资本运作,推动公司发展。
无论是合伙制还是股份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会计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会计、审计、税务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个体经济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形式和层次的专业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证服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专业资格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组织能力,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扩张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培训机制,提升组织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股份制,它们在服务对象、业务领域和组织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浅析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浅析作者:姜汝川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6期[摘要]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之处,通过回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史,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各种组织形式的特征,然后从风险收益角度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数学模型,最后简单探讨了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其他因素。
[关键词]收益与风险独资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在一般企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资本,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主要在于其提供的产品是鉴证咨询等智力型服务,其产品的质量与提供者自身的技能、知识以及经验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收益,伴随着较大的风险。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曾是世界上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其年收入额在2001年曾经达到93.36亿美元(不包括咨询收入),但是由于在2001年牵涉入安然财务丑闻中,导致信誉扫地,一年之后不得不以破产而告终。
由此来看,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有效地平衡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从而取得最优的收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简要回顾在注册会计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历史上,会计师事务所曾出现过个人独资制、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多种形式。
公司制虽然是现代企业最普遍的制度,却很难被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接受。
虽然公司制与独资制以及合伙制相比,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但是“公司化”就意味着放弃了独立性,因此早期的注册会计师们为了保持权威而公正的专业人士形象,甚至为此而放弃有限责任的庇护,选择了体现平等合作、共同决策理念的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同时也促使会计师保持一贯的谨慎和压力。
然而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和巨额赔偿,在事务所上百人的合伙人中因为其中一人过失而导致事务所遭受巨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注册会计师们不得不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努力寻找平衡。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适然探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适然探求【摘要】组织形式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但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特殊性的矛盾,引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选择哪些组织形式、其实际选择了什么组织形式及如何探求其组织形式适然状态的持续争论。
本文先从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实然状况及存在问题谈起,分析了其应然形式,最后指出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适然选择。
【关键词】适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无论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做出去还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做精做专做优,都必须以规范和完善的内部治理为基础,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则是其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它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实际选择了什么组织形式,应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哪些,如何探求符合其职业特性、适应不同发展战略要求并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就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实然选择及存在问题(一)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实然选择的演化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最早创建于1918年。
从1918年至1949年,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相继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以独资形式存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设计会计制度、代理申报纳税、培训会计人才和提供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一度中断。
从1980年12月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到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发起设立,并成为挂靠单位下属的一个附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1998年至1999年底,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开展并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成为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发起设立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中介组织。
1999年底,在已完成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事务所约占事务所总数的8%左右。
经济学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探讨
经济学视角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探讨【摘要】从国际上来看,合伙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
而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可以选择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
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脱钩改制而来,占我国事务所中的绝大多数。
可见,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有其特殊背景的。
文章结合我国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予以分析。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引言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国际上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经历了独资、合伙制和公司制,最终又回归到合伙制的发展历程。
事实上,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主要依赖个人的专业技能,而不是资本,独资与普通合伙制突出了个人的角色,因而成为早期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注册会计师行业陷入“诉讼爆炸时期”,要求事务所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对个人独立执业与合伙执业方式的信心,使得传统的独资与合伙制遭到质疑。
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执业界对事务所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形式开始盛行;20世纪90年代初期,融合了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优点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开始兴起。
在该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其各自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而相互之间不须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将合伙制作为事务所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但由于有限责任制下的风险明显小于合伙制。
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远未真正发展到质量竞争、以质取胜的阶段,市场仍不具备自行检验、区分服务质量的能力,这导致了我国事务所普遍偏好风险较低、责任有限的有限责任制,而由于其较弱的约束力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进而对审计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结合我国现状,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原因,并针对其制度缺陷,探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营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营引言:会计师事务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审核和提供财务报表等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
本文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其在保持专业性和提高效率方面采取的策略。
一、公司法律架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以合伙制公司形式组织,以便实施业务和管理公司资源。
合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可以拥有和维护自己的财务记录,并对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准确的定义。
二、内部组织结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组织结构通常由合伙人、高级经理和普通会计师组成。
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和决策,高级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和团队协调,普通会计师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执行。
这种分工合作结构有利于实现高效的工作流程和专业服务的提供。
三、招聘与培训会计师事务所非常注重员工的招聘和培训,以确保公司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招聘一般通过校园招聘和其他招聘渠道进行,而培训通常采取结合培训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多种形式,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执行高标准的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提供的审计和咨询服务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
这包括建立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和审核,并持续改进公司的内部流程和服务。
五、合作伙伴关系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和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经常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在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提供互补的优势,同时加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信息技术支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重视信息技术的支持。
公司通常会投资于会计软件、审计工具和数据管理系统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风险,并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信息交流。
七、继续教育与专业认证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并获得相关的专业认证。
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或专业考试,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为公司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关于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
优劣势分析
优势
自主性:注册会计师个人能够自主决定事务所的业务方 向、人员招聘等重要事项。
业务风险:由于业务开展受个人能力和信誉影响较大, 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出现失误或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事 务所面临较大的业务风险。
灵活性:由于决策权集中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其决策相 对灵活,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变化。
劣势
规模限制:由于组织规模较小,可能难以承接大型或复 杂的业务项目。
02
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定义与特点
定义: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名 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并执业的经济组织 形式。
业务稳定性:业务开展受个人能力和信 誉影响较大,因此业务稳定性相对较差 。
决策灵活:由于决策权集中于注册会计 师个人,其决策相对灵活,能够快速做 出经营决策。
特点
结构简单: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由一名 注册会计师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
优劣势分析
劣势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限,可能无法承担较大的风险;
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事务所的稳定性和声誉 ;
合伙制事务所的规模相对较小,可能无法满足大型客户 的需求。
适合的业务范围
•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合从事中小型企业的审计服务,以及需要高品质、个性化审计服务的客户。
04
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
会计事务所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与客户之间存在紧密的信任和合 作关系。
会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分类
个人独资
普通合伙制
由一名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设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特殊普通合伙制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
会计研究ACCOUNTING RESEARCH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都晓芳 李云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摘要:合伙制一直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则是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各种缺陷越发明显,已成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障碍,有限责任合伙制集合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是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未来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独资制;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引言就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而言,一般将法律责任、风险分担、税收负担等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对于性质特殊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其更有着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设立,随着行业发展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的实施,财政部主张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目前证券资格事务所已经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制。
值此《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之际,再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选择进行探讨,将有限责任合伙制作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力求为修法提供一点建议。
二、概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同时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直接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责任分担、执业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范围内个人独资制、普通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五种组织形式并存。
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制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以及“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等不足,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制、普通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其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提升执业质量、更能有效地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等特点,成为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职业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主旋律。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立的合伙制和对外经济合作合伙制。
其中,独立的合伙制是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共同承担责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单一的事务所。
而对外经济合作合伙制是指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及责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跨国合作。
其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服务特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其组织形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另外,不同的组织形式还存在着不同的服务特点,例如独立的合伙制更加注重专业性和信誉度,而对外经济合作合伙制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
再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还需要考虑合作伙伴和人才培养。
在独立的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合作伙伴数量,并需要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便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
而在对外经济合作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并进行跨国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以便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需求。
最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还需要考虑政府支持和监管。
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政府的支持和监管来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以便更好地与政府进行合作和沟通。
综上所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需求和服务特点、合作伙伴和人才培养,以及政府支持和监管等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地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并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重庆社会科学ChongqingSocialSciences2007年第7期(总第152期)No.7,2007(SerialNo.152)一、个人独资:只能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设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最大的特征是只有一个所有者,且承担无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对开业资本没有限定,容易设立;内部管理层次少,固定成本低,执业比较灵活,能较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由于产权关系明确,因而服务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一般较有效。
但它也有缺点,即受独资者资本规模的限制,其信用程度较低;执业人员不可能很多,无力承办较大的业务;事务所易受独资者个人嗜好的影响,生存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的后劲要受一定影响。
因此,个人独资只能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制:应暂缓作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必要采用有限制组织形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企业组织形式实际就是公司制。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有没有必要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呢?公司制组织形式最大的优势是融资便利,适应规模化的商业活动的需要。
但是注册会计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基本上是独立作业,不需要大规模的有形资本投入。
因此公司组织形式的融资优势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没有多大意义。
公司制最大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是属于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这种活动强调的是每个人的品格与技能,以及由此而来的平等协作的理念。
由此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不适合采用等级森严的分权式的公司制管理模式。
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保持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统一。
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现在几乎所有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在外表上看是公司制形式,但内部管理却采用合伙制管理的原因。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形式,却不具有公司制的特点,内部管理也不能发挥公司制分权管理的优势,那么采用公司制还有什么意义呢?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制的主要好处是股东只须承担有限责任。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探讨研究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探讨研究摘要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两种组织形式。
而实际上,专业人士大多会理性地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风险较低、责任有限,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近些年来,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大量流失,为了能扩大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起灵活的管理结构,有效地保护第三方的权益,在我国建立起组织结构适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分必要且迫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规范研究AbstractOur accounting firm has long taken the form of a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the general. In fact, most professionals would rationally choose the form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made as a lower risk of this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but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In recent years, huge loss of market share happens in the local accounting firm. In order to expand the scale of China's accounting firm, establish a flexible management structure in line with professional features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a necessary and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for accounting firms in the country.【Key words】Accounting Firms; Organization Forms; Normative Research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探讨研究 (1)1.引言 (1)1.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国内外研究 (1)1.1.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国外研究 (1)1.1.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国内研究 (1)1.2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3)1.3主要贡献和不足之处 (4)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及现状 (5)2.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相关介绍 (5)2.1.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概念 (5)2.1.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发展 (5)2.2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现状 (6)2.2.1可供注册会计师选择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太少 (6)2.2.2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为主体 (6)3.我国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得到的启示 (8)3.1 英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 (8)3.2 美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 (8)3.3 我国得到的启示 (9)3.3.1我国不适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 (9)3.3.2普通合伙制无法满足目前会计行业发展的需求 (10)3.3.3我国没有开放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生长的空间 (11)3.3.4有限责任合伙制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11)3.3.5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的实证研究较少 (11)3.3.6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2)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几点建议 (13)4.1加大合伙制的推行力度,但不能全面进行合伙 (13)II4.2增加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调查研究 (13)4.3为发展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性空间 (14)4.4积极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14)4.5加强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制度建设 (14)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摘要】本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史和现状为基础,探讨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并说明普通合伙制为最适合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独资制是指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出资设立并以个人财产对事务所负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设立简单、管理灵活且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发展慢。
普通合伙制是由多名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执业,出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每个人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制的社会公信力较高,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合作。
但是有规模小、发展慢决策权不集中、连带责任风险高的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制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事务所债务负责。
其法律责任轻而且容易在短时间内积聚大量的资本,拥有跨地区的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制效仿公司治理结构,事务所的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但是会降低公信力,使税收负担加重,重复缴税。
而且由于注册资本低,会弱化所有者的责任意识。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又称特殊普通合伙制。
其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平等参与事务所事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回顾与现状与国外不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主要是靠政府引导的机制。
1980年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的,又称“挂靠所”或者“国有所”。
2000年,“挂靠所”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脱钩改制之前,事务所连年亏损。
挂靠这种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
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
2000年是实行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后的第一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了盈利。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的4287家事务所增加到了2009年的7605家,几近翻倍增长。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_为什么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为什么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朱小平 叶 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100872)摘要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的相关理论观点;综合地运用企业理论,从所有权结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生产要素特点和内部决策程序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和总结了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的企业理论依据;最后给出了简短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是从企业理论出发的专门研究,而国内理论界大都仅仅从事务所的外部关系出发探讨其外因;国外理论界只是在讨论企业的所有权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与监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问题时将事务所作为一个例子附带加以讨论。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制 企业理论目前国内学者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之所以应该采取合伙制 的理论探索仅局限于事务所与外部的关系,而缺乏从事务所作为一个企业的本质特征出发而做的论述;也就是说,国内学者的主要意见是,为了保证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必须让它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从而要求它应采取合伙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
毫无疑问这是原因之一,国外审计理论界也不乏这样的看法。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从其它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呢?例如,是否可以从它的所有权结构等内部原因出发来探索这个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工具,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国外学者关于事务所的法律组织形式的论述,散见于企业理论学者在探讨企业所有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代理问题、监督与激励和决策程序等问题的文章上,但是笔者尚未发现有从企业理论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的相关理论观点;综合地运用企业理论,从事务所的所有权结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生产要素特征和内部决策程序4个内因的角度出发,层层深入地剖析和总结了其应采取合伙制的企业理论依据;最后本文给出了简短的政策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作机制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作机制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在如今复杂多样的商业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组织结构1. 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常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即由一群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制不仅能够引入更多的合伙人资金,还能够分享风险和利益,有效调动各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业务部门为提高效率和提供专业化服务,会计师事务所通常设立多个业务部门,如审计、税务、咨询等。
各个部门按照业务性质进行划分,实现精细化管理,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二、运营模式1. 客户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为提供全面的服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定期与客户沟通、协商。
同时,事务所还需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新客户,例如推荐、招标等,从而实现业务的稳步发展。
2. 项目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每个项目由特定的团队负责。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事务所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提高内部协同效率。
三、人力资源管理1. 选拔与培养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人力资源。
事务所注重选拔具备专业能力和潜力的人才,并通过培养和提升,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激励机制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除了薪酬和福利,事务所还可通过晋升机制、项目奖励、培训机会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的激励手段,从而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团队协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团队的配合和协同。
事务所需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合作能力和凝聚力。
通过定期的团队建设活动和知识分享,可以促进同事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四、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关于会计法律方面的标题
关于会计法律方面的标题
1、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2、法律风险、执业经验与审计质量
3、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架构、特征与适应性效率
4、法律背后的会计理念
5、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法律环境与会计稳健性
6、法律约束、政府管制与审计市场效率
7、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8、.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弱化治理
9、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研究10、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11、论法务会计的法律环境12、论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13、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14、论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15、法律制度、社会信任与会计舞弊16、法律制度、金融预期与会计准则17、论高校科研经费法律治理及其限度18、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确认与承担的几个关键问题19、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20、法律责任压力、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21、会计信息真实性:基于“法律真实说”的理性思考22、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法律责任浅探23、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煤炭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4、法律诉讼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界定25、浅论审计质量、审计定价与法律责任26、投资者保护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纳和执行27、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分析。
关于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思考
技术进步对组织形式的影响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会计事 务所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组织结构 ,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网络化技术的应用
网络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会计事务 所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 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服务范围 和效率。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会计事务 所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处理,减少人 工干预和错误率,提高服务质量。
有限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风险相对较小,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制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经营风险相对较高。
对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影响
合伙制
01
合伙人共同决策,内部管理相对灵活。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
有利于内部沟通。
有限合伙制
02
有限合伙人对公司管理参与度较低,主要通过普通合伙人进行
管理。
有限公司制
03
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历程
合伙制
合伙制是早期会计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由多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合伙制能够下和管理混乱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一些大型会计事务所开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合伙人的风险和责任。有限 责任公司具有相对稳定和规范的组织结构,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考虑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
规模与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所需资源 的数量和类型,进而影响组织形式的决策。 大型事务所可能需要更加精细的分工和层级 结构,而小型事务所可能更适合扁平化组织 。
业务范围与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对其组织形式也有影响。 例如,从事多个行业的会计事务所可能需要 更加灵活的组织结构,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 行业的客户需求。
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专业服务而设立的机构。
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并讨论各种形式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制。
在合伙制中,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合伙人共同享有利润和资产,同时也承担了有限责任。
合伙制的优点之一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共享知识和经验。
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专长,通过合作可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合伙制还可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然而,合伙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合伙人之间的决策可能会因为个人意见不合而产生冲突。
此外,合伙人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互相信任,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和纠纷。
此外,合伙制通常需要进行较多的协商和沟通,这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延迟。
另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制公司。
在这种形式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之一是保护了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更加规范,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分工。
另一种选择是成立一家单独的个体经营业务。
在这种形式中,会计师事务所由一个人独立经营。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单、灵活,决策效率高。
此外,个体经营可以帮助建立与客户的更加密切的关系。
然而,个体经营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个体经营的规模有限,难以承担大型项目和客户的需求。
此外,个体经营在承担责任方面也更加风险,因为个人财产与业务财产没有明确的分离。
最后,还有一种相对较新的组织形式是虚拟会计师事务所。
虚拟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互联网和远程技术开展业务的。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成本低、灵活性高。
虚拟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越地域限制,吸引更广泛的客户。
然而,虚拟会计师事务所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虚拟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更强的网络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讨[提要]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征、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得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关系密切。
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为审计产品质量提供额外担保,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更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2月15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达到了空前的水平。
但从众多财务报告舞弊案件中,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存在的审计质量低下问题日益凸现,直接威胁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不少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是注册会计师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
然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才能够提高审计质量,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征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容易设立、执业灵活、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
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缺点是难以承担大型审计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它的优点是能够在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提高职业质量,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是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
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过失或欺诈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
(三)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理论观点「摘要」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的相关理论观点;综合地运用理论,从所有权结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生产要素特点和内部决策程序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和总结了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的理论依据;最后给出了简短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是从理论出发的专门研究,而国内理论界大都仅仅从事务所的外部关系出发探讨其外因;国外理论界只是在讨论的所有权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与监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问题时将事务所作为一个例子附带加以讨论。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理论目前国内学者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之所以应该采取合伙制(1)的理论探索仅局限于事务所与外部的关系,而缺乏从事务所作为一个的本质特征出发而做的论述;也就是说,国内学者的主要意见是,为了保证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必须让它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从而要求它应采取合伙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
毫无疑问这是原因之一,国外审计理论界也不乏这样的看法。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从其它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呢?例如,是否可以从它的所有权结构等内部原因出发来探索这个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
理论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工具,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国外学者关于事务所的法律组织形式的论述,散见于理论学者在探讨所有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代理问题、监督与激励和决策程序等问题的文章上,但是笔者尚未发现有从理论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的相关理论观点;综合地运用理论,从事务所的所有权结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生产要素特征和内部决策程序4个内因的角度出发,层层深入地剖析和总结了其应采取合伙制的理论依据;最后本文给出了简短的政策建议。
一、国内理论界主要观点回顾与评述为什么事务所应采用合伙制,而不应采用有限公司制呢?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合伙制可以提高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促进审计人员在执业的时候小心谨慎,保持执业操守,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XX)认为“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导致“风险的牵制”,而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制“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纪益成(20XX)认为“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上能得到保证,而且可以减少工商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
实际上,这个论断完全适用于合伙制的事务所。
米杨(20XX)的观点认为合伙制这种古老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有利同享,有债共担,搞得好则大家都有利,搞不好则大家都受损。
它从制度上要求合伙必须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高度负责,否则,会被追究无限责任。
以上的理论观点带有典型性与普遍性,其实质是认为事务所对社会承担着某种形式的公共责任,而这种公共责任的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将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而消除或者降低这种社会危害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强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过使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促使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时候保持职业谨慎,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而驱动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就需要使它采取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
这种理论观点看到了事务所的外部因素,从它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关系的角度、与社会第三方之关系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事务所的法律组织形式。
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从事务所的内部关系、从事务所本身出发来探讨采取合伙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理论观点在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上的运用在理论中,被看作是各种完备与不完备合约的有机结合。
不同的契约安排与决策程序决定了的最佳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
那么,是什么决定了的契约安排和决策程序从而决定着的最佳组织形式呢?首先是资本供应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委托代理关系呢?是因为资本供应者、经营者与生产者是不同的要素的所有者,资本供应者提供债权资本与权益资本,经营者提供家才能与管理者技能,生产者则根据经营决策将投入转换为产出,只有这些不同要素的组合才能成立一个。
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了包括决策发起和执行在内的决策管理职能与包括决策审批和监督评价在内的决策控制职能(法玛和詹森,1983)。
一般认为,资本供应者负责决策控制,经营者负责决策管理;同时,资本供应者成为了监督者,经营者成为了被监督者。
又由于有限理性与信息的不对称,存在着因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代理成本,导致了监督的困难。
那么,在监督困难的情况下,什么是最优的剩余收益安排呢?使经营者成为全部剩余收益的所有者,就可以消除或者至少减少代理成本。
因此,为了对“事务所应采取合伙制而不应采取有限公司制”这一命题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和深入的分析,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1.所有权结构与其法律组织形式的关系:剩余求偿权与控制权的对应从所有权结构的角度看,为了使价值最大化,应将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进行最大程度的对应。
在其它条件相同情况下,独资与合伙是达到最佳对应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而言亦是如此。
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必须是一个弹性机制。
在这个弹性机制里,必须保证有人愿意承担剩余风险,而且剩余风险承担者先天地成为剩余收益求偿者;倘若剩余风险承担者不能获得剩余收益,他们也就缺乏承担剩余风险的意愿。
为了使剩余风险的承担与剩余收益的获得之间得以顺利运行,对的相机控制权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最为关键的安排。
而的所有权,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控制权或者说是一种随机状态控制权,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里,属于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的所有权可能属于的经理、员工或者其债权人。
为了使所有权安排达到最优,我们必须遵循一条原则,此即“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最好对应(张维迎,1996)”,张维迎(1996)进一步论述道“如果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所有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可以达到二者最好的对应,这样的‘合伙制’无疑是最优的”。
我们将这种理想状态下的合伙制称之为“全员合伙制”(与之相对应的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伙制,我们把它命名为“部分合伙制”)。
无庸置疑,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越少,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就越容易达到最好对应,的股东或合伙人参与直接管理的程度越高,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就越容易达到最好对应。
因此,在一个独资里,如果业主兼任经理(而绝大部分情况下就是如此)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最好对应,价值也将达到最大化,因为这个时候不存在代理成本;合伙制次之;责任有限公司再次之;股份公开公司再次之。
分析表明了,为了达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最好对应,实际上所有类型的都应采用独资或者合伙制,而不应采用有限公司制或其它形式,但是由于“的分工性质和生产要素的特点决定了在绝大部分的产业中,这样的合伙制不可能是最优的。
(张维迎,1996)”然而,无论是从分工性质还是从生产要素的特点来看,合伙制是十分适合于事务所的。
2.内部代理问题与其法律组织形式的关系:监督与激励的平衡内部分工对法律组织形式产生影响。
在这里,我们把代理问题限于内部的监督与激励问题。
的监督与激励对应着的内部分工,也就是说,在内部,一部分人成为监督者;另外一部分人成为被监督者,或者进行自我监督。
但是不管对监督者来讲,还是对被监督者来讲,都存在着一个激励的问题。
为什么需要监督?理论认为在一项联合生产中,由于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取向的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需要债权人对、股东对经理、上一级代理人对下一级代理人的监督。
詹森和迈克林(1976)认为在负债经营的情况,有更大的积极性去从事较大风险的项目,这将导致债权人对的监督。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1989)认为,由于有限责任的缘故,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低于它们承担完全责任的价格。
债权人会因此认为有限责任带来了比不存在有限责任时更大的破产可能性。
这就激发了债权人亲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动机。
以上各个观点回答了“为什么债权人必须监督”的问题。
为什么股东必须对经理进行监督?詹森和迈克林(1976)认为由于管理人员不是的完全所有者,因此一定存在着代理成本,监督源于管理者不是完全所有者这一事实。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认为,在一项联合生产中,始终存在着“偷懒问题”,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滥竿充数”或者“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就必须引进监督者来监督团队成员的行为。
如何解决监督问题呢?激励是解决监督问题的最好办法。
也就是说,必须给与监督者以剩余求偿权。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指出了“领取这种剩余报酬的专职人员应该成为团队成员的监督者”。
詹森和迈克林(1976)认为如果赋予管理者全部剩余求偿权,则至少可以减少代理成本。
张维迎(1996)做出了一个非常好的结论,“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带来的”外部性“最小,总价值最大。
”审计服务是具备高度专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难以被直接监督的智力活动,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剩余收益。
合伙制一方面使每个成员分享剩余收益而激发了成员的积极性,避免了团队生产中的“偷懒问题”;另外一方面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激发了每个成员去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质量的热情。
合伙制安排无疑是最优的。
法玛和詹森(1983)观察到“专业性合伙公司的剩余求偿权限于提供组织服务的主要专业性代理人,而且更指出了事务所实现这种结果的有利条件-成员结构应该是”具有类似特定技术的专业代理人“。
另外一点必须得到重视,以上分析还表明了,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分工的限制,必须以现实的“部分合伙制”代替理想状态下的“全员合伙制”。
3.事务所的生产要素特点:劳动者管理型的普遍条件的具体应用詹森和梅克林(1979)曾概括了劳动者管理型的产生条件,他们认为“劳动者管理型的专业合伙形式极有可能对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处于支配地位,条件是:(1)资本/劳动的比率甚小;(2)劳动附加值对所有非劳动成本的比率甚高;(3)班组生产存在规模经济;(4)外部监督成本甚高,并且(或者)班组成员生产的内部监督成本低廉;(5)班组规模甚小;(6)班组成员个人人力资本收益远远偏离完全正相关的水平;(7)有关未来劳动收入资本化的代理成本甚高。
”这些条件也同样适用于事务所。
第一,事务所不是资本密集型的,而是智力密集型的,在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中,所需的资本支出很小,绝大部分的支出是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因此资本/劳动比率甚小。
第二,包括审计、鉴证和咨询等业务在内的事务所业务具有典型的高劳动附加值的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可能存在,但我们很难发现有比事务所业务更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的业务种类,同时由于几乎无需厂房设备等资本支出,非劳动成本与很多行业相比较低,因此,劳动附加值对所有非劳动成本的比率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