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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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稿)
(说明:针对近年来我区属学校中小学生罹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情况时有发生,给患病学生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的实际,对我区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济上提供扶助,帮助他们战胜疾病,顺利完成学业,现参照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学生重大疾病救助方案》及《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我区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济上提供扶助,帮助他们战胜疾病,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越秀学子爱心基金”,区教育局负责倡议发动募捐以及医疗救助审批工作,委托区慈善会实施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区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扶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越秀区属中小学校就读在校学生;
(二)申请人家庭原则上是经济困难的家庭,突发性重大疾病者以诊断书为主要依据,给予一次性扶助;
(三)申请人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
第五条学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扶助治疗:
(一)急性心肌梗塞;
(二)主动脉手术;
(三)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四)瘫痪;
(五)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六)恶性肿瘤(包含白血病、红斑狼疮等);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爆发性肝炎。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而获批准助疗的学生,其扶助
治疗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病情治疗需要予以确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一次性可获得最高人民币50000元的救助款。
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批和支付
第七条申请治疗扶助办法:
(一)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通过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报《越秀区学生重大疾病助疗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诊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近期病历复印件;
2.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区属学校学籍证明;
3.该疾病治疗费收据;
4.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的申请书(学校盖章证明属实);
5.申请人(家长)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区教育局根据申请资料对申请提出救助评估意见,并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经审批后,由区教育局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发给“批准扶助治疗通知书”以及越秀学子爱心基金帮扶卡,确认帮扶意向。
第八条扶助治疗资金的管理及资金支付和使用办法:
(一)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接到“批准扶助治疗通知书”后,到区慈善会办理手续,由区慈善会按区教育局批准的扶助治疗金额直接汇款到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扶助治疗金仅对本办法规定的病种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给予资助。
(三)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扶助治疗金的使用范围:
1.属公费家属统筹医疗和医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2.在非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或违反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或因自杀、吸毒、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区学生重大疾病资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费用。
第四章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救助资金来源
(一)每年春节后向区内中小学生发出倡议,捐献爱心压岁钱。
(二)不定期向社会其他人士募捐。
(三)可以用于学生重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资金(如财政
专项资金等)。
第十条区慈善会建立“越秀学子爱心基金”会计科目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越秀学子爱心基金”下拨的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必须用于学生重大疾病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并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不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为已去世的学生生前治疗费用的资助申请。但经批准获得扶助治疗的学生未领取扶助治疗资金即去世的发给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扶助治疗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提出的公费、自费标准参考市公医办、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