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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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的种类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信息来源:第五届安徽律师论坛文集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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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平单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形态包括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专章规定侵权责任形态,主要通过一些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侵权责任形态,才能科学适用《侵权责任法》。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态种类体现
被称为“权利的救济法,利益的保护法”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于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更好地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集中规定侵权责任形态,主要通过一些具体侵权
行为的规定予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种类的侵权责任形态,才能科学适用《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种类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最早是由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同志提出,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最一般表现形式。自己责任又称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
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负责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领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占有人,替代责任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统称为共同责任,是在行为人是多数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责任形态,是相对于单独责任来说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加害人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比例,按份承担侵权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其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就其过错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害部分不享有追偿权。承担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三)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
分担责任是指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损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分担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垫付责任人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垫付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承担分担责任和垫付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二、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在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自己责任是常态,替代责任是非常态。《侵权责任法》关于自己责任的规定为第6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己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都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承担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必须有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九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第十一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等规定均属于替代责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替代责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而自己责任则是非常态。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
按份责任适用于多人分别侵权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首先是第12条总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按份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