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x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北碚府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合法性审核第四节集体审议及公布第四章备案、后评估和清理第一节备案第二节后评估第三节清理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北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本区规范性文件分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或者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北碚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18〕14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日重庆市北碚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控制政府投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决算等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清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提请立项后再申报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将经审查确认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业主设置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征收管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9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复兴镇、水土镇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北碚府办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6﹞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北碚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文件精神,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48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48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2017年来,梁滩河北碚段污染出现反弹,加之上游来水难以达标,致使梁滩河北碚段水质1-4月连续超标,并被全市通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等文件要求,为彻底整治梁滩河流域的污染,特制定本方案,确保完成梁滩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一、整治目标(一)水质总体改善。
从即日起到2017年6月底,梁滩河水质总体改善,稳定达到Ⅴ类水质,确保全年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
(二)基础设施完善。
从即日起到2017年底,一是梁滩河流域沿线二三级污水管网要基本全覆盖;二是无法修建管网的区域要有临时措施处置后达标排放;三是长滩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主管网及时动工。
(三)污染源有效控制。
从即日起到2017年6月底,一是流域内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二是工业企业规范监管,严格执法;三是河道两侧畜禽养殖、垃圾等污染得到有效整治。
二、整治任务对梁滩河流域沿线工业企业、餐饮及居民小区等各类单位排污情况进行严格排查;查处未按照相关规定排污的单位;加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网漏损,减轻管网缺漏损造成的污染;强化梁滩河沿线环境巡查,清理沿岸垃圾堆放,取缔非法畜禽养殖。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74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74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区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北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推进“一区三地”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程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北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最新-(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2019号 精品
(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住略。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长江航运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肖勇、李忠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江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婷、王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军及其辩护人李忠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军任事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配套费征收等相关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任重庆市北碚区建委住房科科长;2019年3月至8月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办事处工作;2019年8月通过公选被任命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
《重庆市配套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包括北碚区配套费的减、免、缓由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缙云山园艺场月亮田住宅小区建设专题会议纪要》2001-86载明,根据北碚区政府199786号文件承诺,在抵扣旧房拆迁面积后,减半收取工程配套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98号关于印发《北碚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7月11日起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政府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一)加快编制村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规划,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合理安排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农村房屋风貌。
强化村规划管控作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管控区不得布局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适度集中,整合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
村建设规划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强化房屋风貌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村居民按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使用标准图集或进行风貌设计,区规划分局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房屋建设的风貌管理。
(二)严把选址关口。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用地须在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取得区林业局意见;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加固解危的除外);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符合村建设规划。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北碚府办发〔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4〕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区政府办公室编制了《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推动实现决策听证全覆盖,按时高质量完成决策事项。
二、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需对列入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按照编制程序报审。
三、强化监督检查,《目录》印发实施后,区政府办将会同区司法局,对《目录》执行情况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开展评估考核。
四、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机制,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4日附件2024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北碚府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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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
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
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凡同时适用以下减缴范围中两个或以上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不得重叠计算减缴,仅可择其一,按最优惠政策办理。
1.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4.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四、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我区(都市区)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公交、隧道、消防栓以及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优惠政策执行,返还金额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市委、市政府没有优惠政策的管委会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市返区部分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一团二园三城管委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发…2005‟69号)文件执行。
各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送区建委、区财政备案,项目的实施由区建
委会同区财政负责监管。
五、配套费的管理
(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代市配套办征收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
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的配套费减、免,由区建委提出建议报市配套办审批。
(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1.配套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收费票据,直接缴纳入市配套办专户。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按规定擅自审批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配套费在区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收取
对未按规定交清配套费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时超面积部分在新标准执行(2007年4月17日)后办理竣工的建设项目,按新标准补交。
否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核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
对于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补
缴配套费。
(四)缓交配套费手续的办理
1.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即应缴额在7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交,其中第一次交纳额不得少于总额的50%,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2.对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协议书,在签订的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抵押物或明确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
对设置的抵押物,必须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对签订的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3.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六、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3‟98号)及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其它
本办法由北碚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