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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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注意: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限制,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限制。2.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吗?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条例没有规定,应该是不能扣除的,原因主要是对个人不好监管,企业可以在这上面做文章,多抵扣。
14%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可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是实际发生数,而不是计提数。而旧法允许企业提三项费用即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即使提而不用,也无须做纳税调整,以前多美好啊,往事只能回味了。另外,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全部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没有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也不必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发生时直接列管理费用——福利费项下。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只计提不拨缴不行。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职工教育经费强调是发生的,不是计提的。
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条是新东西,好。
3.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以前严了:如一家年销售收入900万元的企业,交际应酬费年实际发生5万元,按旧细则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900×5‰=4.5万元,而新法实行后,如果仍旧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则扣除限额只有5×60%=3万元,比原来旧细则规定规定少扣除1.5万元。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合并,按二者合计后按15%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这条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比例大了,业务宣传费也可以结转了。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保的区别。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虽然可以全额扣除,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