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所得职工薪酬两字之差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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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所得,职工薪酬……”两字之差,竟……

如果您是问答中的李会计角色,是不是也只能这么回答实习生小张的问题?作为一名在财税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

资深老会计,您对这四个工资相关的名词了解到什么程度呢?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填报表、读文件,有时候就会接触到不同口径的“工资”说法,而且用的名词又是不完全一样的,有的文件说的是“工资总额”,有的文件说的是“工资薪金总额”,有的规定说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而像会计准则,则更多提到的是“职工薪酬”。那么这些名字是随便写的么,还是有什么规律呢?其实它们有着各自特定的使用环境,并不是随便使用的,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这四个名词: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其实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一个概念,是政府为了能对一些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的用来监控个人收入的一个指标,它常与监控个人支出的“物价指数”指标一起使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这个文件,对工资总额的范围做了详细解释: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之后统计局也曾经出过解

释,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且文中对于每一项组成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此处不再摘录。另外,对于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部分,也是大家最想了解的,此处摘几条常见的:“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早些年,“工资总额”主要用于统计指标本身。但是现在,除了用于统计之外,更主要的还会用于社保金、企业年金、残保金的计算等。

比如财税[2015]72号,关于残保金的文中,对于残保金的

计算,是这么写的:“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公式中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写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还有财税[2013]103号,年金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看到这,大家应该很明确“工资总额”这个概念了,但这里不得不再补充说个实务中有同行遇到的另类问题,某地的社保机构要求企业在统计社保基数时,需要把福利费也计算在内!对照上面统计局的口径,不难发现,其实福利费不应当计算在工资总额内,不过,坑爹的是,统计局在自己的文件附则中加了一句“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生生的让各地自己开口子啊~~只能表示无奈吧!

2、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也称为工资薪金支出,它是企业所得税法

中提到的一个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依据。这个我们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都会用的到。国税函[2009]3号文中对这个名词做了进一步解释:“《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来看,其实它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都不包括单位支出的劳动保险、职工福利等。

3、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是个人取得收入的一个征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比较“工资、薪金所得”与“工资、薪金总额”两个概念:(1)一般来说,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也应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所以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来说,填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就有一个问题要注意,“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会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做比对,如果个税申报的全年工资金额小于企税申报的全年工资,那么这个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申报个税的问题。

(2)不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也可能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如企业所得税范围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福利费或者教育经费中为员工列支的一些费用却恰恰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比如国税发[1998]155号中明确写到“下列收入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综合(1)(2),个税申报的全年工资应大于等于企税申报的全年工资。4、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在准则之前,我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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