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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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个[2011]1号
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
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组织架构设置
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分公司合规品质
分公司本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营服)支公司(营服)
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数)。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体系搭建、实施、宣导及推动;负责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评审及选定;督导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本部/中心支公司间业务交叉品质事件;处理所辖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上报的营销员品质上诉事件等。
2.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所辖支公司(营服)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可视情况而定。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督导所辖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初步审核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上报的品质事件处理结果;负责处理支公司(营服)间业务交叉品质问题等。
3.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机构从各级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可视情况而定。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安排;宣导合规品质管理工作要求与实施细则;具体协调处理本机构业务品质考核、投诉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本人提出书面请辞,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会议评审后予以取消成员资格并进行等额增补。
组成成员任职资格、任职期限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营销业务部、客户服务部、核保核赔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控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给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实施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若存在第三章第十三条所属奖励行为,经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举荐,公司审查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如有第三章第十五条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经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审查属实,视其情节及行为严重程度,实施考核扣分制,追究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保险代理人的每次考核分数记录于《合规品质考核月度统计明细表》上。分公司及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对《合规品质考核月度统计明细表》留档备案,分公司按季度汇总上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据扣分记录对相关人员实行以下考核:
(一)考核管理
个人在一个考核期内扣分达到5分(含),在最近一个
由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由支公司(营服)从保险代理人中总监层级、营业部经理层级、业务主任层级及销售系列
考核期内停止晋升一次;6至9分,在最近一个考核期内降一级;10分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
(二)经济责任
1.个人
一个考核期内扣分5分(含)以下每分承担违约金50元,5分以上每分承担违约金100元,主任及以上人员违约金按1.5倍标准执行。
2.主管
主任:直辖组组员一个考核期内扣分累计6-9分,主任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50元;直辖组组员累计扣分10分及以上,主任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元。
经理及以上:直辖部所辖人员(不含经理本人)一个考核期内扣分累计10-20分,或累计扣分人次超过3人(含)以上,经理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元;直辖部所辖人员(不含经理本人)累计扣分2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人次超过5人(含)以上,经理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元。
考核期与《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07修订版)》规定考核期同义。
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中酌情提高标准。
第八条每月5日前,各部门将上月发生的业务品质问题汇总到保险代理人对应的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管理执行委员会。
第九条每月10日前,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管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