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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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站安全股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 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 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 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事故)。

三、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30 万元;

2、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信息管理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站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股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同时报告安全股负责人,安全股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二、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轻伤应在10 日内,重伤 5 日内报安全监管部门。

2、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安全股应立即报告站,站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 小时内报局安全股。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站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 5 小时内报局安全股。

(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 4 小时内报告局安全股。

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安全股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

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三、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四、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

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安全股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监管部门。

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股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股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车站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安全股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安全股。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局安全股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五、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分管安全的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股,由局安全股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并执行。

六、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安全股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七、安全股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八、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 日内,安全股应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九、事故处理完毕后,安全股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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