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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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三讲)ppt课件
例1:“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
例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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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明确指明 适用的法律是内国或外国法,而只是提 供一个标志(一个原则),受案法院要 根据该标志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确定适
用何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主要与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错误
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
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
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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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 三 章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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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范围
系属
3。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客观因数)。“系属”就由连接点与其所 导向的法律组成。如上例中“侵权行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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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 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系属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 是内国或外国法。
2)物之所在地法 :以作为客体的“物”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作为连接点。用于
解决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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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以飞机、船舶悬挂的旗帜为 连接点。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于解 决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有 制约作用
例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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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明确指明 适用的法律是内国或外国法,而只是提 供一个标志(一个原则),受案法院要 根据该标志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确定适
用何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主要与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错误
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
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
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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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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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系属
3。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客观因数)。“系属”就由连接点与其所 导向的法律组成。如上例中“侵权行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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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 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系属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 是内国或外国法。
2)物之所在地法 :以作为客体的“物”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作为连接点。用于
解决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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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以飞机、船舶悬挂的旗帜为 连接点。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于解 决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有 制约作用
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英文
国 际 私 法
4、Formula of attribution
1) lex personalis (lex patriae / lex domicilii) 2) lex situs 3) lex loci actus 4) lex fori 5) law of the flag 6) lex voluntatis 7)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该案的主要 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 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安 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 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 地产。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
国 际 私 法
Anten vs. Bastolo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 安东夫人要求的法律事实进行 识别,以判定其究竟是夫妻财 产关系,还是继承关系问题。 这一识别直接涉及采用何国法 律为准据法,其判断结果也将 截然相反。本案中法国最高法 院最后依据外国法律的观点进 行了识别,将该案件纠纷识别 为夫妻财产关系,使得马耳他 的法律得以适用,满足了原告 安东夫人的诉讼请求。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II)
国 际 私 法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Huang Hui
Part III: Pandec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hapter 7 Conflict rules and applicable law Chapter 8 Classification Chapter 9 Renvoi Chapter 10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Chapter 11 Evasion of law Chapter 12 Ascertainment of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国际私法课件第三编
27
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8
《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 所地法律。
16
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2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3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 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4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31
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三、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重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8
《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 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 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 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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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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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略)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3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 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4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31
四、《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30
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2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33
第三节 国际条约
34
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5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55
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56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57
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5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16
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17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8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19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2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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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条约
34
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35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55
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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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57
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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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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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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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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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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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课件第3章
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被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同时对我国 失效,截至2019年1月31日,1992年《公约》共有123个 成员。
9
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三、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14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 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 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 定处理。
16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 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例如,中 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 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 适用船旗国法。 (3) 适用理算地法。
17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3
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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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 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三、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14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
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 制度。 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 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 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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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 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例如,中 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 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2) 适用船旗国法。 (3) 适用理算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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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侵权行为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3
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课件byy03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 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将调 整该关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联系在一起时 ,由于法律规定不同而在法律适用上产生 的矛盾和抵触。
• • • • •
特征: 1 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2 是一种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3 是一种私法冲突。 4 是一种平面的法律冲突。
• 产生: • 1 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 2 各国民商事法律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法 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关系; • 3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 4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 的域外效力。
• 连结点的确定:
• 必须反映范围与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之间内 在的,实质的联系,必须是以民商事关系 的本质特征密切相关的要素。
• 系属公式:
• 通过相对固定的连结点确定的调整同类国 际民商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 常见的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 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法人,标的物在外国领域,或者产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国外的民事关系,叫做国际民商事关系 或者涉外的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ing foreign elements)
• 特征: • 1 国际民商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 系。 • 2 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三 项要件中,至少有一项或者多项具有涉外 因素。 • 3 是一种范围广泛的民商事关系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编演示文稿
质权: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
人移交的财产,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
利。
留臵权:债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
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将其扣留的权利。
3、涉外物权的定义:具有涉外因
素的物权。
A、物权主体(所有者或使用者)
为外国人。
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处于外国。
C、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强制许可原则:为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 滥用,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此种 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 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 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得以采取 强制许可。但此种强制许可不具有专有性,除获 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权人仍可自己使用、 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 证。而获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也只有自己实施发 明的权利,不得转让强制许可证,并应支付专利 权人合理的报酬。在颁布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 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 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
(2)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 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 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位于外国的财产继续保留在债务人
手中
-财产所在国可以开始再一次的破产
程序。
(3)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破 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即本国的
破产宣告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
的破产宣告只具有域内效力。
五、我国破产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1986年我国颁布了作为单行法的《企业破 产法》(试行),又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 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随后 在1993年《公司法》专章规定了《公司破产、 解散和清算》。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
人移交的财产,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
利。
留臵权:债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
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将其扣留的权利。
3、涉外物权的定义:具有涉外因
素的物权。
A、物权主体(所有者或使用者)
为外国人。
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处于外国。
C、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强制许可原则:为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 滥用,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 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此种 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 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 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得以采取 强制许可。但此种强制许可不具有专有性,除获 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外,专利权人仍可自己使用、 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仍有权发放专利实施许可 证。而获得强制许可的第三人也只有自己实施发 明的权利,不得转让强制许可证,并应支付专利 权人合理的报酬。在颁布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 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 主管部门则可撤销该项专利。
(2)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 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 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位于外国的财产继续保留在债务人
手中
-财产所在国可以开始再一次的破产
程序。
(3)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破 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即本国的
破产宣告具有普及的效力,而外国
的破产宣告只具有域内效力。
五、我国破产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1986年我国颁布了作为单行法的《企业破 产法》(试行),又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 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随后 在1993年《公司法》专章规定了《公司破产、 解散和清算》。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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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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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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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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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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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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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 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 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
30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 三、属地法时代
31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 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 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
2. 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 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
3. 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 抵触问题。
4. 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
15
二、判例
•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 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
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 性。
16
三、 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 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 问题: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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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21
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 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一) 《国籍法公约》 (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
22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六、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七、《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10
四、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是指一国赋予外国 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 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通过国 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WTO也坚持这一原则。 互惠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 。
11
五、优惠待遇
30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31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 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四) 中国的有关规定
27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积极冲突的解决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 的积极冲突相似。 (二)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 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 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28
六、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中规定,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 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6
第七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7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 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三、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四、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38
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
(一) 法人国籍是法人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 据; (二) 法人国籍是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 时的重要根据; (三) 法人国籍是法人在外国遭到损害而根据 该外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请求本国 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寻求保护的唯一法律纽带; (四) 法人国籍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
13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 地位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4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 变迁
(1) (2) (3) (4)
合理待遇时期。 歧视待遇时期。 特权时期。 平等待遇时期。
15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财产权。
29
七、《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 公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 1 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 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 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 法优先的倾向。
16
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9
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差别待遇,是 亦称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 亦称差别待遇 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 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 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 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无差别 非歧视待遇 亦称无差别 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 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 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 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 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 的 一个最基本制度。 一个最基本制度。
25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一)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 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 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二)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2.事实认定的不同。
26
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 曾有各种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 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 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 究竟在何处。 。
32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适用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法院地法。 中国无宣告死亡或失踪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33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 决
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1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 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 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3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4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的规定
34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适用
(一)禁治产的概念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院管辖权外,把 居住地国法院管辖作为补充。 (三) 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
35
5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 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 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 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6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几种主要制度
17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19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 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叫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 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 行为能力的影响
属于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 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 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 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 另一种情况是,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 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 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 对于这种情况,又有三种不同主张。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 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 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12
六、 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 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 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 惠制度。它又称“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 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性。(2) 非歧视性。(3) 非 互惠性。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长期 斗争的结果。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二)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21
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 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
(一) 《国籍法公约》 (二) 《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
22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六、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七、《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10
四、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是指一国赋予外国 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 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通过国 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WTO也坚持这一原则。 互惠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 。
11
五、优惠待遇
30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31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 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四) 中国的有关规定
27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积极冲突的解决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 的积极冲突相似。 (二)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 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 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28
六、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中规定,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 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 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6
第七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7
第一节 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
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 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三、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四、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38
一、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
(一) 法人国籍是法人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 据; (二) 法人国籍是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 时的重要根据; (三) 法人国籍是法人在外国遭到损害而根据 该外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请求本国 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寻求保护的唯一法律纽带; (四) 法人国籍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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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 地位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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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 变迁
(1) (2) (3) (4)
合理待遇时期。 歧视待遇时期。 特权时期。 平等待遇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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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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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 公约》
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在1955年6月15日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 该《公约》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 1 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从而表现出大陆法 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由过去的尖锐对立 正渐渐趋向当今的调和妥协,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地 法优先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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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 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 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 是: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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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差别待遇,是 亦称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 亦称差别待遇 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 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 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 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无差别 非歧视待遇 亦称无差别 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 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 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 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 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 的 一个最基本制度。 一个最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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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一)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 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 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二)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2.事实认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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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 曾有各种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 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 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 究竟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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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二)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适用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法院地法。 中国无宣告死亡或失踪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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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 决
第三编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 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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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 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 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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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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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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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 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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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适用
(一)禁治产的概念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二)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院管辖权外,把 居住地国法院管辖作为补充。 (三) 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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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 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 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 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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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几种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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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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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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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
(一)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 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二)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叫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 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
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 行为能力的影响
属于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 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 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 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 另一种情况是,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 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 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 对于这种情况,又有三种不同主张。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 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 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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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 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 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 惠制度。它又称“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 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性。(2) 非歧视性。(3) 非 互惠性。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长期 斗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