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矿石2019年公开招标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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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矿石2019年公开招标采购要求

一、项目信息

本次原燃料公开招标采购案X19SA7P0019是板材外购锰矿石,采购数量300吨,具体消耗以生产实际为准。具体项目名称、规格、尺寸、材质、计量单位详见采购案委托需求清单。

该标执行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9年5月31日止。该标采购方法是供需双方签订原燃料采购合同,每次结算数量、金额以实际送货量为准。

二、技术质量要求

采购标准:Q/BB610-2011《外购锰矿石》标准。由于本钢取消让步接收暂时合同要求:Mn≥21%;粒度要求:20-80mm。Mn <20%判废或是退货。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按本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1、资格要求: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范围要有该加工类矿产品范围,有效的矿山开采许可证。

2、投标企业类型:生产型的供应商(有化验室)。

3、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的风险。

4、质量/环境/安全体系要求:提供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优先),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5、供货业绩:要求提供近年来类似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或发票复印件),业绩必须包含与招标标的物相同类别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投标方具有便捷的运维条件和能力,确保所供产品长期稳定运行。投标方在经营过程中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提供投标方(公司)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5)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7)产品供货业绩凭证(合同、对应发票);

(8)矿山开采许可证。(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四、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为不含税到厂价(含运杂费等),税率16%,单价与总价填写清晰、准确。

2、标的物数量、金额:预计采购数量300吨,最低投标量300吨。

3、交货期:出卖人依据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和数量送货。

4、合同类型、合同有效期:合同类型为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原燃料采购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5、付款方式/保证金:到货验收合格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挂账,入账后三个月付款(付6个月内承兑汇票)。中标的出卖人需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买受人依据《矿产品管理办法》考核。扣罚保证金的,待补齐后次月方可继续供货:若出卖人完成合同执行率,保证金顺延次月可继续使用。

6、运输方式:火运或是汽运,运费由出卖人承担,物权完全转移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事故均由供方承担责任。

7、对合同的响应、服务保障承诺等要求:中标方自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文本合同后立即排产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发货到本钢指定地点,投标方具有便捷的运维条件和能力,确保所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需要现场服务时,接到通知后本省24小时内、外省48小时内赶到指定使用现场服务、维修。

8、违约责任:因标的物质量、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供方承担标的额20%的违约金。

9、争议解决诉讼地: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10、其他约定事项: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数量、质量验收以买受人检斤、化验为准。如出卖人对质量、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出具结果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出卖人所发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停发整顿,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经买受人认证合格后,方可供货,停发整顿期间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如不能按时交货,或供货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影响买受人生产,由此造成买受人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评标标准及中标成交原则

1、本方案由本钢采购中心委托本钢招标有限公司进行的公开招标,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原则是在满足质量要求和交货期的前提下最低价直接中标。

2、最低投标价符合预测价即为中标。如最低价报价相同,进行降价商谈,降价最高者中标。

3、若报价有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且无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按废标处理)。

六、其它事宜

1、单品种保供家数1家。

2、资格审核方式:本次招标资格审核方式为资格预审,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方式。资格预审阶段进行资料审核,合格后准予投标;开标后对拟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不合格,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

4、需方如遇以下情形有权终止协议合同或重新招标

(1)需方经营策略、体制、机制等发生改变。

(2)因技术进步,导致需方生产工艺改变,或市场提供了性价比(性价比达到10%及以上)更高的新产品。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质量出现较大异常波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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