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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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X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职权分离制度

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与划分,做到既分清职能,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向各类组织和自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一)职权相对分离

1.审批与监管职权相对分离。审批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前行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监管部门只行使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职权,不再行使事前行政审批职权。

2.审批与监管职权相互配合。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互相征求意见、建议,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职权界定与划分

1.审批部门职权。审批部门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法履行编办划转的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包括各类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文件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

2.监管部门职权。监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或者变相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权。包括对已经取得资格或能力的主体的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如年检、复核、校验、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3.职责划分节点。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分工以审批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信息推送之前,审批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三)行政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1.信息共享。审批部门要将办结的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审批事项的监管情况、许可事项审批存在的问题和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培训、会议等信息传送至审批部门。

2.审监联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和特殊审批事项应充分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配合审批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3.推进改革。监管部门要全力支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并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二、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网上信息共享平台,辅之以其他方式,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系统

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系统,设立监管部门终端,监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电脑终端即可登录并使用审监联动系统,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即时互联互通。同时,在审批服务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同步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系统。审监联动系统具备分类统计、快速查询、处理提醒等功能。

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正式运行前,审批和监管信息的推送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公文传输等方式进行推送。每月底审批部门要将本月审批信息汇总,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监管部门。

(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推送机制

审批和监管部门明确责任科室,各自指定1—2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与接收工作。

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正式运行前,审批部门信息联络员应在审批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信息联络员及时接收审批信息,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联络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供审批部门参考。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正式运行后,审批、监管信息即时推送,实现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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