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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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用于测定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当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发出报警信号。为做好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仪器的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望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便携仪的配备

下述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便携仪:

矿长、矿副矿、总工程师、安通科长、机电科长、技术科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跟班安检员、爆破员、技术员、电钳工、监控工及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

二、便携仪在井下的使用

1、作业规程中有专门规定的,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

2、下井干部携带的便携仪对井下环境气体进行流动、连续监测。

3、采煤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上隅角进行连续监测。

4、掘进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巷道内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300mm,距迎头不大于5m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临时停风恢复通风前,要用便携仪检查巷道中瓦斯浓度。

5、放炮员持用便携仪进行“一炮三检”。

6、巷修班长,要将携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地点风流的上风侧,距巷道顶、帮各300mm。

7、在打开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和恢复供电前,机电班长持用便携仪对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

8、瓦斯管理重点区的跟班安监员,对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进行经常检查。

9、领用人领取时,发放人要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入井。

10、携带便携仪人员入井前,打开电源开关,使便携仪处于工作状态,下班时关掉电源带上井。一旦出现报警(报警瓦斯浓度一般为1%),仪器携带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停止工作”、“电器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通风工区进一步查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原因未查明或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送电及工作。

三、便携仪使用维护

1、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避免摔、碰和进水,不准随意拆卸或调整,否则罚使用人员10-50元,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由安通科出具罚款单。

2、仪器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超过8小时,但不宜超过12小时。当仪器电压不足时(2.2伏以下)要关闭仪器,否则仪器将自动关机。

3、便携仪应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淋水处。

4、发放人员要及时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不爱护仪器现象。

5、发放人员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擦拭通风窗及仪器尘埃,保持清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发放不合格仪器追究发放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元/台。

6、对交回的仪器及时使用充电器充电,并要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正常使用的仪器连续充电时间为12-24小时,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要处于“关”位置。

7、仪器长期不使用的,每个月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的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仪器电池。

8、对便携仪的零点、指示值、报警点要定期调校,校准周期为7-10天,校准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

9、校准不合格或大修后的仪器必须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标校。

四、便携仪的管理

1、各单位根据上述配备要求,结合自己单位具体情况,把名单报送安通科,由安通科存档管理。

2、矿副总以上管理干部签名领取,其他一律凭牌领取。

3、矿按规定配足便携仪,并有20%的备用量。

4、管理人员携带便携仪情况考核由调度室负责每旬一次统计携带情况,并且和下井情况对比,不按规定携带的人员每次罚款10元。

5、安通科负责组织便携仪携带人员便携仪基本常识培训。

6、便携仪由机电科集中管理,发放及维修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全维修用各种工器具。便携仪使用人员经过使用知识培训,达到应知应会正确使用。

7、设立仪器发放室和维修室,室内应宽敞明亮,周围环境无影响仪器的干扰气体。

8、建立健全发放员、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校准记录和周检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

9、仪器统一编号,并配备与编号相对应的发放牌,凭牌领取仪器,升井后必须立即交回仪器,取回发放牌,升井后2小时不交者一次罚款10元(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借用要开具有调度室签名的证明领取。

10、发放牌要妥善保管,丢失者要及时到发放室登记丢失原因,防止他人冒领。凡在登记前被冒领丢失的仪器,由丢失发放牌者本人负责赔偿。

11、补发仪器发放牌须持单位证明到调度室补办,并交5元补牌费,凡补发的牌要与原牌有区别,原牌应作废,避免混乱。

12、凡按规定必须配带便携仪下井的人员下井时未携带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

13、以上各种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奖励执行该规章制度较好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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