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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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

●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与其他法的区别:调控范围广泛性,强制手段的严厉性。解释方

法: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它包括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收刑法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性质,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

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区别于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的因果关系等。(特点:具体,客观,多样,法定。)3)犯罪主体: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行为构成要求特殊主体,既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有些犯罪行为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

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共同犯罪的若干情节:1.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不构

成共同犯罪。2.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伤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4.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体系:广义的刑罚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罚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

结构。

●自首: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行为。

●立功:指犯罪份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

现。

●罪数: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

⏹一罪类型:

●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2)。继续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其犯罪虽已既遂,但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中。即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行为。1)结合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

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2)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特殊类型。

1)继续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意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3)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刑罚:指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采取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特点:1。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

治秩序而使用的特殊工具。2。是统治阶级为了制裁犯罪而使用的一种特别强制的方法。功能:1。惩罚功能,2。矫正功能3。安抚功能4。威慑功能。5。教育功能。

●刑罚的分类:一、主刑:管制(3月至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犯罪人两年期满后和改为15-2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

审判活动。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量刑情节分类:1,法定与酌定2,从严和从宽3,总则性和分则性。

●简答:

●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2)不作为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法定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

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业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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