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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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目前接管的会议室有:市政府大楼(301、302、310、319、贵宾室);123市民服务中心大楼(310、406、606、8楼阶梯会议室、8楼视频会议室)。

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会务接待工作,特制订如下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务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工作尽职尽责, 避免纰漏;
第二条因个人行为对会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特别严重者直接调离岗位;
第三条会议室服务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提前进行相关会议准备,参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流程及标准》、《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员接待细化标准》,高标准完成会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电话24小时开机,及时接听,随叫随到;
第五条会务人员要合理的使用会议室备品,并对备品的使用情况详细掌握,做到勤俭节约,不足及时申请补充;
第六条会务人员要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不背后谈论领导的言行举止;
第七条会务人员爱护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如没有解决要再次上报、多次上报直到问题解决;
第八条负责会务工作的科室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议前的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等用品做到一会一消毒;
第十条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安全;
第十一条会议室钥匙指定专人谨慎保管,及时开关;
第十二条会议室服务员有事需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报备,不得私自出现串岗、脱岗、离岗现象;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绪论一、为了规范机关事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日常管理制度。

二、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是依据《机关事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可行性和执行性。

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

四、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组织架构和职责一、机关事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主任负责机关事务中心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机关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办理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等。

四、各个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一、接待来访人员1. 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礼貌待人,细心倾听,及时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2. 对于重要来访人员,应当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保障其来访期间的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于不明来访人员,应当核实身份并登记备案,确保安全。

二、公文传递和文件管理1. 公文传递应当及时、准确、保密。

2. 文件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障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3. 对于机关内部的公文和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传递和管理。

三、协助机关领导开展日常工作1. 协助机关领导做好会议和活动的准备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机关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1.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2.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创新,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 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纪律,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一、机关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执行。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岗位责任管理办法

●工作职责机关事务管理中工作职责1、承担河口中心城区(地方)住宅小区、机关单位的水气暖及部分电的供给、协调管理及收费;2、负责机关办公楼及区公管房、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3、负责市政“111”服务热线管理工作。

姓名:张吉安职务:主任1、协助主管、分管领导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对本科室全面工作的检查与管理,收费工作的登录、统计与报表;3、负责供热质量与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配合油田各有关单位抄表核算与协调工作;5负责对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6、负责对安康工程、老干部别墅住宅收费与值班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名:张洁职务:副主任负责市政“111”值班的全面工作。

姓名:张金文职务:职员主要负责水、气、暖方面的零星工程报修与维修工作;负责90型处级住宅、新处级住宅、财政局50型住宅的收费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管理员,负责零星工程的报修与维修,负责水、气、暖管线的查巡和部分住宅用户的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程颖韬职务:职员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焦兴花职务:职员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郭秀华职务:职员收费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水、电、暖的收费工作。

姓名:连波职务:职员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燕卿职务:职员收费员、管线巡查员,负责部分单位、住宅户、商户的收费与部分水、气、暖管线的巡查工作。

姓名:冯连昌职务:职员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收费员,负责水、气、暖的维修工作和部分商户收费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队成员。

姓名:延丽华职务:职员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维修员,负责电的维修工作,是市政“111”值班应急分负责姓名:李晓岩职务:职员收费员,负责来局交费人员水、电、暖收费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

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

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

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

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二、学习制度(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

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

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

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

____主义、____思想、____、“____”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三、会议制度(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____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

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机关事务中心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务中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科学地利用和保护资产,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务中心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中心资产应按照“安全、稳健、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在资产管理中,应当遵循“保证资产质量、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保护和增值资产”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导则第六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和登记簿。

第八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合理的资产调配机制,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护,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资产主体管理第十一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保障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置闲置、报废的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十六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动产保险,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无形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和利用,确保无形资产的完好。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维护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对无形资产实施定期评估,保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六章资产调配管理第二十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资产调配的程序和规定,实行资产调配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资产调配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制度,保障资产调配的合理性和规范流程。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各处(室)、直属单位:《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3月1日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

二、使用范围1.保障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2.接待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绍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处理突发情况、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

3.按规定举办或组织10人以上(含)参加集体性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局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5.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6.市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市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派车程序申请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向公务租车平台预约,特殊情况用车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一般公务用车提前1天预约,若需顺延或变更,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进行预约或取消。

四、工作要求1.各处(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把握派车情形,既保证公务活动需要,又履行节约,做好公车使用台帐记录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信息的核对工作,结果报计财处;计财处核对无误后,予以结算支付。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县委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段内,认真做好本责任卫生区及休息室范围内的清洁工作,做到地面洁亮、窗明桌净、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垃圾纸屑、无烟蒂痰迹、墙面无积尘蛛网及相关设备无积尘。

同时要加强所属卫生区的巡视工作,及时处理卫生。

二、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如发现楼内、外、地下室,及办公室门、窗、灯,水电暖等安全隐患,及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请假应提前一天申请,不得擅自调班,上班时间进行签到,下班签退,外出必须向相关负责人请假,严禁迟到、早退、空岗、误岗等。

四、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休息室内不准滞留无关和闲散人员,工作时间内严禁脱岗、睡岗、蹿岗、打牌、聊天、吃东西、聚众聊天嬉闹、看书报小说、看电视、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五、上班时间内必须着装整齐、仪态严谨,文明用语。

六、同事之间要注意团结。

七、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要求,认真完成行政科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违纪处理办法:
对相关违反制度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200元之间不等进行处罚,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由办公室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谈话后工作态度仍不端正,仍存在违反制度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岗处理或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4年7月10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务中心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反映中心职能活动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

(二)上级领导、有关部门的指示、批示、通知等。

(三)中心内部文件、报告、会议纪要、总结、计划等。

(四)与中心工作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立卷应以卷为单位,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二)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

(三)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确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准确。

(四)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保管质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档案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鼠等要求。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档案保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二)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保密规定进行。

(三)档案利用应实行登记制度,记录利用档案的时间、人员、目的等。

(四)档案利用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销毁档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各级财政资金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县(区)的机关事务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乡镇(街道)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并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我中心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

2. 各部门、各科室形成的与中心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

3. 临时性、专项性、综合性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中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形成的档案资料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3. 中心领导对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3. 档案归档:档案资料归档前,应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2. 档案利用:档案资料查阅,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批,并登记查阅记录。

3. 档案复制:档案资料复制,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员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对保管期满应予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后统一销毁。

2. 档案销毁:销毁档案资料前,需报中心领导审批,并做好销毁记录。

七、档案保密1. 档案资料保密: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资料,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提高机关事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为机关事务中心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

第二条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进行。

2.公开透明:机关事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和可查阅。

3.服务为先: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服务宗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技术在机关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创新发展:机关事务管理应积极推动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的范围机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流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安排、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五条人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人事管理,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要注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事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要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合法。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要保护机关档案的完整性、可查阅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有效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环境、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护,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硬件设备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加强对硬件设备的管理,包括购置、维护、更新等。

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效能。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推动信息化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赣州管理中心综合行政管理补充规定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接待工作1、接待工作坚持综合部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由综合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

2、在接待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公务礼品等,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

3、各部门如有接待任务应告知综合部,费用开支需经综合部同意并签认,综合部根据接待规模及费用开支数额情况向分管或主管领导请示。

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二、机务管理工作1、综合部统一负责车辆调度、设备维修及各项费用的审核。

2、机械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机务油料费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车辆维修必须填写派修单,二保以上的维修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

3、设备车辆新增采购必须由上级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4、设备车辆划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省内出差三人以下原则上不单派车辆。

三、差旅费管理1、各部门若有出差任务须与综合部联系,实行出差公示。

2、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差旅中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等不能重复报销。

四、固定资产管理1、综合部设立专门保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编号。

3、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保管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4、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综合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在每年底清查一次。

6、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清点等工作,对于遗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1、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机关服务中心管理规定(3篇)

机关服务中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关办公和后勤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服务中心以服务机关为中心,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条服务中心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四)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服务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来信来访等。

(二)财务部:负责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预算,审核报销,管理资产等。

(三)采购部:负责服务中心的采购工作,编制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验收货物等。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膳食部:负责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来信来访等。

(二)财务部:负责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预算,审核报销,管理资产等。

(三)采购部:负责服务中心的采购工作,编制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验收货物等。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膳食部:负责机关食堂的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一)办公场所物业管理: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房屋维修、水电供应、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设备维护:负责机关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工作。

(三)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宿、餐饮、洗衣等服务。

(五)会议服务: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等工作。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管理及其他后勤保障服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现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1.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2.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1.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2.人才引进、干部出国(境);3.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5.本县、本系统以上荣誉人选推荐;6.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2.财政性投资1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一)决策的酝酿。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办公室或职能科室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具体工作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主要领导确定列入会议议题。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而制定的。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颁布时间:2012-06-28实施时间: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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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管理中心综合行政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接待工作
1、接待工作坚持综合部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由综合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

2、在接待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公务礼品等,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

3、各部门如有接待任务应告知综合部,费用开支需经综合部同意并签认,综合部根据接待规模及费用开支数额情况向分管或主管领导请示。

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二、机务管理工作
1、综合部统一负责车辆调度、设备维修及各项费用的审核。

2、机械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机务油料费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车辆维修必须填写派修单,二保以上的维修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

3、设备车辆新增采购必须由上级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4、设备车辆划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省内出差三人以下原则上不单派车辆。

三、差旅费管理
1、各部门若有出差任务须与综合部联系,实行出差公示。

2、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差旅中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等不能重复报销。

四、固定资产管理
1、综合部设立专门保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编号。

3、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保管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4、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综合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在每年底清查一次。

6、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清点等工作,对于遗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
1、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2、各部门需要领用办公用品,以书面形式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
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部,经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3、办公用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领用登记手续,领取人要在登记簿上填写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并签字。

六、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管理
1、各部门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须填写采购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并经综合部、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实施。

2、办公及日常用品单件采购金额20000元以下、批量50000元以下,经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

3、物品采购符合大宗物品界定标准的,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按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食堂管理
1、中心机关食堂由膳食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厨师管理、物品采购、价格核定和主副食品鉴别等工作。

2、公务人员凭客饭通知单安排就餐。

3、非公务人员或职工家属到食堂就餐,由食堂管理人员收取费用并做好登记工作,月底由中心财务划收。

八、大院绿化及房屋修缮管理
1、综合部统一负责制订大院绿化管理制度、管理与维护大院绿化设施、建立和培训大院绿化队伍。

2、对损害大院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综合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

3、房屋及其设施若需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综合部申请,除综合部安排维修外,任何人不得外请人员维修。

4、职工必须爱护房屋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拆公共设备。

九、印章管理
1、凡使用行政印章都需填写《用印呈批簿》,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启用。

2、管理中心行政印章不准携带外出。

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注明用印原因和带走、归还时间。

十、应急值班管理
1、值班领导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值班由处机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值班员由处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担任。

2、每周一至周五,值班时间为当日12:00—14:30;18:00—次日8:00;双休日、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

3、值班人员主要职责:(一)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二)做好上级、下级或外单位的来人、来文、来电接待;(三)协调处理各种来源渠道的突发性事件,并视情况逐级上报。

十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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