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种类及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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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种类及报告时限
一、目的
为了使医务人员能掌握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的种类和要求,按要求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

二、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

三、职责
1、医护人员:首诊医生发现法定的39种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

2、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

3、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收集、核对传染病疫情卡,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四、标准
(一)法定传染病的种类(39种)
1、甲类:2种(鼠疫霍乱)
2、乙类: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痢疾(细菌性、阿米巴性)、肺结核(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甲型H1N1流感。

3、丙类 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计划免疫相关性疾病
1、 AFP病例:14种(15岁以下,含15岁)
①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②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③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④多神经病(药物性、有毒物质引起、原因不明性),⑤神经根炎,⑥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部肌药物注射后),⑦单神经炎,⑧神经根和神经丛炎,⑨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高钾、正常钾软瘫和家族性周期性麻痹)⑩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⑾急性多发性肌炎,⑿肉毒中毒,⒀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⒁短暂性肢体麻痹。

2、麻疹、新生儿破伤风、15岁以下(含15岁)乙型肝炎、白喉、百日咳、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性传播性疾病(3种)
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4、农药中毒及职业中毒病例
(1)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包括自杀)各类农药而发生的农药中毒病人。

(2)职业病病例。

(三)报告时限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

2、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发现农药中毒、职业病病例时,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并上交给县疾控中心。

4、发现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病中毒时,应在2小时内报卡。

送县疾控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四)报告程序
1、实行首诊医生报告制度,首诊医生发现法定的39种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即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科室的传染病登记部登记(卡放科室指定地方存放),每天由院感科指定专人到各科收集、核对,并进行网络直报。

2、首诊医生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AFP病例,麻疹,新生儿破伤风,15岁以下乙型肝炎,乙脑、白喉、百日咳、流脑等计划免疫相关性疾病时,除按要求填写疫情卡外,还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相关人员(邵福安或黄柳钗同志),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取相关标本和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3、首诊医生发现农药中毒、职业中毒的病例时,按规定时限填写报告卡,每天由院感科指定专人到各科收集、核对,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传染病报告中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乙肝病毒性肝炎报告的病例必须有肝炎的临床症状或者肝功能损害的指标,如转氨酶高于正常值(大于80U/L)。

携带者或非活动型肝炎无需上报。

2、对报告的手足口病病例,如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死亡病例的确认须由省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三位专家会诊确认,重症病例的诊断由市级专家组三位专家确认。

3、其它感染性腹泻病的临床诊断病例要严格按照每日大便次数≥3次,实验室粪
便常规检查显示粪便有性状改变来判断。

实验室确诊病例应为从粪便、呕吐物、血等标本中检出除O1血清群和O139血清群霍乱弧菌、志贺菌属、溶组织阿米巴、伤寒沙门菌以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原体,或特异性抗原,或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

常规血和粪便检查不能作为确诊依据。

4、在诊断百日咳病例时,采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审定认证的PCR等检验方法所得结果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5、在诊断伤寒和副伤寒的病例时,肥达式反应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实验室确诊病例的诊断依据。

(六)报告电话
1、医院感染管理科:邵福安:669012 黄柳钗:663768
2、医院行政总值: 669928
3、县疾控中心: 3171113
五、流程图
附件1 传染病报告流程
附件2 肺结核报告管理流程
六、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 2004.8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3.11
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部2006.5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通知卫生厅 2012.2
附件1:
传染病报告流程
簿上登记,
附件2:
肺结核报告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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