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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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牡丹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一、获准实施产妇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严格建立分娩手术档案,施术医生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二、出生新生儿死亡系指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抽动等生命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情况。

三、凡出生后死亡的婴儿,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应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即生育夫妇应在婴儿出生死亡24小时内向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调查核实,并登记备案,助产医生应在婴儿死亡的第一时点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四、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将婴儿死亡情况上报助产单位所在街道计生办。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婴儿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办报告,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核实后登记备案。

六、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专干将辖区内新生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多渠道收集出生婴儿死亡证据,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单》,每月底向街道计生部门如实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凡发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

二、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三、报告时间及程序:填报单位每月必须将登记表报上级妇幼保健院。

四、力争缺陷儿留影。

五、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妇幼保健院。

六、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否则按院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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