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MCSC 045-2020水质改良剂 中药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MCSC 牧川(厦门)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CSC045-2020
水质改良剂中药碘
2019-12-30发布2020-01-08实施牧川(厦门)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本标准由牧川(厦门)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牧川(厦门)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秀金、许聪。
水质改良剂中药碘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改良剂中药碘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柏、黄芪、苦参、板蓝根和活性碘等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用于淡水、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净化,改良养殖水体环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外观与性状
本品为棕褐色粘稠液体,略有沉淀。
3.2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产品一产品二有效碘含量,%
≥
1.0
3.0
3.3净含量
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外观与性状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玻璃烧杯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目测、鼻嗅进行评定。
4.2有效碘含量的测定4.2.1试剂和水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的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 2S 2O 3)≈0.1mol/L。4.2.2分析步骤
用减量法称取约1.0g 试样(精确至0.0001g)置于碘量瓶中,加50ml 水稀释,摇匀,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无色。4.2.3结果计算
有效碘含量按式(1)计算:
1001000
m ⨯⨯⨯⨯=
M
V c X (1)
式中:
X ——有效碘含量的质量分数,%;m ——试样的质量,g;
c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V ——测定耗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M ——碘的摩尔质量,g/mol,取126.9。
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4.3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批的规定
以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采样
按GB/T6678和GB/T6680规定的方法执行。
5.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上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签、包装进行检验。
5.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5判定规则
技术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标签
产品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商标、标准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净含量及产品使用说明。
6.2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装,封口完整,不得渗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并具有防潮、防漏性能。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6.4贮存
本品应密封保存在常温、干燥、通风的库房。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库房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6.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7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