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章铁路运营安全篇一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第五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所属的公路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与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高铁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铁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铁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高铁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隧道、桥梁、路基、站场、供电、通信、信号等各个施工环节。
第三条高铁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高铁施工安全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人员职责:(一)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方面。
(三)安全总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总体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事故报告等工作。
(五)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设备、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三)施工设备、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四)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高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高铁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高铁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高铁工程施工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安全培训:所有进入工地的工人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高铁工程的特殊安全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2.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项目的施工工序、施工时间表、施工区域划分等。
同时,要对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人员配备:确保在工地上配备充足的安全人员和专业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的划分:将施工现场划分为不同的作业区域,确保各个作业区域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扰。
对于危险作业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吸引人们的注意。
2.安全设施的配置:对工地进行必要的围挡,并配备防护装置,如安全网、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同时,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安全操作规程:为每项作业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操作步骤的注意事项,严禁擅自改变操作流程。
4.应急预案的制定:针对各类意外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三、施工后的安全监督1.安全检查:在施工结束后,对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隐患和事故情况,以便后续分析和改进。
2.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经验总结:每项工程结束后,要进行经验总结,并形成安全管理经验。
将这些经验应用到下一项工程中,不断提升施工的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高铁工程施工安全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这些安全管理规定对于高铁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高铁工程的安全水平。
高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高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铁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高铁施工全过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2. 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施工质量,确保高铁线路的稳定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施工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高铁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3. 各施工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前安全检查(1)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施工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
(3)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 施工中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2)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4)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5)施工现场设立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视线清晰。
3. 施工后安全管理(1)对施工完成的区域进行安全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对施工设备、工具进行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3)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4.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严肃处理。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提高其针对特定施工环节的安全操作能力。
六、监督检查1. 施工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班组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 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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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50号1994年11月21日)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我省境内铁路行车密度增大,道路机动车流量增加,使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的交通矛盾日趋突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至1993年,省内铁路道口共发生交通事故97起,其中有人看守道口42起,无人看守道口55起,死亡61人,伤50人,经济损失达166万元。
为了切实加强对铁路道口尤其是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车,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江西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建设厅和南昌铁路分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省经贸委的分管领导任主任;省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昌铁路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南昌铁路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多的地、市、县也应成立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和协调本地区现有铁路道口分年实施平交改立交的规划和当年计划;提出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及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发布;组织对当地无人看守道口的清理整顿;参与铁路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对干线铁路与干线公路交叉的无人看守平交道口,由南昌铁路分局会同省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分期改建立交桥的实施意见,经省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纳入铁路与公路改造规划,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抓好落实。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一、确定安全防护范围(一)覆盖高速铁路运营施工管理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货物运输风险、列车安全、行车方式等;(二)形成安全防护系统,以预测、防止和减少火车事故的发生;(三)规定高速铁路行进、运营、维护、管理以及检修的安全防护要求,做好防火、噪声、公共安全、特殊设备等特殊风险的安全防护。
二、健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一)确定严格的站台建设标准,包括车站、枢纽站和变电所等,以正确指导火车运行;(二)提出良好的运营管理制度,在火车行驶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三)定期实施火车调度管理,完善安全设施,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四)定期实施火车监控,检查火车的工作状态,对各部件及其操作规范进行检查;(五)安装防盗设施,防止外力侵入,保证火车行驶安全。
三、加强安全培训(一)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普及乘客和运营人员的安全知识;(二)强化乘客安全意识,加强乘客自身行为安全控制,严格执行车辆停止、开闭门等规则;(三)定期对驾驶、技术、调度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在火车运行过程中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能力;(四)按照加强火车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规范施工管理(一)严格遵守高速铁路的竣工工程施工采购管理程序,做好施工现场配套设备的管理工作;(二)加强防洪、防火等专业施工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现场管理;(三)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错误工作要及时纠正;(四)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运营安全管理(一)规定安全运行设备检查要求,确保火车的安全性能;(二)严格按规定进行火车内外全车清机检查,除尘等设施,确保安全;(三)严格执行火车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火车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四)建立火车故障处理制度,确保火车得到及时处理;(五)健全安全检查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火车的正常运行。
2023年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高铁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高铁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铁工作安全管理的规范,保障高铁运营的安全稳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高铁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高铁线路的运营管理,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
第三条高铁工作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为原则,制定本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条高铁工作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人、机、物、法、环”五位一体的管理原则,全面保障高铁运营安全。
第五条各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高铁运营安全。
第六条各高铁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高铁运营的合法合规,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高铁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铁设备和工具的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铁动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高铁动员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安全风险管控第十二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高铁运营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铁线路、隧道、桥梁等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及时预警。
第十五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完善运行监测系统,对高铁运营中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明确相关领导对高铁工作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并建立追究责任的机制。
第十七条高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高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还在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4年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模版(六篇)

2024年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模版为确保铁路站场内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每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1、所有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必须服从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的统一指挥,遵循指定行走路线,遵守施工安排。
2、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方时,施工人员不得高举或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需保持水平状态通过。
3、在接触网下禁止使用手机,不得打伞通过,雷雨天气需远离接触网以防意外。
4、严禁向接触网或铁轨方向喷洒水,禁止在铁路沿线进行不文明行为。
5、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挂物或晾晒衣物,同时严禁倚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应严格保护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铁路两侧施工的车辆(如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在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设备。
8、通过道口的车辆,车斗内及外部严禁载人。
9、在接触网两侧,禁止在距离接触网小于特定安全距离(具体数值未提供)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不得攀爬电力设施和接触网支柱,严禁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设施。
11、禁止在车皮上坐卧或在轨道上行走,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或休息。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严禁烟火的规定,不得在站场内吸烟或焚烧杂物。
1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禁止疲劳和酒后上岗。
14、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抛掷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特定安全距离(具体数值未提供)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
16、禁止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限速不得超过5km/h,进入站场及作业区后速度不得超过15km/h。
18、严禁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不得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运输车辆通过道口时,装载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2m(特殊情况如装载机、挖掘机、吊车等需确保铲斗或臂高不超过4.2m,且需保持铲斗或臂平放)。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定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定一、前言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人员投入到了这项工作中来。
高速铁路的安全性与牢靠性是保障运营的关键,工务安全在其运营的过程中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高速铁路工务的安全与高质量的建设,我们需要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
二、基本原则1. 物质安全优先。
争取在工程实施的每一步骤中,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人身和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提出相应对策,要求从物质安全方面进行优先。
2. 安全先行、防备为主。
应在明确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和有效防备措施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积极的和安全的技术、管理和操作方法,削减和防备各类事故的发生。
3. 严谨认真、科学管理。
应以安全、高效、经济为基本要求,采纳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对各种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务安全保证。
三、运营安全规定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高速铁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构筑物设计必需严格遵奉并服从标准高铁施工建设中所用的构筑物需要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显现结构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和危害。
3. 做好安全解除和安全评估工作在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需要认真订立安全解除和安全评估工作方案,确保工地已经达到严格的安全工程要求,也要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高品质且长期的,并可以安全地投入运营。
4. 确保供水设施的健康、安全与高效在供水方面,必需加强水源保护、水质整治和安全稳定供应,对于不合格的水源及水污染物必需实行措施加以处理。
5. 做好泄水设施的水环境保护在泄水方面,必需加强水污染整治;设守、归守、助守工法。
6. 做好轨道清障等维护工作轨道清障和维护是高速铁路工作中最常见的工作之一,必需加强轨道清障和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保证维护设备的良好状态,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 设备维护保养必需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保障,订立相应的维护保养标准,协同工程部门对机器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管理,适时发觉和解决设备故障,削减显现故障的可能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高速铁路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高速铁路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引言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营是一个重要的国家发展议题,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形象。
为了确保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营,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二、车辆维护1. 轨道检修及设备维护:定期对高速铁路的轨道进行检修并维护,确保轨道的平整和稳定。
2. 列车车辆检查:每次列车发车前,需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厢设施、制动系统、车轮轴等,以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行。
3. 技术保障:及时更新列车的相关技术设备,并进行维护,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
三、安全设施1. 高速铁路围栏:在高速铁路沿线设置牢固的围栏,以防止外界人员的非法入侵,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
2. 高速铁路信号设备:确保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准确的列车行进指令,以避免列车相撞等事故发生。
3. 紧急疏散设施:在每辆列车内设置紧急疏散设施,包括应急出口、紧急疏散通道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安全救援1. 监控系统:在高速铁路的关键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警或采取措施,确保列车和乘客的安全。
2.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和损失。
3. 安全人员培训:对高速铁路安全运营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五、乘客安全1. 安全教育:在车站和列车上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向乘客普及安全知识,指导其正确的乘车方式和注意事项。
2. 旅客信息采集:对乘客进行身份识别和信息采集,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联系家属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3. 紧急停运措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停运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六、网络安全1. 高速铁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建立高速铁路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2. 信息识别和处理:对所有电子设备的使用进行审查和识别,防止车上带入危险物品。
3. 信息传输加密:对高速铁路的信息传输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江西省公路条例_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_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发布时间:202X-11-22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现代公共服务的质量标准逐步升级,公路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通道,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下文是江西省公路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公路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5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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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高速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安全有关工作的领导,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咼速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咼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护高速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水行政、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第九条高速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二)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三)擅自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五)排污、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六)抛掷可能影响行车了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依法需要许可的,可以由许可部门在许可前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高速铁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信号等设施情况, 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第十四条道路、油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管线等设施与高速铁路交叉的,应当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双方单位进行协商,就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后,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设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时,双方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与高速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新建、改建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护栏外侧不得附挂安装各类缆线、管道、广告等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高速铁路桥梁应当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高速铁路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桥梁防撞装置并定期检测维护。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高速铁路隧道顶上山地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可能影响高速铁路隧道安全的,开发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在咼速铁路线路两侧山坡地修建山塘、水库、堤坝等,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可能影响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淘金,具体禁采范围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采砂、淘金禁采区域进行公告。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禁采区域,应当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由铁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设置禁采标志,并在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封闭区域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米取安全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树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供电线路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体。
对高速铁路供电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遮阳网、塑料防护薄膜等轻质物体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轻飘物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未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供电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参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规定执行。
高速铁路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前,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树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砍伐树木和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高速铁路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后,种植的树木等植物侵入供电线路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置;未签订相关协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生产活动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向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四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设计、建设高速铁路应当充分考虑沿线既有的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分布。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管理人发现设计、建设中的高速铁路在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应当及时向铁路设计、建设单位通报情况,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米内,禁止野外焚烧。
高速铁路沿线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时,应当提示村(居)民不得在高速铁路附近野外焚烧,防止诱发火灾影响高速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野外焚烧,应当进行劝阻或者监控,并向当地防火主管部门报告,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影响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正常工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三)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阻扰、妨碍列车正常运行;(五)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六)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七)破坏、损毁高速铁路线路、列车、通讯信号和电力电缆、牵引供电、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识;(八)传播扰乱高速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在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的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