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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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厅决定从今年11月初开始对全省公益林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检查以各县市实施单位自查为主,市州林业局组织核查,省厅适时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范围为2011年已经启动补偿的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区县级公益林。

二、县级自查的主要内容:公益林区划落界、成图的界定情况;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公益林管护体系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益林档案管理情况等。

各市州检查,可在县级自查基础上,确定检查内容。

三、这次检查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一并进行。

同时,按照附件1、2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填报好表格数据。

自查报告和表格数据分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工程区县级公益林编写和填报。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和市州核查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以及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县级自查务必于2012年11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州核查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提交核查报告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厅生态办。

神农架林区单位自查报告直接报厅生态办。

联系人:董春安电话/传真:************QQ群号:275368213 电子邮箱:**************附件:1、公益林县级自查报告提纲(略)2、公益林县级自查表(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2月9日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厅依照有关规定向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督办),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办业务工作接受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

第四条监督办应当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督办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利用和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对驻在地区经省级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开展巡查;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森林资源监督发现问题;(三)监督驻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情况。

第六条监督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按月向省林业厅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月报;(二)对发现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即时向省林业厅专项报告;(三)按年度向省林业厅和驻在地区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年报,反映本年度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并附负面清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林地的划定、使用、变更、补偿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破坏林地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必要时需修复受损的林地并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林木资源保护
第五条
林木资源的采伐、种植、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乱采滥伐。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禁止私自砍伐、捕捉、销售等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对于经营的合法林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林地使用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病虫害等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林业管理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依法惩处。

这是以文本格式输出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档。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鄂林天〔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天〔2017〕13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财政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厅直各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和保护等级划分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落实到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同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相关信息。

区划界定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在此过程中,按照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但发现区划错误情况的,请所在市(州)林业局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

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告省林业厅,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的征占用和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补进国家级公益林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禁违规征占用和随意调整。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管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伤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为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容。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们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湖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其自然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生态环境压力增加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的有效管理,湖北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生态公益林的定义和价值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政府划定并实行保护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林地。

生态公益林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生态公益林对于保护水土、调节气候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公益林能够保护水源地,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洪涝灾害发生;同时,生态公益林还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

其次,生态公益林对于维护野生生物的生存和繁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湖北省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这些资源中包括许多珍稀濒危物种。

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有助于提供棲息和繁育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最后,生态公益林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公益林的建设可以提供丰富的森林资源,并带动林下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的范围确定、划定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首先,在生态公益林的范围确定方面,湖北省将以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选取湖北省自然生态条件较好、水土保持压力较大的区域作为重点划定生态公益林。

同时,还将重点保护和修复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

其次,在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工作中,湖北省明确了划定生态公益林的程序和标准。

相关部门将根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结合生态公益林的功能需求,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确立生态公益林的边界,并进行公示。

最后,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方面,湖北省要求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

这些机构将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划定工作,加强巡查监测,打击非法采伐和滥砍滥伐行为,以及加强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鄂林办造〔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林办造〔2017〕154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科院、省太子山林管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抚育作业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抚育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省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的通知》(林造发〔2015〕113号)、《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审查意见的函》(造营函〔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森林抚育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造林处。

联系人:李华,电话:027—51796408。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2.主要目的树种名录3.主要人工用材林合理经营密度表4.主要人工防护林合理经营密度表湖北省林业厅2017年7月4日附件1湖北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三章森林抚育技术第四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章作业设计第七章作业施工第八章检查验收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和效益,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及湖北省森林抚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六)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七)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9)。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办天[2012]111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办天[2012]111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林办天〔2012〕111号)
各有关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科院,太子山林管局:
目前,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反映公益林实际位置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公益林位置不一致。

为了确保公益林落界的准确性,请各有关市县对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公益林区划不相符的部分进行认真核实,据实修改,确保数据准确性。

对确实不相符的部分说明原因,并填写附表,加盖印章后于10月底前经市州汇总后报省厅生态办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信息室。

省林业厅天保办联系人:李飞毅************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联系人:陈强139****5078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
生态公益林区划落界有关情况表
单位:个,万亩
单位
实际面积与林保数据不一致面积
权属
涉及小班数
涉及农户数
何时开始兑现
国家级
省级
国有
集体
××市、州
××县(市、区)…


注:保留四位小数——结束——。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1月17日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2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结合全省林业执法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政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创新执法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统一、精简高效。

整合规范执法主体,实行一支队伍执法。

结合本地实际组建统一、精干、高效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

坚持整体运作、稳步推进。

市、县(区)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效应,既要以积极的态度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要着眼于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重点、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过划定、确认,由国家、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供公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以生态价值为主,兼顾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划分为保育公益林和开辟公益林两类。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投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林业生态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第六条国家采取“谁有林地,谁负责”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下放到省以下各级政府,并实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划定与确认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应当评估其生态价值、地理位置、森林类型、植被组成、生态系统稳定性、水土流失、防风防沙等生态环境要素。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确认实行制度化,确权和确益相结合,实行统一的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制订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开辟利用规划。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未经许可采伐、违规狩猎、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内设立合适的服务设施,方便公众和游客使用。

第十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应当采取租赁、转让、抵押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预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开辟利用,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1、划定原则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的原则。

优先将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海岸沿线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划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和范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工作。

划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性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砍柴、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野炊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采伐管理严格限制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强度和面积进行采伐。

3、防火防虫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意识。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经营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等内容。

经营方案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

对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愈发显得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生态公益林,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建设2.1 生态公益林范围生态公益林包括国家重点防护林地、生态廊道等,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2.2 生态公益林规划制定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包括生态公益林的位置、面积、植被种类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管理3.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3.2 管理措施实行定期巡查、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四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修复4.1 生态公益林保护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措施,遏制违法砍伐和污染行为,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2 生态公益林修复对被砍伐或者破坏的生态公益林进行修复工作,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生态公益林的利用5.1 生态公益林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资源,推动生态产业的发展,增加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5.2 生态公益林旅游开发开发生态公益林旅游资源,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章结语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泛遵守,为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鄂林天〔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鄂林天〔2018〕160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加强我省天然林保护、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巩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森林质量的现实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把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正确实施的前提。

条例分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

条例明确了天然林的定义,即: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同时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天然林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3•【字号】鄂法[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2006年12月3日鄂发[2006]23号)我省森林资源丰富,农村集体林业用地有1.19亿亩,占全省林业用地的91.7%。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改革,农村集体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农村集体林业仍然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这是对过去林业“三定”等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

这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发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将有力地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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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为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容。

第九条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

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

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

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

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第十五条建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

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建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级公益林实行等级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一级: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级自然保护区、级森林公园、江头的林地。

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在重要水库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HJ/T338-2007)》标准确定)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二级: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采沙、取土,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二)苗圃地;(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第十九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条级公益林的调出、征占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

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级公益林总量。

第二十一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省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管护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三条一级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二级、三级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要格保护原生植被,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一)林分抚育条件防护林: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并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②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

(二)林分更新条件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

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防护林:一般保护区,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0.3;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0.4;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重,病腐木超过20%。

特用林: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

采伐可按下列式进行:.(一)林分抚育: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

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

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

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

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

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首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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