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众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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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众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标徽\

益阳市众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促进种子事业发展,为农民服务,通过努力,扩大经营规模,树立“众邦”种子品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人益。

第三条公司名称:益阳市众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32号。

第五条经营范围: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批发、零售, 常规水稻种子及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名称及住所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4、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5、增资优先认购权;

6、转让出资权;'\

7、公司清算解散后,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所认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经理办公会议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人导致的经济损失。

'\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及所占比例

如下:

第十三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09年3月1日前存入公司临时帐

户。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达半数同意。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员工。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公司办公会议人员,决定有关人员的报酬事项;

3、由于目前公司规模的局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由经理办公会议组成人员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事项作出的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罚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经理办公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经理办公会议人员的义务及限制

第二十二条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非经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向外泄露公司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

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经理办公会议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经理办公会议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应遵守本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物。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凡从事上述经营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公司员工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实际需要招聘职工,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警告、降职、降薪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的处分或辞退,也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增聘或辞退员工。

第二十九条公司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须由经理提案,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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