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32~~32~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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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32~~32~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批复
贵单位《关于第六师五家渠市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请示》(师市发改〔2020〕9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师所报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现批复: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105团、106团、芳草湖农场及新湖农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由0.38元/立方米调整为0.34元/立方米。

共青团农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由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3元/立方米。

奇台农场和北塔山牧场水价由0.09元/立方米调整为0.118元/立方米。

军户农场、六运湖农场、土墩子农场及红旗农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即分别按照0.275元/立方米、0.152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

地下水价格按所在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

二、其他用水价格
(一)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水费。

(二)水力发电用水价格。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的12%确定,水费按照电站实际售电量计收。

水利工程供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和商业等用水价格另行制定。

三、实施分档水价
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

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上述水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特此批复。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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