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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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供水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

自来水供水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

自来水供水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关于自来水供水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用水双方权益,结合饮水工程实际,制定《自来水供水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

一、运营服务及管理方案(一)项目整体运营模式:1、实行企业化运行管理模式,建立一套工资薪酬分配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供水,自行承担各种税费。

2、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预案。

根据饮水安全项目管理需要,制定《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报告制度》《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提水站操作规程》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摸清底子,对供水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摸清用水户情况,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供水正常进行和费用收取,保证供水用水双方权益。

4、严格财务管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按时上缴税款等各项费用,按月做账。

积极配合财税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供水收费标准:按协议水价收取水费。

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接受上级部门和用户监督。

(三)人员聘用管理:根据抄表、收费、维修、抽水工作需要,自行聘请、解聘供水管理人员,根据各岗位重要性制定聘用人员薪酬。

(四)加强供水项目日常管理:1、加强巡查,减少供水损失。

每3日对所供水片区全面巡查一次,减少跑冒滴漏;制止人为损坏供水管网和供水设备设施行为,杜绝无表用水行为。

2、实施分片区抄表维涵养护,每一个片区或1000户安排1人,承当抄表、巡查,对需要维修的用户管和水表及时调换维修,对问题较大的及时组织抢修,包管正常供水。

3、按月抄表,按月收费,及时回拢资金。

每个月30日前完成供水片区抄表任务,抄表的次月完成水费收缴。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Word 文档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Word 文档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河道治理等工程以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水利部及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在农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取水的;(三)其他零星少量取水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依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在本办法附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第七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量计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量水设备。

无量水设备的,可以按取水设施的量大取水量计收。

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云水建管((2000)5号文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云水建管((2000)5号文

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云水建管〔2000〕5号各地州市计委、水利水电局、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水建〔1998〕15号)文件通知精神,我省编拟了《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中型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除险工程)。

二、报省审批新立项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正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的,应按本标准编报投资概(估)算;已上报待审批的,审批时进行调整。

三、在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四、本标准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对施工招投标仅作为指导性标准。

五、执行本标准时,应注意与过去的有关文件衔接,其他文件与本标准规定有矛盾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六、小(一)型及其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由地州市县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云南省水利水电厅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水利水电厅二○○○年一月十八日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构成第三章直接工程费第四章间接费第五章计划利润、税金第六章设备费第七章其它费用第八章临时工程费交通工具购置费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第九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附表1 总概(估)算表(表例)附表2 工程单价表(表例)第一章总则一、《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定。

二、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6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188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16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一)及1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予以废止。

二、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后,已决定停止执行的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三),现予以明令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附件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停止执行现予以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1规章名称: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25号发布时间:198707312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8〕44号发布时间:198804013规章名称: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云政发〔1988〕52号发布时间:198804074规章名称: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3号发布时间:198901195规章名称: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87号发布时间:198905246规章名称:云南省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89〕158号发布时间:198907277规章名称:云南省集资办电实施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32号发布时间:198908018规章名称: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76号发布时间:199004189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193号发布时间:1990101110规章名称:云南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102号发布时间:1991060611规章名称: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155号发布时间:1991090312规章名称: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83号发布时间:1992090513规章名称:云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239号发布时间:1992112314规章名称: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时间:1997122515规章名称: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时间:1997122516规章名称: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时间:19980916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1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决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80号发布时间:198710202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22号发布时间:198902093文件名称:云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91号发布时间:199005024文件名称:关于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1〕223号发布时间:199109195文件名称:云南省“八五”期间增加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投入的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4号发布时间:199201266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3〕30号发布时间:199303107文件名称:云南省酒类、酒精生产及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51号发布时间:199608158文件名称:云南省甲醇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6〕224号发布时间:199610249文件名称: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205号发布时间:1996111910文件名称: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7〕73号发布时间:1997051411文件名称: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87号发布时间:1997060312文件名称: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49号发布时间:1998032013文件名称: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118号发布时间:1998070214文件名称: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155号发布时间:1998081115文件名称: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8〕180号发布时间:1998090716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4号发布时间:1999010817文件名称: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1〕85号发布时间:2001061618文件名称: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1〕132号发布时间:20010924附件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停止执行现予以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1规章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8号发布时间:198902162规章名称:云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95号发布时间:199005063规章名称: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5号发布时间:199101174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3〕5号发布时间:19930104——结束——。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云水农〔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云管〔2022〕130)等文件要求,省水利厅重新修订了《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取得管理实效。

原《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水农〔2020〕2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水利厅2023年7月11日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水平,保障泵站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充分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泵站技术管理规程》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等要求,结合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单站设计流量≥10m3/s或装机功率≥1MW以上,且落实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排泵站。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构建科学高效的泵站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泵站建设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泵站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好、工程安全、运行节能、调度科学、站区优美、管理高效”的现代化泵站。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红政办发〔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1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积极推进我州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受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和复杂地形地貌的影响,我州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水利工程管养困难,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

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对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一、执法依据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9项)第一项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3、执法岗位职数:2人第二项省管河道采砂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宣威市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宣威市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宣威市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十二五”规划报告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正按照全面科学发展的要求,着力构建50平方公里和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云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价[2010年]130号文的通知要求,按照通知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及经济发展情况,在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的水价改革的基础上,编制适合宣威市水价改革发展和科学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全市水价改革“十二五”规划,全面指导我市未来五年的水价改革发展方向。

一、我市水资源及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情况宣威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与水质性缺水同时并存,属于典型的缺水地区。

境内天然河川径流24亿m3,其中地表径流12.42亿m3,地下径流11.58亿m3;入境客水5.69亿m3,出境径流3.87亿m3;入境客水大于出境径流,全市水资源总量25.82亿m3。

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1900 m3,低于全国,全省和曲靖市的平均水平,而且,水资源的开发难度大,可利用率低。

从五十年代开始,历届宣威县(市)委、政府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十分重视,经过半个多世纪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市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

到目前为止,我市已建成中型水库4座,小(一)型水库12座,小(二)型水库47座,塘坝229座,蓄水总库容1.37亿m3,而兴利库容仅0.99亿m3,由于大多数工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工程病险严重,蓄水只能控制在7200万m3左右。

水资源利用率低,节水意识不强加剧了我市的水资源紧缺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水务局灌区管理中心管理的偏桥、东屯、新屯、羊过水和花椒5座水库,共有兴利库容5715万m3。

由于新屯、东屯两水库淹没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实际可供水4235万m3,其中,偏桥1900万m3、羊过水1800万m3新屯450万m3、东屯260万m3、花椒225万m3。

云水规计[2005]116号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

云水规计[2005]116号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

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云南省水利厅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水规计[2005]116号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洲市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水务)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在国家尚未颁布适用于中型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前,请按本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主题词:水利概估算标准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05年12月27日印发打印:赵洁校对:靳翠才-1-目录1总则 (1)Ⅱ初步设计概算 (2)第一篇总论 (2)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2)第一节工程分类及工程概算组成 (2)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2)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3)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3)第二节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4)第三章工程部分项目组成 (5)第二篇工程部分 (7)第四章项目划分 (7)第一节简述 (7)第二节项目划分 (8)第五章费用构成 (26)第一节概述 (26)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27)第三节设备费 (30)第四节独立费用 (30)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32)第六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33)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33)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35)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39)第四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44)第五节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静态总投资、总投资 (46)第七章概算表格……………………………………………见“空白表”Ⅲ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47)1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昆政复[1992]5号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昆政复[1992]5号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正文:----------------------------------------------------------------------------------------------------------------------------------------------------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1992年2月19日昆政复〔1992〕5号)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要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和云政发(1991)5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凡水利工程都应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二条县以下国家或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遵照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由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一)农业用水取滇池水灌溉农田,每亩每年交纳水费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农田,粮食作物每亩每年交纳水费6-10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药材等)每亩每年交纳水费不少于10元。

(二)渔业养殖用水由滇池提供渔塘用水的按方收费,每立方米收费2-4分;滇池网箱养鱼,按每平方米网箱面积每年收费1角。

(三)工业用水(含滇池、阳宗海、龙潭水)滇耗水每立方米收费6分;循环水(指用水后返加原来水体,且水质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每立方米收费1分,在海口以下螳螂川取水的按滇池消耗水计收水费。

(四)城市用水取松花坝水库的每立方米收费7分,取滇池及其他水源水每立方米收费3分。

(五)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按水电站集电电价的8%计收。

第四条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水费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征收;使用阳宗海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水费由所在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征收。

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经营者和受益区代表或群众共同商定。

第五条供水价格商定之后各地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公开。

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供水价格分类及水价制度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非农业用水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活、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基本水价制定原则,按水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须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到当地农民的可接受能力,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对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灌区统一核定。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十条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经营者和受益区代表或群众共同商定,并报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须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商定幅度调价。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279号)和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地方电力(1万KW及以上电站,110KV及以上线路及输配变电工程)、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云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水利水电(力)局受省水利厅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护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可靠、高效有序进行。

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包括四个方面: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保护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

首先,在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方面,《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同时,还规定了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完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和保管等。

其次,在档案的管理方面,《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水利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求和步骤。

其中,要求各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编制并实施档案分类、编制标准和目录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具体工作步骤,确保水利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最后,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提出了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要求各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水利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水利工程档案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同时,还要求各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过程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从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保护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确保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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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水费的原则
全省不实行统一水价,各类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由各地、州、市、县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备案。对各类用水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等于农业供水成本;经济作物水费标准应略高于农业供水成本。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117(颁布时间)
19910101(实施时间)
云政发[1991]5号(文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定水费标准工作的领导。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水费标准的核定、计收、使用和宣传教育工作。工程管理单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
2、非农业水费。非农业水费标准按等于非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余核定。年盈余的计算,工业水费按供水投资的4-6%,城市生活水费按供水投资的2-3%确定。
各地核定水费标准时,要考虑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但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定的水费标准低于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额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2、提水灌溉:实行按供水量收费。根据不同水源的供水成本和提水费用,由各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二)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水费标准,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水生种植、养殖和经济果木用水的,其水费标准,可参照经济作物用水按供水量计收的标准执行。
(三)工业水费收费标准,消耗水每立方米收4分到8分,循环水(指用后返回水库内,且水质符合标准的水)每立方米收4厘到8厘。
(一)委托乡(镇)水管站和村公所代收水费或代办征收粮食手续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实收金额的3%,或每公斤粮食交2分手续费;委托粮管所代收的粮食,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每公斤粮食付给2分到3分的代收手续费。
(二)所收水费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维修的补助粮和开展水利综合经营等的需要留用20-50%。其余的水费粮,原则上由粮食、水利部门参照当地当时的粮食议购价确定价格,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售给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可作当地议销粮源。需由粮管所代储的粮食,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商请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后可代储,并按规定付给保管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粮食损耗。
(一)县管水利工程,分别向县(市)、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门上交70%、20%和10%。
(二)地州市管的水利工程,分别向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门上交80%和20%。
上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级次和隶属归口的财会制度管理,主要用于国家管理和水利工程的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经费项目的补助支出,不得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的,就由哪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收交水费。上级水利、物价部门可对其收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水费征收现金的,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计收,也可委托乡(镇)水管站、村公所代收;征收稻谷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各乡(镇)水管站和村公所按农户实际用水量或灌溉面积,将应缴纳的水费粮数量填发水利粮通知单到农户,并造册抄送粮管所代收。以粮食定标准计收现金的,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按当地当时粮食议购价折算征收现金的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征收现金。
第四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该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 消费标准
第五条 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
(一)确定合理的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2.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计算;提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4.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5%计算。年供水量按多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计算。对配套不全的工程,计算工程总投资时,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资。计算农业和非农业供水成本时除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的计算办法相同外,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中,农业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非农业供水则要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一律纳入抵支收入科目核算,视为预算内收入,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瞀调节基金。免交的部分要如实计算,全部转作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水费只能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支出。结余水费可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水费。
(四)城市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收3分到6分。
(五)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的2倍计收。如系梯级水电站,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以下各级均按第一级标准的一半计收。引用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水发电的水费及小水电(即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费可按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水管单位与发电部门商定。无论水库或湖泊,因汛期泄洪利用弃水发电的水量、水费可以免收。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三)按供水量收费的计量点,蓄水和引水工程从渠首计算,提水工程从水池出口计算。
第九条 工业城镇生活、乡(镇)企业和水力发电等非农业水费,由水利工程 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交费合同。供水单位保证按合同供水,用水单位按合同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条 一切用水单位和用水户都应按期交清水费。无故拖延或拒付水费的,自通知交费之日起,10日内不交纳者,每超1日加收3‰的滞纳罚金。经多次催交仍拒绝交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努力节约开支。各级水利主管和财政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负责审批、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非农业供水的水费收入,扣除供水成本后,其盈余部分的一半,留给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按60%、20%、15%和5%的比例,分别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余一半按下列比例上交:
第六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农业水费中,粮食作物原则上应征收粮食,也可以粮食定标准,按当地当时粮食议购价确定折算标准,征收现金。
1、自流灌溉:按水方收费,粮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粮食(种什么收什么)2到3公斤或1.5元到2.5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甘蔗等)用水,生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积收费,粮食作物每亩水稻每年收稻谷10公斤到15公斤;每亩包谷每年收包谷4公斤到8公斤;每亩经济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防洪、排涝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等工程,应向受益单位和受益农户收取保护费。其标准,由各地州市水利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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