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洛克的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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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洛克的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作者:蔺盈仪

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6期

【摘要】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三章中提到“战争状态是一种毁灭和敌对的状态”,敌对是指只要有人对我的生命有所企图,对我的生命造成威胁,就会使我和他处于战争状态;毁灭是指基于对于那些威胁我生命的人,我就可以毁灭那些试图毁灭我的人。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相互竞争的、相互残杀的,他们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状态,只要有人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就会使他们处于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中,不存在一个能使人畏惧的共同权利,即没有可以想起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也不存在能约束人的理性法则,因此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只有杀死他才能保全自己。以窃贼为例,只要窃贼强力把自己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不管他对自己的生命有没有企图,也不管它基于什么样的借口,自己都可以认为他会伤害我的生命,自己就可以杀死他。窃贼控制了自己,就使自己和他处于敌对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自己就可以合法的杀死他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且窃贼控制了自己,无法由其他的法律对其干预,“这样自己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没有可以共同的裁判者来救助自己。洛克认为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异曲同工之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霍布斯的观点中,“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因为没有共同的尊长和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总是处在人与人的交战状态中。霍布斯认为,造成争斗的原因主要是三个,“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即人们为了“求利益,求安全,求名誉”而相互侵犯,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力起慑服作用的情况下,人们便处于混乱无序、相互攻击的战争状态之中。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基于自己的决定选择合适的办法,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进行处理,无需别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首先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力”。这种平等状态是指“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是机会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是每个人享有同样多的权力,都处于同一层面,没有隶书或受制关系;机会的平等是享有同样的有利条件。其次,“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们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这并不是没有约束的,他在行使自由的前提下必须遵守自然法;而且在行使自由时不能侵犯别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同样多的权力,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任何权利去毁灭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同时,在自然发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对于违反自然法的人我们并“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利,按照感情冲动或放荡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只能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对他进行惩处,起到禁止和纠正的作用。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时,就是对在自然法规定下的全人类进行了侵犯,人人基于他们的权利,在必要时就可以毁灭那些对他们有害的东西。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别人的侵害时,他不仅有处罚权,还有损害赔偿权;对于处罚权来说,人人都可以享有这种权利;而对于损害赔偿权,只有受害人才享有,也只有他自己可以才有权提出或放弃这项权利,其他人都没有这项权利。“对于一个杀人犯来说,人人都有杀死他的权力,这样既补偿了他所造成的无法补偿的行为,又保障了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根据他杀死了别人,我们可以看出他丧失了理性,违反了自然法,对全人类造成了威胁,这样人人就有毁灭他的权利。洛克认为所有的人都处在自然状态中,即使是两个人处在荒芜不毛的岛屿上两人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有明显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相同”。下面就看一下其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区别,这样也就回答了为什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

第一,两种状态的本质特征不同。战争状态是人与人间的战争,人们为了自己的安全、利益等,在没有可以诉诸于共同的力下,人们便处在相互攻击的战争状态中。而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有序的和谐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仅自由,而且平等和和谐;每个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享有同样多的权力。

第二,两种状态的受到的约束不同。在战争状态中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人们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当出现威胁自己生命的情况时,他们也无法去向他人诉诸求救,也不存在共同的裁判者,自己只能通过杀死他的方式来保全自己。而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这种自由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其是受到自然法的约束的,人人都有处置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不能毁灭别人的财产和人身。

第三,两种状态对他人的权力不同。在战争状态中,如果他人对对自己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自己可以基于感情的冲动就可以杀死他人。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对于违反自然法的人,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能基于自己的感情冲动和放荡不羁的意志去杀死他人,必须基于理性去判断这个人对全人类造成侵害的程度去处罚他。

第四,两种状态保护层面不同。战争状态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就可以毁灭别人来保全自己。而自然状态是保护人们的自由,使人们能够在自然法范围内基于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若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自由,基于理性就可以对其进行惩处。

总之,洛克的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截然不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不存在任何的自然法和理性去指导人们的行为,人与人之间是残酷的,敌对的和毁灭的斗争;洛克的“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是明显的两个极端,自然状态受到自然法和理性的约束,人与人

之间平等、自由、和谐的相处,人们之间互爱互助。若有人违反自然法,人人都有权依自然法对其进行处罚,使其改正。

参考文献

[1]禄德安.《霍布斯与洛克:两种自然状态与两种政治哲学》.载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28.

[2]邓振军.《历史的悖论——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9-20.

[3]房乐宪,孙雪峰.《洛克的“自然状态”与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载于《国际论坛》,2008-07-15.

[4]何永军.《论洛克的私力救济思想》.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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