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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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
及其世界影响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1](P110)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1](P110)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二、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发展
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上述两件事使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
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给予贵族权利,限制王权;其目的是保卫贵族利益,结束约翰滥用权力的局面。大宪章虽然是为了保卫贵族的利益,诞生大宪章的内容既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消极权利,也包括了人民应该享有的积极权利。
在消极权利上,大宪章着重限制王权,要求给予教会、贵族和骑士各种权利,特别是给予他们政治权利。由于英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政教矛盾特别尖锐。因此大宪章首先争取教会的自由权利。大宪章明确宣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大宪章第63条规定:“我们的意志是坚定地使英国教会拥有自由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一个划时代的宣言,他改变了英国的政治。在此之前政教纷争:教会试图控制国政,而国王则要管辖教会。这种斗争使英国政局极其混乱。大宪章订立后,教会的地位不再受国王的干预。这对于削弱王权是有积极作用的。
大宪章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自由权。大宪章第13条规定,伦敦应“享有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乡镇和港口也应有自由。”
大宪章的突出之点是要求司法自由。大宪章第34条规定:“自由人享有司法权。”大宪章第40条和第45条又进一步宣布,“我们不会把权利和正义出卖给任何人”,强调自由人“享有同等审判权”,要求“公平听证”,成立独立和无偏见的法庭。
大宪章要求人身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非经法庭的佥审判和法律定罪,国王不得逮捕、关押和剥夺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用任何方式迫害自由人。[2](P55)
大宪章在要求倾听人民的呼声时,谈到了代议制政府问题。大宪章第12条规定,非经“大会议”同意,禁止国王向人民强加税收。
大宪章在强调人民的消极权利时,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人民的积极权利。例如大宪章要求国王不能侵犯贵族和骑士的封建利益。大宪章第16条规定:“国王不能强迫占有骑士采邑或其他自由保存地之人服额外之役。”大宪章第15条禁止额外征税。[2](P56)
在人的积极权利上,大宪章谈得最多的是保卫个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可见英国教会、贵族和人民对财产权的重视。英国贵族认为,财产权的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例如大宪章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拿走任何自由人的马和车。”这一条规定是禁止国王任意强征人民的车马,夺走人民的生活工具。
大宪章第31条规定:“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则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大宪章第52条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如果被剥夺了,被剥夺者有权立即恢复这些权利。”[2](P56)
除了财产权以外,大宪章强调的最多的是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在大宪章中,至少有10条表达了要保护人民的家庭成员、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英国贵族们之所以如此强调要保护他们的家庭、妇女和儿童,是因为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有权控制诸侯、贵族和骑士的家庭中的妇女的婚姻和家务等事情,从而干涉了诸侯、贵族和骑士的自由。为了结束国王约翰的这些权利,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些问题。
大宪章第8条规定:“在她没有丈夫时,不能扣押这个寡妇的财物而迫使她再婚。”大宪章第11条规定:“如果任何人死后须要偿还欠债,其妻子将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