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民办托儿所审批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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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民办托儿所审批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托儿所,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0—3岁婴幼儿,对其进行教养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托儿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养方针,依法办所,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养质量。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办民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六条民办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要有不少于8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二)符合当地乡镇(街道)托儿所布点规划的要求。
(三)所舍具备托儿所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9-2016》中的相关条款)。
(四)有与办所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养设施设备。
1.应配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床、桌、椅、喂餐桌、便椅、盥洗设备。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用具要坚固、平坦、圆角,易于洗刷消毒,保证安全和卫生。
2.要有足够的为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所必需的安全、卫生的玩具、教具和发展各种动作的运动器械。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械没有安全隐患。
3.有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养和学习研究需要的办公环境,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养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200册以上,婴幼教专业杂志达3种以上,有丰富的音像资料;婴幼儿图书生均6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4.按照《浙江省托幼园(所)保健管理办法》配备保健室和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班级的卫生保健和消毒设备安全、卫生、齐备。
(五)配备所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
1.民办托儿所所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所)长上岗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
龄在50周岁以下。
2.民办托儿所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婴幼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托儿所的教养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教养人员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每班至少2人、保育员每班至少1人,有专(兼)职保健员。专职教师应具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婴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教养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年龄不超过50周岁。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第七条民办托儿所每班婴幼儿数为:托小班(1至1周岁半)5—10人,托中班(1周岁至2周岁)10人,托大班(2至3周岁)15人,混合班15人。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先取得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的同意。
第九条民办托儿所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所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托儿所名称与地址、教养目标、办所规模、办所形式、办所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三)所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所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不少于五年);属捐赠性质的所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五)合作办所的须提供合作办所意向书。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所思想、办所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符合法规的拟办托儿所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托儿所名称、地址、办所宗旨、规模、形式等;托儿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托儿所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托儿所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七)拟任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
(八)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九)托儿所设施设备清单。
(十)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县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所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县教育局根据民办托儿所设置条件,对办所场地进行实地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