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民办托儿所审批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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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民办托儿所审批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托儿所,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0—3岁婴幼儿,对其进行教养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托儿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养方针,依法办所,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养质量。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办民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六条民办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要有不少于8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二)符合当地乡镇(街道)托儿所布点规划的要求。

(三)所舍具备托儿所设置的基本条件。

(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9-2016》中的相关条款)。

(四)有与办所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养设施设备。

1.应配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合婴幼儿年龄的床、桌、椅、喂餐桌、便椅、盥洗设备。

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用具要坚固、平坦、圆角,易于洗刷消毒,保证安全和卫生。

2.要有足够的为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所必需的安全、卫生的玩具、教具和发展各种动作的运动器械。

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械没有安全隐患。

3.有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养和学习研究需要的办公环境,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

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养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200册以上,婴幼教专业杂志达3种以上,有丰富的音像资料;婴幼儿图书生均6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4.按照《浙江省托幼园(所)保健管理办法》配备保健室和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

班级的卫生保健和消毒设备安全、卫生、齐备。

(五)配备所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

1.民办托儿所所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所)长上岗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
龄在50周岁以下。

2.民办托儿所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婴幼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托儿所的教养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教养人员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每班至少2人、保育员每班至少1人,有专(兼)职保健员。

专职教师应具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婴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教养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年龄不超过50周岁。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第七条民办托儿所每班婴幼儿数为:托小班(1至1周岁半)5—10人,托中班(1周岁至2周岁)10人,托大班(2至3周岁)15人,混合班15人。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先取得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的同意。

第九条民办托儿所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所申请报告。

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托儿所名称与地址、教养目标、办所规模、办所形式、办所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三)所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所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所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不少于五年);属捐赠性质的所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五)合作办所的须提供合作办所意向书。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所思想、办所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符合法规的拟办托儿所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托儿所名称、地址、办所宗旨、规模、形式等;托儿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托儿所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托儿所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七)拟任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

(八)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九)托儿所设施设备清单。

(十)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县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所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

县教育局根据民办托儿所设置条件,对办所场地进行实地察看。

(三)决定。

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同意办所,由县教育局发给《安吉县托儿所开办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获得批准前不得擅自招生。

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四)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托儿所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办托儿所在取得《安吉县托儿所开办许可证》以后,根据办园性质,到县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民办托儿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婴幼儿教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有婴幼儿参加的展示活动。

民办托儿所不得将本所担负的教养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所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婴幼儿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托儿所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养管理制度,不得超年龄招生。

每学期在册婴幼儿名单须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托儿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教育局备案的内容一致。

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养、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十六条民办托儿所应当严格按照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报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

费用按月收取,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票据或不开票据。

婴幼儿因特殊原因(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托的,其费用不超过15日的按半月结算,予以清退。

民办托儿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养活动和改善办所条件。

婴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并每月公布账目,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托儿所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公开。

第十八条民办托儿所应当接受教育局的年检评估。

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民办托儿所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托儿所,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教育局办理停办手续。

变更举办者,应报教育局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所名、地址,应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变更办所地址,需要对其办所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未经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托儿所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所名、地址。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民办托儿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局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所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教养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托儿所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托儿所园,由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所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办所许可证,擅自招收婴幼儿的;
(二)所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养内容或方法违背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拒不参加年检的。

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托儿所,由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托儿所的;
(二)擅自改变托儿所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养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所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所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所、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所经费的;
(八)教养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养要求,教养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托儿所或个人,由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婴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所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托儿所所舍、设备的;
(五)干扰托儿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托儿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托儿所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托儿所,由教育局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所条件的,责令期限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所,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安吉县民办托幼机构开办备案审批表》
安吉县民办托幼机构开办备案
审批表
托幼机构名称
主办单位(主办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一、概况
二、园舍设备
三、经费
四、职工配置情况
五、举办者
(一)个人举办者(单位举办者不需填写)
(二)单位举办者(个人举办者不需填)
六、法定代表人
七、拟聘负责人
八、审核
填表说明
一、本表须用钢笔正楷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填写数字请用阿拉伯数字,用“√”表示肯定;用“×”表示否定。

三、此表一至七部分由举办者填写,第八部分由各相关机构填写。

四、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审批部门存档,一份乡镇街道局存档,一份在其教育服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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