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
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幼儿园逐渐崛起并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随意涉足幼儿园行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办法进行探讨和制定,从而有效保障幼儿园中的孩子和家长的利益。
范围本文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等地的民办幼儿园。
内容基本管理原则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遵守。
2.学前教育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幼儿园中的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3.坚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保密管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幼儿园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营业。
具体管理细则1.场地设施和环境卫生每家民办幼儿园必须有一个卫生清洁明亮的活动区,幼儿园的教室、卫生间、饮水间等一定要干净卫生,同时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
2.招生管理对外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发布虚假信息。
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家长提供真实的信息。
招生后,必须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入园计划,包括孩子的健康情况、交通方式等。
3.教师资格和教学管理所有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注重课程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针对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进行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4.费用管理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必须透明公开,明示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时间等细节,同时保障学生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收取费用。
监管措施1.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处罚。
2.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包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身份、教学设施和环境等。
3.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关医务人员,提高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创办和管理的幼儿园。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营运,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和家园合作管理制度。
一、招生管理制度招生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平和透明,民办幼儿园需遵守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明确招生对象和招生标准,确保招生对象是年满三岁的幼儿,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其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另外,幼儿园应公开招生信息,如招生简章、报名表格等,确保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
最后,幼儿园应公开招生结果,并及时向录取幼儿的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幼儿园师资力量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幼儿园需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教师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方法、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此外,幼儿园应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幼儿园需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结合幼儿的兴趣和特点,设计符合幼儿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和活动。
此外,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园需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学生保险等,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作,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以确保幼儿园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行。
二、组织架构1. 董事会:负责对幼儿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提供支持;2. 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和规定;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招生政策1. 幼儿园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2. 招生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面试和入学测试;3. 优先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教师管理1. 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经验;2. 教师须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水平;3.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4. 教师应关注幼儿的身心发展,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
五、教学计划1. 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2. 教学计划要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和发展阶段特点;3. 教学计划要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4. 幼儿园应确保教学计划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六、学生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记录幼儿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2. 学生应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3. 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七、安全管理1.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2. 幼儿园应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3.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监控,确保幼儿的安全出行。
八、经费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2. 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公布经费使用情况;3. 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经费审核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使用。
九、督察与评估1.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内部督察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2. 幼儿园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察和评估;3. 幼儿园应积极响应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方面的评估和建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和教育孩子们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入园管理制度1.幼儿入园接待(1)幼儿入园手续办理:家长前来办理入园手续时,需提供幼儿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在校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填写。
(2)幼儿生活习惯培养:幼儿入园后,校方应加强对幼儿生活习惯的培养,掌握幼儿的饮食习惯、上厕所等基本自理能力。
2.园务管理(1)家长委员会成立:幼儿园将选举家长代表,组建家长委员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事务的监督与参与。
(2)教职工管理:制定教职工入职、任职、晋升、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保证教职工享受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3.安全管理(1)门禁制度:幼儿园设置门禁系统,严格控制出入园人员,保障幼儿园的安全。
(2)食品卫生:幼儿园食堂应制定合理的餐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教育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1)课程设置: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保幼儿园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教师培训: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行为规范(1)幼儿行为管理:建立幼儿行为规范,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教职工行为管理:幼儿园应对教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以身作则,做好榜样。
3.家校合作(1)家长参与教育:幼儿园应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开展家长教育讲座、家长工作坊等活动。
(2)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家园沟通平台,及时与家长沟通幼儿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四、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管理(1)收费标准:明确幼儿园各项收费标准并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收费明细:制定详细的收费明细表,确保收费事项清晰透明。
2.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计划:幼儿园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家长和相关部门公示。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办园资质。
第四条(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资料。
2.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3.审核合格后,颁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备案登记)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设置幼儿园教育课程,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条(师资要求)民办幼儿园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教师,严格遵守教师管理规定。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八条(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保障家长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所有,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设立与审批4.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5.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必要的办学设施;(2)有合格的教师队伍;(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计划;(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管理与监督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8.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四、资金保障与优惠政策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办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1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
五、法律责任1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引言:幼儿教育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环节,民办幼儿园作为我国幼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资源和灵活的管理模式,为广大家庭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促进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化发展,确保幼儿教育质量,本文将对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支撑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将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管理职责,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1. 幼儿园立项审批:民办幼儿园在开展经营之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办园的地点、规模和经营范围等信息,确保幼儿园的合法经营。
2. 幼儿园管理要求:明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教育目标、师资要求、课程计划等管理要求,促进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
3. 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要求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防火、防盗、防感染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招生与入园管理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将着重规范幼儿园的招生与入园管理,保证招生公平、透明和合理。
1. 招生范围: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将明确规定,要求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园情况和师资资源,合理确定招生对象和招生名额。
2. 招生程序:民办幼儿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程序,包括公示、报名、面试、录取等环节,确保招生公平和公正。
3. 入园管理:民办幼儿园将对入园幼儿的注册、接送和相关手续进行规范,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建立良好的幼儿园与家长的沟通渠道,密切关注幼儿的入园适应情况。
三、师资与教育质量管理2024年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将加强对师资和教育质量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幼儿园的教育水平。
1. 师资要求:要求民办幼儿园拥有合格的教师团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对教师的资质和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估。
2. 师德与业务培训: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专业素养,培养幼儿园优秀教师。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优化教育环境,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办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幼儿家长。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模式为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全园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园理念,致力于为每个幼儿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五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贯穿“生活中学、活动中学、游戏中学”的理念,注重幼儿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幼儿园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幼儿园管理第七条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以人为本,关爱每个孩子”,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这一宗旨,做到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
第八条幼儿园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对全园的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幼儿园园长在开学前必须制定幼儿园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入园管理、幼儿出园管理、幼儿园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教师队伍,教师必须具有相关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定期的培训。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三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对园内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幼儿入园管理第十四条家长携带幼儿前来幼儿园报名时,需要提供幼儿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等。
第十五条幼儿入园前必须接受园方的入园测试,以确定幼儿的入园适应性。
第十六条家长需签署入园协议书,明确幼儿的入园相关事宜,包括费用支付、家长配合等。
第十七条幼儿入园后,需要提供健康证明,确保幼儿的健康状况符合入园条件。
第十八条幼儿入园后,家长需按时接送幼儿,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幼儿园,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章幼儿园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范本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保障幼儿的权益。
第三条幼儿园的校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幼儿园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幼儿园要注重协调家长与学校的关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五条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尊重幼儿的意愿,不强求。
第二章幼儿入园管理第六条家长申请入园,须提供幼儿入园资料,并通过面试考核。
第七条通过面试的幼儿,须缴纳入园押金,办理入园手续。
第八条未经学校同意,幼儿不得擅自离园。
第九条幼儿必须按照园方规定的时间入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幼儿入园后,家长需要配合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生活照顾和教育教学相结合,综合培养幼儿的各方面能力。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体育活动,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心理健康,做好情感交流和心理辅导。
第十五条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语言能力培养,提高幼儿的表达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幼儿园要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幼儿的安全。
第十七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幼儿园要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
第五章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幼儿园要保持幼儿园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要定期对器具、床上用品等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
第六章惩戒管理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幼儿进行适当的惩戒,但不得严厉惩罚。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要将惩戒措施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行为规范。
第七章家长教育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家长会议,与家长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民办幼儿园 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家园共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园全体师生家长,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幼儿园是幼儿学习成长的地方,所有的规定和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幼儿的成长。
第四条幼儿园要注重爱心教育,师生之间要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共同创造一个快乐、健康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五条幼儿园每天早上7:30正式开放,下午6:00关闭,所有幼儿必须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入园离园。
第六条家长在接送幼儿时,应按时到达,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情不能准时到达,请提前告知园方。
第七条幼儿在幼儿园期间,一律按时上党,不得迟到,迟到超过3次将被通知督促家长配合。
第八条幼儿园严禁携带危险品、玩具等物品进入校园,如有发现,园方将没收并通知家长。
第九条幼儿园实行分年龄段班级管理,每个班级人数不得超过25人,保证每个幼儿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第十条幼儿园规定每日课程表,幼儿和老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私自离开课堂。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要保证场地的安全,每周定期检查设施和器材,确保无隐患。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灾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品的新鲜、干净,不允许食物过期或腐烂。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要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每个幼儿都得到全面的发展。
第十五条幼儿园要注重教育质量,坚持以幼儿为中心,根据幼儿的个性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鼓励家长参与幼儿的教育过程,定期组织家长会,交流教育心得,共同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幼儿园要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受到处罚。
第十八条幼儿在幼儿园期间,要遵守园方规定,不得打闹、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教师的纪律要求更为严格,教师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幼儿园要及时反馈幼儿的学习、行为情况,及时了解并解决问题。
民办幼儿园教育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维护幼儿园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民办幼儿园,幼儿园管理者应当遵守并执行本规章。
第三条市教育局依据本规章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
第二章教育目标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孩子的基本技能、道德品质和创新能力,为其未来学习和生活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条幼儿园应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幼儿的教育目标,并向家长公布。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六条幼儿园应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游戏、音乐、手工等。
第七条幼儿园应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引导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
第八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课外活动,如家长参观日、亲子活动等,促进家长与幼儿园的互动。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教育计划、教育方案和教育评估。
第十条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保障师生安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规范日常管理和教学秩序。
第五章家长参与第十二条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建立家园联系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三条家长应配合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关心幼儿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教育局将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合市教育局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市教育局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或吊销办学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规章不符的,以本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市教育局所有。
以上为《民办幼儿园教育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严格遵守,并共同努力,为幼儿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私立幼儿园规章制度
私立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幼儿、家长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幼儿园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章制度,经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四条幼儿园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和幼儿园之间的桥梁,负责协调沟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幼儿园设立幼教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岗位,明确各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幼儿园建立保险制度,确保幼儿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幼儿园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幼儿园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幼儿进出园安全。
第九条幼儿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幼儿饮食卫生。
第十条幼儿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灾害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幼儿健康情况。
第十二条幼儿园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区整洁。
第十三条幼儿园购买适宜的幼儿玩具,确保幼儿游戏安全。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幼儿园建立教师评价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立研讨会制度,促进教师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七条幼儿园定期组织家长会,促进家长和教师合作。
第十八条幼儿园建立课外活动制度,丰富幼儿学习生活。
第十九条幼儿园定期开展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水平。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幼儿园规定幼儿和家长在园内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争抢玩具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规定幼儿要尊重教师和保育员,不得恶语相向、拒绝服从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规定家长要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配合园方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规定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对违反规定的幼儿、家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对违反规定严重的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五条县级政府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规划应体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要求,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人口分布及密度、生源发展趋势等相适应,根据县域实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计服务半径,设定幼儿园数量。
民办幼儿园章程制度大全
民办幼儿园章程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权益,加强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民办幼儿园的性质和任务第二条民办幼儿园是民间力量兴办,依法设立,以提供幼儿教育为宗旨的教育机构。
其任务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下设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教师团队和行政管理团队,各班级设立班主任负责具体教学和管理。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办园计划、财务预算、教学计划等重要工作。
董事会成员由发起人和幼儿园代表共同组成,任期5年,连任制度。
第五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六条教师团队由拥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教师组成,负责教学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包括社会捐赠、学费收入等,财务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八条幼儿园应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保障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条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教学资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幼儿安全。
第七章、师德师风第十三条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健康向上的师德师风,做好榜样。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结语本文总述了民办幼儿园章程制度的各个方面,从总则、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教育教学、安全保障、师德师风等方面规范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旨在确保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幼儿教育服务,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民办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幼儿园物品管理1. 教具管理:幼儿园应建立教具管理制度,包括购置、维护和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购置教具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维护时要做好日常清洁和定期检修工作,保管时要分类摆放并记录借用情况。
2. 玩具管理:幼儿园玩具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同时,幼儿园要定期对玩具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孩子们玩具使用的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采购:幼儿园应选择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幼儿园要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2. 食品储存:幼儿园要建立食品储存制度,确保食品的保存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储存区域应干净整洁,并严格按照食品的要求分类存放。
3. 食品加工和安全:幼儿园应有专门的食品加工区域,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食品加工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保证食品制作的安全性。
四、安全设施管理1. 环境安全:幼儿园要定期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安全电器使用、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
同时,幼儿园要设置安全提示标识,提醒孩子们注意安全。
2. 应急设施:幼儿园要配备应急设施,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等。
相关应急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五、人员管理1. 教师培训: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2. 安全责任:幼儿园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3. 家长参与:幼儿园要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通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信息,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六、安全教育1. 日常教育:幼儿园要在日常教育中注重安全教育,向孩子们传授安全知识和规则,教导他们正确应对危险情况的方法。
2. 专项教育:幼儿园要定期组织专项的安全教育活动,包括消防演练、急救知识培训等,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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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
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表彰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