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信与法治的关系(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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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信与法治的关系
刘晓春1
时下,我国诚信问题突出,某些地方政府的诚信缺失,引发民众的漫漫上访路;开发商的诚信缺失,导致纠纷不断;甚至,由于被救助者诚信的缺失,使许多本欲施以援手者处于矛盾之中而驻足不前;地沟油、问题奶粉等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因诚信缺失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构建诚信社会的呼声亦日益强烈,人们对诚信的渴求也超出了以往任何时期。
诚信正拷问着中华民族的道德操守;诚信正影响着中国经济政治生态;诚信在现实生活中正从内在的个体道义要求转向外在的群体秩序要求。
在当前形势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如何构建诚信社会的讨论中,人们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诚信社会的建设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更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
然而,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只要通过立法就可以加以解决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正如孟子所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尽管立法是规范社会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确保法的实现。
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依法治国,实现法治。
但是,法治是要靠人去执行、去实施;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应予以什么样的惩处,都要靠人去裁定;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就含有执法者的职业道德问题、法治环境问题以及法律制度的信誉问题。
由此可见,诚信
1作者:刘晓春,花桥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济学学士。
是法治的精神基石,法治必须以诚信为基础,没有了诚信,法治会变得无所适从。
诚信和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一、法治是诚信建设的保障,社会诚信离不开法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他对解法治的注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
”也就是说,发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
法治社会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第5条。
当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就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最高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也意味着任何与此原则相违背的做法都将因违宪而失去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要求立法机关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于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制订了一系列的行为规则。
因此,在宪法中提出依法治国,实质上意味着国家是在向全社会做出将恪守法律的庄严承诺。
而对这一承诺的践行就意味着党和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最大诚信。
诚信建设要以法治为根本保障。
诚信缺失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根本之策。
重建诚信,需要重视道德建设,需要每个公民自觉行动,但我们不能期待着每个公民都能自发地形成诚信意识、诚信
态度,归根到底要靠法治来保障。
法治可以使人们最初的不自觉的守法行为逐步变成自觉的体现诚信的道德行为。
没有法治作为后盾,道德倡导就会变得苍白无力。
尤其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传统价值观念逐渐淡薄的今天,法治对于转型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讲良心、讲诚信的社会关系的重构,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形式下,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性。
当道德的约束在市场行为面前苍白无力、当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遭人鄙视的时候,要想在这个市场与社会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仅仅靠人的良心、人的自觉与自律是不够的。
无论是从美国在“安然”、“世通”事件后一系列立法行为来看,还是从中国政府部门对“银广夏”等造假案件责任人员的严肃追究来看。
事实证明,市场信用的重新确立离不开法治这个奠基石。
“安然”等一系列事件,在使市场信用遭受毁灭性打击的同时,也向人们提示了信用的真帝,即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信用、维护信用,必须将信用真正地从道义的范畴上升为法律的范畴,通过信用的法治化来提高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
二、诚信是法治的精神基础,诚信的要求贯彻于法治的始终。
正所谓"诚者,信也。
信者,专一不移也"。
诚信,讲的就是诚实和信用。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作为华夏民族最崇尚的品质,已传承数千年。
人类自有相互交往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诚实信用的行为准则。
由于原始社会恶劣的生存条件要求人们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与恶劣环境抗争,彼此的信任是存活的基础,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可能给整个氏族的生存带来危险,也因而会受到氏族成员的谴责和排斥。
因此,诚实信用成为最早的道德准则之一,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随着商品交换与日俱增,在民商事交往中出现了大量的因诚信问题引发的争议,于是,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诚信原则被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民商事交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人们的欲望结构被大大改变,各种违背诚信的丑恶现象日益
滋生和蔓延,单纯依靠法的原则性规定已远不能约束各种不威信行为,社会各领域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为何社会愈文明,失信的现象却愈严重呢?
现代社会急功近利,物欲横流,现代人虽利用科技创造了物质财富,但自己反被物质财富所奴役。
现代人每天营营役役,为的是赚多点钱,以提高生活水平和物质享受,但道德价值观念却开始失落。
在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和享乐思想的冲击下,现代人普遍认为见利忘义、投机取巧比中国传统美德如诚信、刻苦、勤奋更为重要,社会崇尚金钱、权力,以此作为衡量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
反观人类的精神世界、生命价值、崇高理想、道德情操则被逐渐遗忘。
目前,我国在饮水安全方面,有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方面,有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药品安全方面,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为相应的执法主体确保相关领域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这些不完善并不是产生各种诚信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执法者的部门履行职责中的不诚信所造成的。
实施法律最终的良性评价必须依赖人们的遵守,一个法律不管制定地多么完善,如果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遵守,将无法体现其价值。
正如"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之景不是单单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更重要的是依靠人们自身诚信思想的推动。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必定离不开法治作基础,没有法治,就谈不上社会进步和发展,而诚信则同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能解决对与错的问题,但不能解决信仰、效率、协作等社会所有问题。
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除了法律法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道德建设,这也是我们党提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原因。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制经济,同时又是诚信经济。
法律的贯彻和执行离不开诚信基础。
在一个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的杜
会里,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势必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违反他人利益、违背公众利益、损人利己而谋求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现象成风。
即使形式上有法律的存在,但在这种条件下的法治不可能是健全的,更不可能是高效的。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迅速,但诚信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加上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很多违背诚信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三、构建诚信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信用缺失”。
目前,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
可以说“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法律诚信的失范。
突出表现就是重审判、轻执行,使法律尊严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
国家强制力受到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剧了诚信危机。
诚信缺失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失信。
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
严格的惩罚和激励机制,可以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防范惩戒机制的有效运作,使失信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失信行为实际上是对法律规范的背离和藐视,社会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甚至刑事上的惩罚。
只有加强诚信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机制,这样才能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增加失信人的失信风险,用风险约束失信行为,使全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
诚信与法治是现实生活中一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诚信的严重缺失意味着道德的崩溃,社会必然产生对法治过度的需求,导致法治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
但是,法治的建立又必须以诚信为基础和灵
魂,法的目的、来源和执行都必须与诚信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才能使二者之间实现有效的渗透。
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是反映诚信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的诚信建设是体现法治的诚信建设,两者只有紧密结合,两手同时抓,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