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保反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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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保反欺诈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是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的“养命钱”,这笔钱怎么看管,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社保基金所面临的欺诈风险也越来越大。
一、“欺诈”涵义的认知与“社保欺诈”的定义
在对社保反欺诈问题进行研究前要对“欺诈”的概念有个理解,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从而对“社保欺诈”作出合理的定义,进而形成针对社保反欺诈的切实有效可行地措施。
1“. 欺诈”涵义的认知。首先,从汉语角度来看,普遍意义上“欺诈”就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其次,从历史沿革上看,有关“欺诈”的立法中国古代社会即有之。早在三国时期,魏律将其从秦汉贼律中分出,称之为“诈伪”。唐律中,将“诈伪”列为十二篇篇名之一,到明代,“诈伪”又被列入刑律篇,可见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被各朝代统治者所重视,并且将其作为需要专门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的行为之一。最后,从法律角度上看,《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欺诈”的解释是:“在民法上,欺诈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作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作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欺诈同样也可以用隐瞒真相或故意不作出其理应作出的陈述方式或者行为构成。”
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中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对“欺诈”一词不外乎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一是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诱使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 社保欺诈”的定义。我们的理解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的种类繁多,相当宽泛,包括合同欺诈、广告欺诈、证券欺诈、金融欺诈、保险欺诈等等。“社保欺诈”可以说是个新的领域,我们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在社会保障事业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真相或告知虚假情况,欺骗社保经办部门而做出的陈述或行为。”
二、社保经办过程中构成社保欺诈行为的探讨
社会保障事业本着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制定政策,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少数人通过伪造材料的手段扩大自身收益、单位为减轻自身负担虚构特殊工种工龄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个人冒领养老金等侵害全体参保者利益的行为,这些个人或单位故意欺瞒社保办事机构的行为,参照对欺诈的含义和法律上的理解可将其立意为“社保欺诈行为”。1.单位或个人“冒领养老金”经查实后不予退回的行为。
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原因和构成欺诈行为的情况大致有:
(1)“死亡不报、迟报”查实后不退回:指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终止或延迟申报,继续领取养老金,后经人举报后等原因发现又被社保相关机构证实的,在责令其退还后不予配合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社保养老金的冒领欺诈行为。(2)“判刑、劳教”查实后不退回:指被公安机关判处徒刑或劳教等监禁以后,未暂停支付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后经人举报后等原因发现又被社保相关机构证实的,在责令其退还后不予配合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社保养老金的冒领欺诈行为。
(3)“失踪”查实后不退回:指养老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以上的,未按规定暂时停发其养老待遇,后经人举报后等原因发现又被社保相关机构证实的,在责令其退还后不予配合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社保养老金的冒领欺诈行为。
(4)冒领查实后不退回的其他情况。再来看看北京社保诈骗第一案,北京从1992年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每月缴费都是登记在红色的保险手册上,到1996年建立电脑库。于某和律某1992年到1997年都是临时工,没有单位缴费,两人找人伪造了保险手册到西城社保中心进行了补缴,后于2007年3月和6月先后办理退休,在西城社保中心核算时发现这两人原本只能享受700余元养老金,而依靠这样的“补办”手续每月分别拿到了1610.35元和1482.47元的养老金。由此引发了我们对第二种情况的思考。
2“. 蓄意虚报或伪造材料申报”以诈取社保基金被查实的行为。(1)弄虚作假提前退休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包括伪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丧劳鉴定书、派出所证明等。例如,我们在社保经办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单位对特殊工种审批表“表三”进行虚构伪造职工特殊工种特龄的;有个人在办理丧劳提前退休时所提供的丧劳
鉴定书在系统里没有匹配信息、或与劳动鉴定部门联系发现其鉴定书是伪造的;更有出具伪造的派出所证明企图更改出生年月以提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些行为一经查实均应定为骗取养老金的欺诈行为。(2)伪造档案材料企图认定1992年底前工龄的行为。虽然在工龄审核时我们会审阅档案原件,而且对单位所提供资料也非常信任。但有的单位自管档案材料,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为某些目的伪造工龄材料,企图帮职工认定1992年底前工龄时蒙混过关的现象,这种情况一经查实也应定为社保欺诈行为。(3)其他虚报伪造诈取社保金,经查实的情况。
3.单位或个人故意欺瞒或欺骗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的行为。(1)欺瞒个人“养老待遇”,重复享受养老金的行为。指违反政策规定领取待遇,如外省退休回沪人员欺瞒其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的事实,在本市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行为。(2)其他“待遇支付”中可能遇到虚报情况,欺骗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相关待遇支付的行为。如工伤保险申报时,职工明明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单位却为其虚报时间地点认定工伤后,企图骗取享受工伤待遇等诸如此类情况。(3)其他情况。
三、产生社保欺诈行为的诱因分析
1.一些个人或单位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够,从非故意冒领养老金到被发现后由于种种原因不配合养老金追回,从而演变成冒领养老金查实后不退回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产生往往有非主观作为的原因产生。
2.一些个人或单位在掌握或熟知社保政策的情况下,有谋取非正当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材料,欺骗社保办事机构,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诸如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对社保政策的熟知度蓄意伪造档案认定工龄或伪造提前退休材料骗取养老待遇。
四、社保反欺诈举措的建议
对社保欺诈的定义,社保欺诈的行为方式和诱因做了剖析后,我们对如何进行社保反欺诈才能有更深入的研究,对社保反欺诈的措施才能更有合理性、针对性、建设性与可行性。因此对社保反欺诈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