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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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常設委員會、3個聯席委員會、1個特別委員會 ► 每個委員會各黨席次分配,約為該黨在眾院席次的比例 ► 議員分配至哪個委員會,由所屬政黨決定
黨團功能與法案通過
► 分配委員會 ► 分配議場發言機會與時間 ► 黨鞭的聯絡與溝通 ► 協助議員交換支持(logrolling),通過各自需要的法案 ► 總統的影響力
憲法修改
► 聯邦參眾兩院2/3同意,經3/4州議會同意或州修憲會議通
過 ► 2/3州請求,聯邦國會召開修憲會議通過,再經3/4州議會 或州修憲會議通過,惟此一途徑,從未使用 ► 美國憲法至今通過27條修憲案
憲法架構(三)
人權條款
►制憲時,多數認為人權條款屬於州權,沒有必要列在
憲法 ►憲法送各州批准之時,要求列入人權條款呼升高 ►1791增訂憲法第一至第十條修正案
美國建國歷程
► 獨立背景
印花稅爭議 大陸會議 獨立宣言
► 邦聯條款
脆弱、鬆散的制度設計 各州惡性競爭 歐洲國家利用美國弱點
新憲法制定
► 費城會議
Virginia Plan New Jersey Plan Great Compromise
► 二院制 ► 奴隸3/5解決方案
► 憲法通過
任命
► 大法官九人,總統提名,參院通過任命,終身職 ► 提名考慮專業、族裔、性別背景,以及與總統政策思想是否接近 ► 參院審查日趨嚴格,如果提名人能力、操守有瑕疵,往往不能通
過
司法審查
► 司法審查權並非憲法賦予,而是馬歇爾大法官在
1801年審理Marbury v. Madison案件時創下 ► Marbury v. Madison案情
候選人提名過程
►法律規定 ►黨團會議(Caucus) ►黨提名大會(convention) ►初選
開放型 封閉型
►競選經費 ►選舉策略
聯邦國會(一)
資格要件
►眾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美國公民七年以上 ►參議員:年滿三十歲,美國公民九年以上
議員人數
►眾議員:1911年限定為435名 ►參議員:美州2名,共100名
參院運作(一)
► 參議院
委員會
► 16常設委員會、4個特別委員會、4個聯席委員會
委員會分配
► 委員會席次反映各黨在參議院席次比例 ► 同州同黨參議員,不得服務於同一委員會
助理
► 專業與一般助理,人數約一千人
法案
► 委員會待審法案,二年約有三千件 ► 每年委員會送到院會通過法案,約有五百件
參院運作(二)
總統行政權力(一)
► 發佈行政命令(executive ► 締結行政協定
order)
效力等同條約,規避參院監督 總統締結行政協定多於條約
► 任命權
有權任命四千餘聯邦官員 聯邦部會首長與法官任命,須經參院同意
► 行政特權
總統行政權力(二)
► 軍事權
經州之同意或請求,總統得派兵至州維持治安 1973國會通過戰爭權力決議案(War Power Resolutions),限制總統出兵海外,重點包括:
1788九個州通過,憲法開始實施
憲法架構(一)
限制大眾民主
►總統選舉採選舉人團制 ►憲法修訂未採公民複決
聯邦主義
►聯邦與州在憲法劃清權責 ►聯邦主義演變 ►聯邦主義優缺點
憲法架構(二)
分權與制衡
► 三權分立,各有所司,以免任一權膨脹濫權 ► 立法權:撥款權、人事同意權、決定法院組成人數與彈劾權 ► 行政權:法案否決權、大法官提名權 ► 司法權:司法審查權、發給搜索票與拘票權
統,得票過半者(270張)出任 ►無人過半,改由眾院投票決定,副總統由參院決定 ►各州選舉團人數:參議員人數+眾議員人數 ►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哥倫比亞特區有三名選舉人 ►美國目前選舉人團總數538名
college)選舉總
總統選舉(二)
選舉人團
► ,選舉日,美國合格選民投票,既是投給候選人,也是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
聯邦最高法院決策過程
►分為初審管轄權與上訴管轄權 ►每年申請案件約5000件,獲得審理案件約150
件 ►任何案件被選入審理清單,須至少四位法官同意(rule of four) ►審理原則
須有實際訴訟 須有實際的傷害 其他補救已經用罄 不涉及政爭與政府部門衝突
給選舉人 ► 四十七州採「贏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緬因、內布拉 斯加、科羅拉多採不同方法 ► 選舉結果以選舉人票為準 ► 選舉人由政黨提名,通常不會跑票 ► 優劣點
選民票贏了,可能選舉人票輸了,2000年大選案例 忽略小州的利益
投票率低因素
► 每次選舉約一百五十到三百萬人,因登記規定,無法投票 ► 登記制度原為防弊
► 總統對外用兵,四十八小時內須通知國會 ► 除非國會授權或宣戰,六十日內總統須自海外撤軍 ► 國會兩院得決議,九十天後終止該軍事行動,總統不得提覆議
► 立法權
年初向國會提出咨文 對法案有覆議權
副總統
► 競選搭檔的選擇 ► 備位元首 ► 參院議長
總統選舉(一)
選舉規定
►憲法第二條規定由選舉人團(electoral
憲法缺失
►分裂政府(divided ►欠缺負責精神 ►欠缺機制,化解憲政僵局
government)
美國總統
► 總統資格
年滿三十五歲,美國出生 連續居住美國十四年以上
► 總統任期規定 ► 總統繼任程序
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 元首權力
軍事: 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是海陸軍統帥 司法:總統有大赦、特赦權 外交:總統有接見外交使節權、締結條約、建交權
肉桶立法(pork-barrel legislation)
議員為自己選區謀取好處,有利自己連任 肉桶立法法案會加上某筆款項給特定地 區、特定計畫或給特定組織 肉桶立法缺點是浪費資源,增加政府負債
立法否決(legislative veto)
行政部門執行一定事務前,立法部門在法律加入 限制規定,使國會的一院或一個委員會,得以進 行審核或予以拒絕。因此,立法否決是附加條件 的委任授權法案。 1983年最高法院以違反三權分立為由,判決 違憲 但行政與立法部門仍不時通過含立法否決之法案 行政部門始終認為立法否決違憲,但二害相權, 有時也支持此舉
人,3人彈劾前離職,7人無罪,7人有罪 ► 1999年參院審理克林頓總統彈劾案,因未達2/3,沒有通 過
委員會資深制
優點:避免黨內競爭、培養有經驗的議題領袖 缺點:往往年齡太大、資深也未必有能力 美國民主、共和二黨均曾試圖改變資深制,過去 三十年,有部份委員會主席在黨團會議遭到罷黜 Strom Thurmond任參議員48年,100歲卸任
國會支援系統
會計辦公室(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國會研究局(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國會預算局(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
►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馬拉松式演講(filibuster)
► 以長時間演講杯葛議事,阻撓法案通過 ► 1975年參院將「討論終結」,從2/3改為3/5 ► 1957年,參議員Strom
Thurmond為杯葛民權法案,曾連續
演講二十小時十八分鐘
彈劾
► 彈劾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理 ► 範圍包括總統副總統以及美國的文職官員與法官 ► 1789年至今,17人被眾院提出彈劾,參院審理通過14
薪水與特權
►年薪約十六萬美元,美國總統約四十萬美元
聯邦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
國會職能
►制定法律與政策 ►代議士工作
公共政策:地方選民取向及好惡,影響議員的態度; 資源分配:在中央為地方爭取預算,回饋地方; 服務回應:多做選民服務。
►監督政府 ►國會自治
眾院運作(一)
► 眾議院
財政法案須由眾院提出 委員會
黨團功能與法案通過
► 分配委員會 ► 分配議場發言機會與時間 ► 黨鞭的聯絡與溝通 ► 協助議員交換支持(logrolling),通過各自需要的法案 ► 總統的影響力
憲法修改
► 聯邦參眾兩院2/3同意,經3/4州議會同意或州修憲會議通
過 ► 2/3州請求,聯邦國會召開修憲會議通過,再經3/4州議會 或州修憲會議通過,惟此一途徑,從未使用 ► 美國憲法至今通過27條修憲案
憲法架構(三)
人權條款
►制憲時,多數認為人權條款屬於州權,沒有必要列在
憲法 ►憲法送各州批准之時,要求列入人權條款呼升高 ►1791增訂憲法第一至第十條修正案
美國建國歷程
► 獨立背景
印花稅爭議 大陸會議 獨立宣言
► 邦聯條款
脆弱、鬆散的制度設計 各州惡性競爭 歐洲國家利用美國弱點
新憲法制定
► 費城會議
Virginia Plan New Jersey Plan Great Compromise
► 二院制 ► 奴隸3/5解決方案
► 憲法通過
任命
► 大法官九人,總統提名,參院通過任命,終身職 ► 提名考慮專業、族裔、性別背景,以及與總統政策思想是否接近 ► 參院審查日趨嚴格,如果提名人能力、操守有瑕疵,往往不能通
過
司法審查
► 司法審查權並非憲法賦予,而是馬歇爾大法官在
1801年審理Marbury v. Madison案件時創下 ► Marbury v. Madison案情
候選人提名過程
►法律規定 ►黨團會議(Caucus) ►黨提名大會(convention) ►初選
開放型 封閉型
►競選經費 ►選舉策略
聯邦國會(一)
資格要件
►眾議員:年滿二十五歲,美國公民七年以上 ►參議員:年滿三十歲,美國公民九年以上
議員人數
►眾議員:1911年限定為435名 ►參議員:美州2名,共100名
參院運作(一)
► 參議院
委員會
► 16常設委員會、4個特別委員會、4個聯席委員會
委員會分配
► 委員會席次反映各黨在參議院席次比例 ► 同州同黨參議員,不得服務於同一委員會
助理
► 專業與一般助理,人數約一千人
法案
► 委員會待審法案,二年約有三千件 ► 每年委員會送到院會通過法案,約有五百件
參院運作(二)
總統行政權力(一)
► 發佈行政命令(executive ► 締結行政協定
order)
效力等同條約,規避參院監督 總統締結行政協定多於條約
► 任命權
有權任命四千餘聯邦官員 聯邦部會首長與法官任命,須經參院同意
► 行政特權
總統行政權力(二)
► 軍事權
經州之同意或請求,總統得派兵至州維持治安 1973國會通過戰爭權力決議案(War Power Resolutions),限制總統出兵海外,重點包括:
1788九個州通過,憲法開始實施
憲法架構(一)
限制大眾民主
►總統選舉採選舉人團制 ►憲法修訂未採公民複決
聯邦主義
►聯邦與州在憲法劃清權責 ►聯邦主義演變 ►聯邦主義優缺點
憲法架構(二)
分權與制衡
► 三權分立,各有所司,以免任一權膨脹濫權 ► 立法權:撥款權、人事同意權、決定法院組成人數與彈劾權 ► 行政權:法案否決權、大法官提名權 ► 司法權:司法審查權、發給搜索票與拘票權
統,得票過半者(270張)出任 ►無人過半,改由眾院投票決定,副總統由參院決定 ►各州選舉團人數:參議員人數+眾議員人數 ►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哥倫比亞特區有三名選舉人 ►美國目前選舉人團總數538名
college)選舉總
總統選舉(二)
選舉人團
► ,選舉日,美國合格選民投票,既是投給候選人,也是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
聯邦最高法院決策過程
►分為初審管轄權與上訴管轄權 ►每年申請案件約5000件,獲得審理案件約150
件 ►任何案件被選入審理清單,須至少四位法官同意(rule of four) ►審理原則
須有實際訴訟 須有實際的傷害 其他補救已經用罄 不涉及政爭與政府部門衝突
給選舉人 ► 四十七州採「贏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緬因、內布拉 斯加、科羅拉多採不同方法 ► 選舉結果以選舉人票為準 ► 選舉人由政黨提名,通常不會跑票 ► 優劣點
選民票贏了,可能選舉人票輸了,2000年大選案例 忽略小州的利益
投票率低因素
► 每次選舉約一百五十到三百萬人,因登記規定,無法投票 ► 登記制度原為防弊
► 總統對外用兵,四十八小時內須通知國會 ► 除非國會授權或宣戰,六十日內總統須自海外撤軍 ► 國會兩院得決議,九十天後終止該軍事行動,總統不得提覆議
► 立法權
年初向國會提出咨文 對法案有覆議權
副總統
► 競選搭檔的選擇 ► 備位元首 ► 參院議長
總統選舉(一)
選舉規定
►憲法第二條規定由選舉人團(electoral
憲法缺失
►分裂政府(divided ►欠缺負責精神 ►欠缺機制,化解憲政僵局
government)
美國總統
► 總統資格
年滿三十五歲,美國出生 連續居住美國十四年以上
► 總統任期規定 ► 總統繼任程序
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 元首權力
軍事: 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是海陸軍統帥 司法:總統有大赦、特赦權 外交:總統有接見外交使節權、締結條約、建交權
肉桶立法(pork-barrel legislation)
議員為自己選區謀取好處,有利自己連任 肉桶立法法案會加上某筆款項給特定地 區、特定計畫或給特定組織 肉桶立法缺點是浪費資源,增加政府負債
立法否決(legislative veto)
行政部門執行一定事務前,立法部門在法律加入 限制規定,使國會的一院或一個委員會,得以進 行審核或予以拒絕。因此,立法否決是附加條件 的委任授權法案。 1983年最高法院以違反三權分立為由,判決 違憲 但行政與立法部門仍不時通過含立法否決之法案 行政部門始終認為立法否決違憲,但二害相權, 有時也支持此舉
人,3人彈劾前離職,7人無罪,7人有罪 ► 1999年參院審理克林頓總統彈劾案,因未達2/3,沒有通 過
委員會資深制
優點:避免黨內競爭、培養有經驗的議題領袖 缺點:往往年齡太大、資深也未必有能力 美國民主、共和二黨均曾試圖改變資深制,過去 三十年,有部份委員會主席在黨團會議遭到罷黜 Strom Thurmond任參議員48年,100歲卸任
國會支援系統
會計辦公室(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國會研究局(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國會預算局(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
►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馬拉松式演講(filibuster)
► 以長時間演講杯葛議事,阻撓法案通過 ► 1975年參院將「討論終結」,從2/3改為3/5 ► 1957年,參議員Strom
Thurmond為杯葛民權法案,曾連續
演講二十小時十八分鐘
彈劾
► 彈劾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理 ► 範圍包括總統副總統以及美國的文職官員與法官 ► 1789年至今,17人被眾院提出彈劾,參院審理通過14
薪水與特權
►年薪約十六萬美元,美國總統約四十萬美元
聯邦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
國會職能
►制定法律與政策 ►代議士工作
公共政策:地方選民取向及好惡,影響議員的態度; 資源分配:在中央為地方爭取預算,回饋地方; 服務回應:多做選民服務。
►監督政府 ►國會自治
眾院運作(一)
► 眾議院
財政法案須由眾院提出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