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标准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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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标准JC/T659-1997

∙【中国水泥网】【2005-8-17】【收藏本页】【打印本页】【大中小】【关闭窗口】

∙前言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是一种具有碱度低,自由膨胀率小,并具有与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类似的凝结时

间和早强特性的新品种水泥,主要用于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复合材料。

目前国内外尚无该水泥统一的标准,企业各自按自己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为了使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在国内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可依,保证水泥质量,本标准规定了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的定义、组分、标号、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从而为生产和使用该水泥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远大工程材料开发公司、唐山科利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南宁市水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绍政刁江京徐井军张凤琴杨风玖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远大工程材料开发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的定义,组分,标号,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的生产与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 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24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4—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一1996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JC 313—82(1996) 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以无水硫铝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硫铝酸盐水泥熟料,配入适量的石膏和20%~50%石灰石磨细而成,具有碱度低、自由膨胀较小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作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代L—SAC。

4 组分

4.1 硫铝酸盐水泥熟料

适当成分的生料,煅烧至完全或部分熔融所得以无水硫铝酸钙和硅酸二钙为主要成分的

产物。

4.2 石灰石

石灰石中CaO的含量不小于50%,A12O3含量不大于2.0%。

4.3 石膏

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A类或G类一级的要求。

5 标号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的标号以7天抗压强度表示,分为425、525两个标号。

6 要求

6.1 比表面积

不得低于430m2/kg。

6.2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25min,终凝不得迟于3h。

注:用户要求凝结时间变动时,可与生产厂家协商。

6.3 强度

各标号水泥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l数值。

3d

32/39 42.5/52.5

7d

4.5/6.0 6.0/6.5

6.4 碱度

灰水比为1:10的水泥浆液,1h的pH值不得大于10.5。

6.5 自由膨胀率

1:0.5灰砂比,28天自由膨胀率0.00%~0.15%。

7 检验方法

7.1 比表面积

按GB 8074进行。

7.2 凝结时间

按GB 1346进行。

7.3 强度

按GB 177进行,但需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a)检验时的用水量按0.41水灰比(换算为用水量221mL)和胶砂流动度达121~130mm 确定。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以胶砂流动度为准。胶砂流动度测定按GB 2419进行;

b)试体成型后带模置于温度为20土3℃、相对湿度不小于90%的养护箱中养护4~8h 后脱模,然后放入20土2℃的水中养护;

c)各龄期的试体,应在规定龄期±1h的时间内进行强度检验。

7.4 碱度

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7.5 自由膨胀率

按JC 313进行,但需做如下更改:

a)试验样品;水泥1000g,标准砂500g;

b)加水量为按GB 1346规定确定的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

c)试体带模在20±%3℃、相对湿度不小于90%的条件下养护4~6h后脱模测原始长度,然后放入20±2℃的水中养护。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生产能力不低于8万吨的.以不超过200t为一个编号,生产能力8万吨以下的,以不超过100t为一个编号,日产量不足100t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个编号。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数量不少于15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7天强度、28天自由膨胀率合格,其它各项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方可出厂。

8.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及试验结果。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自由膨胀率以外的本标准第6章所列的各项要求的试验结果。28天自由膨胀率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8.4 不合格品和废品

8.4.1 不合格品

凡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强度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为不合格品。

8.4.2 废品

凡碱度和自由膨胀率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为废品。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和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和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2等分。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检验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3个月。

在3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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