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决定书(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用)——(民事诉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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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民事决定书
(____)____民____号
监督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____人民检查院申诉。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阐明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____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不予采纳。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决定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井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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