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4: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同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贴现款,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所承担的贴现利息比例。
第三条第三方企业是指除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均相同,票面上不存在特殊的记载事项。
第五条办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六条开办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由卖方企业(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业务申请。
第七条我行根据企业申请以及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付息申请,签订协议付息补充协议,确定各方付息比例。
第八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向我行提出办理贴现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我行对卖方企业提供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票据及其交易背景真实有效。
第十条各分行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作为协议付息企业支付贴现利息的专用过渡账户。
我行按付息企业各自应付金额直接借记付息账户。
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卖方及买方或第三方企业的情况下,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必须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付息账户,业务办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未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则可选择开立结算账户或通过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支付贴现利息。
银行贴现业务制度模板范文
银行贴现业务制度模板范文一、引言为了规范银行贴现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防范风险,根据我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类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
二、业务定义及原则1. 业务定义:银行贴现业务是指银行在票据到期前,按照一定的贴现利率,购买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
2. 业务原则:贴现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防范风险。
三、业务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 业务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齐全、符合贴现条件后,进入贴现审批流程。
3. 审批流程:银行根据内部审批权限和流程,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协议。
4. 办理贴现:银行在贴现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的贴现利率计算贴现金额,向客户支付贴现款。
5. 票据处理:银行在支付贴现款后,取得票据权利,负责票据的保管、到期托收等工作。
6. 业务登记: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贴现业务进行登记,便于后期管理和查询。
四、风险防范措施1. 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2. 票据真实性审查:银行应通过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防止伪造、变造、克隆等风险。
3. 合规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5. 信息披露: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贴现业务信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五、业务调整和终止1. 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调整贴现利率和贴现政策。
2. 客户在贴现协议有效期内,可以提前终止贴现业务,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贴现业务制度模板范本
银行贴现业务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贴现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贴现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银行在票据到期前,按照一定的贴现利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开展贴现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内部审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业务范围与对象第五条银行贴现业务的范围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六条银行贴现业务的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七条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资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票据权利的合法、有效和清晰。
三、业务流程第八条银行贴现业务的流程如下:1. 持票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银行对持票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持票人的信用状况,确定贴现利率和贴现金额。
4. 银行与持票人签订贴现协议,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票款给持票人。
5. 银行在票据到期时,按照协议约定向持票人收取票款。
第九条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贴现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贴现利率。
四、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贴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
2. 贴现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
3. 贴现资金的用途和流向监控。
4. 贴现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持票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内部审核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核机构,对贴现业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票据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XX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根据票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票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集中办理、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票据贴现业务由金融市场部总部及分部集中办理。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五)持票人必须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贴现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在计算票据贴现期限时,如贴现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即:法定休假日顺延)。
例如:到期日为周六,其计算贴现天数加两天;到期日为周日,其计算贴现天数加一天;到期日为“五一”或“十一”,其计算贴现天数加七天;异地承兑的,按原规定另加三天划款日,如此类推。
(操作系统将会自动调整,前台柜员要认真核对系统打印贴现凭证中注明贴现到期日与手工计算到期日是否一致)。
第六条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七条(一)金融市场部贴现业务审批贴现申请人当日累计申请贴现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时,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申请贴现金额当日累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时,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二)金融市场分部贴现业务审批贴现申请人当日累计申请贴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时,金融市场分部总经理(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申请贴现金额当日累计超过500万元以上时,金融市场分部所在分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三)未成立金融市场部分部的分行贴现业务审批未成立金融市场分部的分行在取得总行相关部门的授权后才能办理,由分行公司金融部(或同类职能部门)经办,贴现申请人当日累计申请贴现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时,分行授信审批部独立授信审批官为最终审批人;申请贴现金额当日累计超过300万元分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为最终审批人。
XX银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业务发展的需要,推动我行票据业务更好地开展,有效规范我行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辖机构办理代理票据贴现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第二章代理票据贴现业务第三条代理票据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代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业务。
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票据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代理票据贴现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受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代理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在指定的贴现银行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
第五条我行代理贴现业务的代理人限定在:委托人的直接前手或者直接前手的集团公司(目前,很多集团公司都是采取资金、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因此,通过集团总公司集中系统内所有票据统一向银行申请贴现)。
除此之外的代理人申请的此类业务我行暂不办理。
第六条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规定外,其它均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第七条代理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一)经营行(中心)需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真实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严格审查,防范法律和操作风险;(二)委托人、代理人及贴现银行须签订《XX银行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简称“三方合作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办理代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与一般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相同。
代理人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等;(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三)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协议;(五)商品交易发票;(六)我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模版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和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对票据贴现的管理规范化,提高贴现流程的效率和安全性,减少风险。
同时,本管理办法也旨在保证准确记录和运作贴现业务的各项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
三、定义1. 票据指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具备贴现资格的承兑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保函等。
2. 贴现指商业银行以贴现利率贴现票据,即在票面金额上扣除一定数额的利息和手续费,向持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
四、业务流程1. 客户凭证及资料收集•须向商业银行提供贴现凭证及身份证明;•须向商业银行提供实际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退款风险承诺书;•须向商业银行提供其它相关的资料。
2. 检查票据真伪及质量商业银行应当仔细检查票据的真伪性,包括票据样式、票据构成、出票人信用及质量等,并在检查过程中做好记录。
3. 计算贴现利率及最终计算根据票据的质量、贷款担保方式等要素,商业银行应当计算出贴现利率,并按照贴现利率对票据的金额进行最终的计算。
4. 结算和收款商业银行应当在贴现后,将所得金额汇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者直接交付现金。
5. 录入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贴现业务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定期进行业务审计和风险管理。
五、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具体措施如下:1. 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贴现业务管理体系,包括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质量检查、风险评估、审核等一系列环节,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贴现服务。
2. 交易对手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对手的资信度和实力进行评估,以确保贴现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对退票风险的控制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监控交易对手的退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4. 对票据本身的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控制,同时设立票据存储区,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六、违规处理商业银行若发现有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甲方向丙方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于年月日向丙方提交书面《贴现申请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愿遵照执行:第一条:贴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出票人:承兑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第二条: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商业汇票到期之日止,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第三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中甲方应承但的利息计算。
第四条:贴现率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协议项下贴现利率不作调整。
第五条:贴现利息(大写):第六条:如承兑人在异地,贴现期限、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利息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贴现利息:甲方承担贴现利息的%,乙方承担贴现利息的%,即甲方承担元,乙方承担元。
第八条:甲方陈述并保证:1.向丙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向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以及其他材料是真实的。
2.甲方取得前款所述的商业汇票是合法的,并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作基础。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申请贴现时应向丙方提交经其背书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甲方与乙方之间与该商业汇票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并根据丙方要求提交甲方企业设立情况、资信、财务状况等资料。
2.贴现时甲方应真实有效的完成票据转让的背书行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甲方应保证所申请贴现得商业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和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第十条:乙方陈述并保证:1.乙方与甲方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
2.乙方保证其交与甲方的商业汇票有效合法。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应丙方要求向丙方提供企业的设立情况、资信证明、财产状况等资料。
2.乙方应在丙方开立企业账户并存入元保证金;3.乙方授权丙方将其承担的贴现利息份额直接借记其在丙方的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义务:1.在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应及时将实付贴现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票据贴现合作协议模板范本
票据贴现合作协议模板范本甲方(出票人):乙方(贴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票据贴现1.1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见附件)向乙方申请贴现。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第二条贴现金额及利率2.1 乙方根据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到期日、承兑人信誉等因素,确定贴现金额和贴现利率。
2.2 贴现金额为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
2.3 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上浮比例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条贴现期限3.1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止。
3.2 乙方应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将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贴现费用4.1 乙方按照贴现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贴现手续费。
4.2 贴现手续费在贴现金额中扣除。
第五条贴现款项的支付5.1 乙方在确认商业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甲方提供的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贴现款项。
5.2 乙方支付贴现款项时,应向甲方开具贴现凭证。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6.1 甲方应当保证商业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
6.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贴现款项,并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贴现利息。
6.3 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资料,导致乙方无法支付贴现款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贴现款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3 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说明,以帮助银行的经营人员了解该业务,提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文旨在规范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 业务定义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其持有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同时扣除利息,将其贴现出去的一种金融服务。
该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1.客户在银行提出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客户在购买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可以将其进行贴现,银行在贴现的同时,会从买方获得利息收益;3.银行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应从客户收取的贴现手续费,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支付贴现款项。
3. 业务流程3.1 业务申请客户首先需与银行开展业务,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提供有关资料,并制定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基本资料,并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业务申请。
3.2 贴现操作在接受到客户的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进行贴现操作。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计算出贴现前的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进行确认。
3.3 费用结算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后,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银行应根据贴现金额和利率,计算出支付给客户的金额。
3.4 合同履行银行在完成贴现操作和费用结算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贴现单据。
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应根据约定的协议,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款项结算到客户的账户上。
4.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银行应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贴现操作中加强审核和管理。
同时,银行应还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管和控制,为保证业务的稳健运作提供保障。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票据贴现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公司将其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流动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票据贴现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票据贴现申请1. 公司各部门因资金周转需要,可向财务部提出票据贴现申请。
2.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票据背书及贴现申请书;- 票据持有人身份证明;- 相关合同或协议;- 财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票据贴现审批1. 财务部对票据贴现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规性。
2. 财务部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3. 经批准后,财务部与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贴现协议。
**第三章票据贴现的条件与流程**第六条票据贴现条件1. 票据必须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2. 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票据的到期日应在贴现申请之日起30天以内;4. 票据的金额应符合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票据贴现流程1. 票据持有人向财务部提出贴现申请;2. 财务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批准后,财务部与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贴现协议;4. 财务部将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贴现申请书等材料报送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5. 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公司;6. 财务部将贴现协议及相关材料存档。
**第四章票据贴现的风险控制**第八条财务部应加强对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规性审查;2. 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质审查;3. 贴现利率的合理性评估;4. 贴现款项的及时回收。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农村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本行的票据业务,优化信贷结构,提升票据资产的比重,有效防范票据风险,促进票据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基本要点第四条业务对象:贴现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且经营主体合法存在。
第五条基本条件:1、贴现申请人须在贴现支行开立存款帐户,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
2、贴现票据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即贴现申请人持有同直接前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其出票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实际天数)的利息计算(承兑行为外市的计算天数时多加3天)。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点)加正负点生成,具体执行利率由各支行在总行公布的最低利率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遇人行利率调整,本行贴现利率标准另行制定,各支行遵照执行。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流程第九条基层支行在受理客户贴现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先将票据交由前台柜面经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
待查询回复后由支行进行初审,确认一切资料无误后,包括票据背书手续(背书书写必须正确完整),填制好贴现贷款申请书,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后,交支行行长签置意见及执行利率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客户经理将票据及上述材料送达总行计划资金部办理。
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及《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买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将票面金额支付给卖方,贴现利息由买方授权我行从买方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收的一种票据业务。
第三条此项业务基于《票据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将汇票收款人或承兑人确定为汇票未及时兑付时的追索对象来控制票据兑付风险。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钢铁、电器、汽车、石化产品销售等行业的企业。
第二章出票人的资格认定和要求第四条申请开办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量;(三)资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四)经营者品质良好,守信誉,在银行无不良记录;(五)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五条出票人申请办理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一)商业承兑汇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企事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前三年度及近期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四)贷款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出票人所购商品和具体期限金额的确定(一)采用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所购买商品应是畅销产品,出票人应选择畅销产品中规模较大的批发商或代理商予以支持,避免多头支持同一产品;(二)承兑期限、金额应根据出票人在承兑期间的销售量,回款量,以往信誉状况,结算情况进行测算,避免出现到期敞口无法补足的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三章附则.目录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 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 )指 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 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 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 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 经合法注册 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 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 业。
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 方。
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 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 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见附件 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 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见附件 2)。
第四条 规定的以外, 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第五条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2. 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联系人: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此 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票据贴现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公司将其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商业银行贴现,以获得即时资金的业务。
第二章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第四条票据贴现申请1. 申请人须为公司内部具有授权的部门或个人,申请贴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票据原件;(2)票据复印件;(3)贴现申请书;(4)授权委托书(如有);(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财务部。
第五条财务部审核1. 财务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贴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2. 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领导审批1. 公司领导对财务部提交的贴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贴现利率、期限、金额等。
2.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贴现银行。
第七条贴现银行操作1. 贴现银行收到公司提交的贴现申请后,对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
2. 贴现银行将贴现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八条票据收回1. 贴现到期后,公司应按照贴现协议约定,向贴现银行收回贴现票据。
2. 收回的贴现票据应妥善保管,以便后续的票据结算和财务核算。
第三章票据贴现风险管理第九条财务部应加强对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管理,包括:1. 审查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2. 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欺诈风险;3. 建立健全贴现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安全、合规。
第四章票据贴现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票据贴现费用包括贴现利息、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市场行情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贴现费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
XX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暂行管理办法
XX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同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XX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贴现款,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所承担的贴现利息比例。
第二条第三方企业是指除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均相同,票面上不存在特殊的记载事项。
第四条办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五条由卖方企业(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业务申请。
开办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
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
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我行根据企业申请以及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签定的付息申请,签订协议付息协议书,确定各方付息比例。
第九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向我行提出办理贴现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我行对卖方企业提供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票据及其交易背景真实有效。
票据贴现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在客户提交的票据上,根据票据金额、期限、利率等因素,给予客户一定比例的贴现金额,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贴现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合规管理原则第四条合规经营原则: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合规经营原则,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五条风险防控原则: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票据贴现服务。
第三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七条票据贴现业务准入制度(一)客户准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客户,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支付能力。
(二)票据准入:贴现票据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包括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金额、期限、签章等要素齐全。
第八条票据贴现业务操作规范(一)业务受理: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票据及相关资料,确保符合业务准入条件。
(二)风险评估:对贴现票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风险等级等。
(三)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票据贴现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贴现放款: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贴现放款手续。
(五)贴现利息收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贴现利息。
(六)票据保管:妥善保管贴现票据,确保票据安全。
第九条票据贴现业务监督检查(一)内部监督检查: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外部监督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
第四章合规责任第十条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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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同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贴现款,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所承担的贴现利息比例。
第三条第三方企业是指除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均相同,票面上不存在特殊的记载事项。
第五条办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程要求执行。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六条开办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由卖方企业(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业务申请。
第七条我行根据企业申请以及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付息申请,签订协议付息补充协议,确定各方付息比例。
第八条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向我行提出办理贴现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我行对卖方企业提供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票据及其交易背景真实有效。
第十条各分行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作为协议付息企业支付贴现利息的专用过渡账户。
我行按付息企业各自应付金额直接借记付息账户。
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卖方及买方或第三方企业的情况下,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必须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
已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付息账户,业务办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未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则可选择开立结算账户或通过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支付贴现利息。
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买方及第三方企业,或者付息企业为两家以上企业的情况下,付息企业不管是否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均需将各自承担的利息款项汇入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由我行按付息企业应付利息金额直接借记过渡账户。
第十一条付息企业将各自承担的票据贴现应付利息汇入贴现行结算账户或“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业务经办部门核实无误后填制《内部业务联系单》,注明贴现票据号、付息企业名称、付息金额、扣款账户,经部门有权签字后连同到帐回执联及贴现相关资料提交分行票据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分行票据业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凭证》相关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连同已审核完毕的其他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提交分行
会计结算部门。
第十三条分行会计结算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到账回执联确认付息企业名称及应支付的贴现利息已入账至结算账户
或“协议付息专用过渡户”后发起贴现入账交易。
第十四条余额退回:
若付息企业汇入的贴现利息金额超过企业实际应付利
息的,业务部门需在《内部业务联系单》中注明余款退回的事由以及金额(包括实到利息款项、应扣利息款项和需退回余款金额)。
分行票据业务部门在对业务部门递交的资料审核完毕后,需在原《内部联系单》“受理部门”(原会计结算部门处理意见)栏处确认需退回企业的多余利息金额并加盖票据业务部门预留印鉴。
会计结算部门经办人员凭《内部联系单》和付息到账回执联,将余款按照原到账回执联上的付款企业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原路返回原付息人结算账户,将《内部业务联系单》、到账回执联、贴现凭证复印件做汇款交易凭证附件。
第十五条各分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原则上每天
日终余额应清零。
第十六条我行确认贴现利息收妥后,将票面金额扣除卖方企业应付利息后贷记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票据到期,我行向承兑人发出托收。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原有的管理办法文件作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票据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