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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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
甲方向丙方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于年月日向丙方提交书面《贴现申请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愿遵照执行:
第一条:贴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内容: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出票人:
承兑人: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第二条: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商业汇票到期之日止,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第三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中甲方应承但的利息计算。
第四条:贴现率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协议项下贴现利率不作调整。
第五条:贴现利息(大写):
第六条:如承兑人在异地,贴现期限、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利息承担。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贴现利息:甲方承担贴现利息的%,乙方承担贴现利息的%,即甲方承担元,乙方承担元。
第八条:甲方陈述并保证:
1.向丙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向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以及其他材料是真实的。
2.甲方取得前款所述的商业汇票是合法的,并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作基础。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申请贴现时应向丙方提交经其背书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甲方与乙方之间与该商业汇票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并根据丙方要求提交甲方企业设立情况、资信、财务状况等资料。
2.贴现时甲方应真实有效的完成票据转让的背书行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甲方应保证所申请贴现得商业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和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第十条:乙方陈述并保证:
1.乙方与甲方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
2.乙方保证其交与甲方的商业汇票有效合法。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应丙方要求向丙方提供企业的设立情况、资信证明、财产状况等资料。
2.乙方应在丙方开立企业账户并存入元保证金;
3.乙方授权丙方将其承担的贴现利息份额直接借记其在丙方的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应及时将实付贴现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汇票到期前如遇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或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包括全部或部分),丙方对甲方行使追索权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额及其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
(2)汇票票面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天万分之计算利息;
(3)丙方行使追索权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通讯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4)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3、丙方向甲方追索票款时,可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收取。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在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计算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金额的贴现凭证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